离婚打官司财产怎么分

最新修订 | 2024-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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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离婚财产分割时,需要先确认双方是否有财产分配协议。如果有协议,就按照协议执行。如果没有协议,就需要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分配。在考虑分配时,会考虑双方的贡献以及行为等因素。夫妻共有财产通常会平均分配,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及知识产权收益等。婚前财产和因身体损害产生的医疗费等会被视为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
离婚打官司财产怎么分

一、离婚打官司财产怎么分

在进行离婚财产分割操作之前,我们通常首先观察婚姻双方是否签订了相关的财产分配协议。若存在此类协议,则应严格按照协议规定进行处理。而若无协议规定,我们将依据公平原则进行财产分配,同时充分考虑到婚姻双方的实际状况,如哪一方为家庭做出了更多贡献,或者哪一方在婚姻关系中存在不当行为等因素。在涉及到的夫妻共有财产部分,我们通常采用平均分配策略,这其中涵盖了工资收入、奖金收入、生产经营所得收益以及知识产权收益等多个方面。

然而,对于一方在结婚前便已拥有的财产或因其身体遭受损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等,这些都被视为个人私有资产,并不纳入财产分割范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打官司律师是怎么收费的

在当前社会背景下,各地区的律师所实行的离婚案件收费标准参差不齐。

以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为例,当地律师收取的起始费通常在500至1000元之间;

然而,经济发展较为迅速的地区,例如京沪广深等一线城市,其律师所涉及的收费标准则相对较高。

例如在首都北京,个别律师仅需支付人民币两三千元便可接受一桩离婚案件,而部分律师的起始收费甚至高达人民币一万元不等。

此外,律师收费亦与案件纠纷金额有密切联系,即随着争议金额的增加,律师收费相应提高。

当双方决定自愿解除婚姻关系时,应签署书面形式离婚协议,并精心地前往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申请离婚登记环节。

协议书中应详细载明离婚双方自发同意离婚的意愿表达以及对于子女生育、财产分配及债务处理等重要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通过协议方式离婚,从提出申请至办结整个程序通常需要大约一个月的时间。

而自收到离婚申请之日起,双方需经过最少30日的离婚冷静期,方可再次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书。

若在冷静期结束后的30日内,双方未能及时前去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书,则将被视为撤销该申请。

在此基础上,选择诉诸法律途径来结束婚姻关系的家庭,必须具备具有法律效力证据及相关材料,否则法院将无法给予立案受理。

并且,唯有经审查确认双方的感情实际已经到达破裂程度,法院方可能依法判定解除现存婚姻关系。

但是,为了完成此项诉讼当事人需要准备并提供的资料涵盖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准备好民事起诉书,即正式的离婚起诉文书;

其次,提供双方婚姻关系具有法律效益的结婚证明文件;

接着,核实原告身份信息,准备户口簿作为辅助证明;

若非首次提起离婚诉讼,还需同时提供此前法院针对同类离婚案件审理后作出的判决书或裁决书等重要法律文件。《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三、离婚打官司有两个孩子怎么判

通常而言,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涉及到对两位子女的抚养权进行判决的问题,我们遵循以下几条重要原则:首先,对于不足两周岁的幼儿,法院通常倾向于将他们交由母亲携带抚养;其次,当两个成年人,既父亲以及母亲均希望获得孩子的抚养权时,法院将会考虑如下几个关键要素:若某位大人已经进行了永久性的绝育手术,或是由于后天的原因导致无法再生育,那么他/她将有更大的机会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如果孩子已经跟随某位家长生活了很长一段时间,并且改变生活环境可能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产生显著影响,那么这位家长也将有更大的机会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如果某位家长没有其他的孩子,而另一位家长却有其他的孩子,那么这也是法院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最后,如果孩子跟随某位家长生活,能够为孩子的成长带来积极的影响,同时该家长又没有任何可能影响孩子身心健康的慢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那么这位家长也将有更大的机会获得孩子的抚养权。然而,最终的判决结果仍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全面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因此,建议您寻求专业律师的意见,以便得到更为精准的法律建议。

离婚财产分割前,先查双方有无财产分配协议,按协议执行。若无,按公平原则分配,考虑双方贡献及行为。夫妻共有财产通常均分,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及知识产权收益。婚前财产和因身体损害产生的医疗费等视为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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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诉讼流程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1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此外,在知识产权法中还规定了诉前行为保全制度。
诉讼中
1.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概念
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民事案件从人民受理到作出生效判决需要经过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判决生效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又需要一段时间。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债务人隐匿、转移或者挥霍争议中的财产或者以后用于执行的财产而得不到制止,不仅会激化当事人双方的矛盾,而且可能会使生效的判决不能得到执行。有些争执标的物,如水果、水产品等,容易腐烂变质,必须及时处理,保存价款,以减少当事人的损失。
2.诉讼中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采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二,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三,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四,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人民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
诉讼前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在前有权申请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属于应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护利害关系人不致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例如,双方当事人签订购销合同,需方按约定给付供方150万元的预付款,事后发现供方有欺诈行为,根本没有能力履行合同,而且所付货款有被转移的可能,如不及时采取强制保全措施加以控制,必将产生难以弥补的损失。由于从债权人到受理需要一段时间,法律就有必要赋予利害关系人在情况紧急时,请求及时保全可能被转移的财产的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驳回申请人在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民诉法适用意见》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都必须交纳保全费用,并依照《人民诉讼收费办法》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即利害关系人必须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提讼或仲裁,使与被保全的财产的有关争议能够通过审判得到解决。如果利害关系人未在30日内向人民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中财产保全的区别是:
1.申请的主体不同。诉前财产保全是在前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提出;诉讼中财产保全是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申请财产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必要时人民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不得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2.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不同。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在案件受理后、判决生效前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在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出申请。
3.对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诉讼中财产保全,人民责令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没有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人民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有关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不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诉前行为
我国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法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知识产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前申请采取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停止实施有关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者著作权的行为,就是“诉前停止侵权行为”,诉讼法上叫“诉前行为保全”。根据国际保护知识产权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前向人民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人民处理前款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据此于2001年颁布了《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商标法》、《著作权法》也有类似规定。这些规定确立了我国知识产权法的诉前财产保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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