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启动离婚诉讼程序之际,协商财产分割事宜时必须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步,需要明确界定双方所拥有的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其中应涵盖诸如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公资、奖励、生产经营净利等收益内容;
其次,需深入考量并尊重当事人双方的实际情况,例如双方的经济实力、为家庭做出的贡献程度、是否存在过失行为等等。若双方能自行达成共识,则必须依据协商一致的方案予以分配;倘若未能达到共识,将由法院依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决,这通常采取平均分配的方式,然而会特别注重保护女方、承担抚养责任的一方或无过失方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起诉离婚时能否享受损害赔偿金
在严谨的法律视角下分析,在协商离婚的程序结束以后,仍可提起诉讼要求损害赔偿。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当某一方有符合法定情形从而触发离婚情况出现时,无责任的另一方可以毫不犹豫地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如果当事人在落幕举行婚礼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完离婚手续后,提交相关法律规定所描述的情形以此作为依据向人民法院争取损害赔偿,那么人民法院将会对此类案件予以受理。然而,假如当事人在协商离婚过程中已经明确表达了放弃此项申请的愿望,又或者在落幕举办婚礼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完离婚手续一年之后才提出此类申诉,那么法院将不会对此进行支持。所以在实际操作来看,不管是因何种原因导致的离婚,只有当相关当事人在落幕举办婚礼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满三年还未明确表达是否放弃申请损害赔偿的权利时,他们才有资格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这都得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明文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导致离婚的,无责任的一方有权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5)有其他重大过失行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起诉离婚时录音能作为证据吗
录音材料可视为诉讼证据,然而其能否以符合法定要求来进行使用至关重要。在此背景下,当我们提起离婚诉讼之时,所提交的录音文件务必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首先就是该录音资料必须来自合法途径,坚决反对以任何可能侵犯到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背国家法律法规中明文禁止的方式手段进行采集;其次,录音文件内容必须明确清晰,用以证实相应的实际情况;最后,该录音文件未经任何形式的剪辑、篡改。除此之外,录音文件还需要与其他各类证据相互印证,共同构建起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这样才能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展现出强大的证明效力。
在离婚财产分割协商中,应先界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姻期间所得收入。双方需考虑各自经济状况、家庭贡献及过失,自主达成协议。若协商无果,法院将依法判决,通常均分,但会保护妇女、抚养方及无过失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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