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如何操作

最新修订 | 2024-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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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发生劳动争议前,劳动者要整理好劳动合同、工资单、考勤等关键证据。向劳动仲裁委提交详实申请书,明确诉求及事实理由。仲裁委受理后会安排庭审,双方要举证质证,充分辩论。最终,仲裁委会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裁决。
劳动仲裁如何操作

一、劳动仲裁如何操作

在提起劳动争议诉讼之前,首先需要整理并掌握所有与之相关的重要证据资料,诸如劳动合同工资单据以及考勤记录等等,这些都将成为证明您与用人单位之间确实存在着劳动关系以及劳动争议事实的关键依据。接下来,您需要向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一份详细完备的仲裁申请书,其中应明确概述出您的具体诉讼请求、陈述的事实情况及其相应的充分理由。当仲裁委员会接受您的申请之后,他们将会按照程序规定排定庭审日期,届时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庭上充分展示双方所持有的证据、互相质疑对方证据的真实性、对各自的观点进行反驳和辩论。最终,仲裁委员会将依据事实真相和现行法律法规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二、劳动仲裁如何确认劳动关系

1.当雇主在招募工人时未能与其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然而同时满足以下情况之一所标志的,则认为其劳动关系已经确立:

即双方都具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资格条件;

雇主针对劳动者制定并实施了一套完整规范的劳动规章制度;

劳动者受到雇主的全面且严格的劳动管理控制;

他们按照雇主设定的薪资标准从事有偿性的工作;

劳动者提供给雇主的劳动力不仅成为企业内部日常运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更好地实现了企业价值增值的目的。

2.若雇主未能同劳动者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可以参考以下相关证据来确定双方是否存在实际劳动关系:

银行转账的工资支付凭单或者员工薪酬公开记录;

交由政府机构管理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纳记录;

向员工发放的可以确认其身份的工作证、服务证等各类证件;

员工个人填写的招聘登记表、报名表格等招录入职记录;

日常考勤记录以及其他在职员工的证人证言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三、劳动仲裁如果告错公司会怎么判

在劳动仲裁这一环节中,倘若错误地将起诉对象确定为企业,往往会使仲裁请求遭到拒绝或撤销。因为在制定法律程序时,劳动仲裁必须对与劳动者存在实际雇佣关系的合法主体进行审定并将其确定为被申请人。假如在仲裁的流程过程中,发现原告误将企业作为诉讼对象,仲裁机构将会对该主体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若经查证,该主体并不符合法定要求,仲裁机构会通知原告更改被申请人。然而,若原告无法完成更改或者坚决不同意更改,仲裁委员会将有权做出不受理或撤销仲裁请求的决定。在此情况下,原告需重新以正确的主体发起劳动仲裁,否则可能会由于超过仲裁时效等因素而承受不利影响。因此,我们强烈建议在提出劳动仲裁之前,务必确保被申请人的详细信息准确无误,从而避免不必要的困扰以及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劳动争议前,整理劳动合同、工资单、考勤等关键证据。向劳动仲裁委提交详实申请书,明确诉求及事实理由。委员会受理后定庭审,双方举证质证,充分辩论。最终,依据事实和法律,仲裁委将作出公正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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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七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256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分别向上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执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有劳动仲裁和商事仲裁之分。
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对方不履行相应的义务,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分别向上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执行。
商事仲裁裁决生效后,对方不履行相应的义务,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分别向上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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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关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成功后怎么操作,《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冲裁裁决的撤销程序。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时《仲裁法》中规定的程序,《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首次将这一制度引入劳动仲裁。
 撤销仲裁裁决程序的特点:
 
1.申请撤销的是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起诉的是未生效的仲裁裁决。)
 
2.解决的仲裁委员会的错误。(不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3.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属于人民法院。(政府和其他人无权撤销仲裁裁决。)
 
4.仲裁确有错误,没有当事人申请法院不能主动撤销。
 
5.撤销仲裁裁决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条件。(不是仲裁裁决的所有错误法院都管。)
 
