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离异之后选择再婚之际,昔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孕育出的外债原则上应当由原始夫妻共同承担。
然而若在离婚谈判之时对此类债款已有明确规定,那么便须依据相关协议进行处理。但是若此类债务系一方以其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负担,同时债权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此笔款项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则另一方无需承担偿还责任。
至于再婚后新产生的外债,则需由再婚夫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予以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离婚后协议离婚还能要回房产吗
尊我想要请教一个关于夫妻离婚之后,协议离婚是否能够要回房产的问题你们的理解是什么?在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的前提下,通常情况下,夫妻无法通过普通途径申请拿回已经分配好的房产。这项离婚协议需要对财产以及子女抚养事宜作出明确处置和安排,并且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然而,如果在此之前决定离婚的夫妇中有人对于财产分割条款产生了不满情绪并要求改变或者撤销这一协议的话,他们可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寻求帮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的第七十条规定来看,此类情况属于法院应该受理并进行审理的范围。但是,如果经相关调查后并没有发现有任何欺诈、胁迫等不当行为存在于签署财产分割协议期间内,那么这类诉讼请求会被法院依法驳回以维护既有法律秩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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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夫妻离婚子女抚养费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下,针对夫妻离婚后对于子女抚养费的问题,法律法规做出了一系列明确具体的规定。首先,抚养费涵盖了子女日常生活所需开支、接受教育所需经费以及必要的医疗费用等等各个方面。其次,在具体数额的设定上,应充分考虑到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多重因素。对于拥有稳定收入的家庭而言,抚养费的支付标准通常可以按照其每月总收入的20%至30%来计算;而如果同时承担着两名及以上子女的抚养责任,则抚养费的比例还可以适度提高,但最高不能超过月总收入的50%。至于那些没有固定收入的家庭,抚养费的数额则可以参考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的平均收入,按照上述比例进行计算。此外,抚养费的支付期限通常会持续到子女年满18周岁为止。然而,如果子女在16周岁以上但尚未达到18周岁,并且他们的劳动收入已经成为家庭主要的生活来源,且能够维持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平,那么父母就可以停止向他们支付抚养费。最后,如果原定的抚养费数额无法满足子女的生活需求,或者子女有特殊的需求,那么子女是有权要求增加抚养费的。
离异再婚前,原有外债应由原夫妻共同承担,除非离婚协议另有规定。若债务为个人超出家庭需求所负,且债权人无法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目的,则另一方无需偿还。再婚后新债务,需由新婚夫妻协商或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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