6.当事人应当在法定的时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同级人民法院无权撤销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超过法定时间申请法院不予受理。)
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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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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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最近在此方面有些困扰,我想咨询一下如何确认合同效力的仲裁?确认合同效力的仲裁力度应该怎么请示?
[律师回复] 关于确认合同效力的仲裁请示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实施后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前,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只约定了仲裁地点,未约定仲裁机构,双方当事人在补充协议中选定了在该地点依法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二、在仲裁法实施后依法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前,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了仲裁机构,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按照有关规定能够确定新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有效。对当事人的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如果仲裁机构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终止仲裁。
四、一方当事人就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并就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仲裁协议有效或者无效的裁定后,应当将裁定书副本送达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恢复仲裁或者撤销仲裁案件。
人民法院依法对仲裁协议作出无效的裁定后,另一方当事人拒不应诉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原受理仲裁申请的仲裁机构在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后仍不撤销其仲裁案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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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的规定来看,劳动仲裁在开庭之后,一般是需一般四十五天。当然,若是存在特殊情况或者情况比较复杂的话,在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主任批准之后,也是可以延长十五日再做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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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提起诉讼,仲裁裁决并不是绝对失去法律效力。本案劳动者提起诉讼又申请撤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即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可见,劳动者对裁决不服提起诉讼,在法院没有作出实体裁判时,仲裁裁决是一种效力待定。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不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故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只能向中院申请撤销。因用人单位只有三十日的起诉期间,超过该期间将丧失诉权,所以用人单位向中院申请撤销终局裁决,中院应受理,在基层法院没有对劳动者提起的诉讼没有作出实体裁判时,应中止诉讼。本案中,劳动者提起的诉讼在实体没有作出裁决时,中院裁定终结诉讼。而劳动者又申请撤诉并被准许。依据最高院的解释,此时仲裁裁决发生了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也因此丧失了诉权,再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受理后,应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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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裁决多少日作出?
劳动仲裁机构决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会在45天内审结,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不能超过60天。而对于一般的仲裁案件来说,仲裁机构收到仲裁申请之后,60天内会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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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我与他人的经济纠纷现在正在法院仲裁,我对这方面法律不清楚,咨询律师给些建议,请问申请仲裁的诉前保全如何操作
[律师回复]
一、法律依据
我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仅规定了仲裁中财产保全,未规定仲裁前财产保全,“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申请人提起仲裁前财产保全申请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二、申请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首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次,情况紧急,来不及准备相应的仲裁材料的;再次,请求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其合法财产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最后,申请人或第三人为此提供担保。
关于情况紧急的情形,主要是指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财产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三、申请主体
毫无疑问,应由拟提起仲裁的利害关系人提出仲裁前财产保全申请。但,是否需要仲裁委员会转交申请呢?
我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仲裁委员会转交财产保全申请制度,“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从文字表述看,该条款仅适用于仲裁中财产保全,不涉及仲裁前财产保全。
实践中,也很少有仲裁委员会转交仲裁前财产保全申请的情况,利害关系人应直接向相关法院提出申请。但也有仲裁委员会转交的情形,例如(2015)奉民保字第5号案中,上海仲裁委员会作为提请人向上海奉贤法院转交了仲裁前保全的申请。
四、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起仲裁前财产保全申请,至少应提交下列四类材料:
1. 仲裁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包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请求保全的具体事项、金额和措施,事实和理由,以及财产的证据或线索。
2. 相关证据材料,主要证明申请人保全请求的事实依据,如涉案合同、涉案仲裁协议、履行合同的单据文件等,一般需要向法院出示证据原件。
3. 保全财产的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越详细、准确越好;
4. 担保材料。信用担保的,需要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的连带保证担保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留存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最近六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由其基本账户开户银行或者审计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以已经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担保的,应当提供登记机关出具的他项权利登记信息和无司法限制等证明文件。
五、管辖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应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关于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法释[1998]29号)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按照诉前财产保全标的金额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决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从上述规定看,应依据仲裁前财产保全金额,参照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例如海事法院,参见上海海事法院(2013)沪海法海保字第90号案)中确定仲裁前保全申请的管辖法院。
实践中,绝大多数地区的法院是这么做的。但个别地区的实践做法是,由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统一管辖仲裁中财产保全和仲裁前财产保全。例如北京地区,在(2015)三中民(商)保字第08121号案中,尽管保全金额为15万元人民币,但管辖法院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另外,通过案例检索,以保全金额反推,笔者发现,江苏省盐城市、无锡市、常州市,浙江省温州市等地区,也由中级人民法院统一管辖仲裁财产保全申请。
具体办案中,应提前向相关法院核实、确认具体的管辖法院。
六、担保方式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需要强调两点:第
一,《民事诉讼法》对诉讼中财产保全的规定是“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对仲裁前财产保全的规定是“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后者更用词为严苛,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第
二,仲裁前财产担保一般适用全额担保的规定,因为,一般而言,没有提起诉讼或仲裁而进行保全出现风险的可能性要大于诉讼中或仲裁中进行的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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