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有哪些内容和要求

最新修订 | 2024-10-03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2人
专家导读 寻衅滋事罪,简单来说,就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这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包括:1.随意侵犯他人人身自由,还造成恶劣影响;2.对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或恐吓,情节严重;3.强行占有或损坏公私财产,情节严重;4.在公共场合制造混乱,导致秩序失控。在司法实践中,会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行为方式以及危害结果等因素来判断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有哪些内容和要求

一、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有哪些内容和要求

对于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首先,行为人需存在随意侵犯他人人身自由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

其次,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对他人进行追逐、拦截、辱骂或恐吓,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再次,行为人必须有强行占有或损坏公私财产,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最后,行为人必须在公共场合制造混乱,导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失控。从根本上讲,寻衅滋事罪是一种旨在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需要全面考虑到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行为方式以及所产生的危害结果等多重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寻衅滋事罪的加重情节有什么

以下是寻衅滋事构成犯罪中所涉及到的额外加重因素:

(1)采取极其残酷、狠毒手段进行暴行的;

(2)在实施暴力行为过程中使用了凶器;

(3)多次无缘无故地伤害他人,这既可以意味着多次伤害同一受害者,同时还涵盖了多次施害于不同的个体;

(4)因为先前的恶意暴力行为曾经接受过治安处罚,然后再次不当侵害他人的;

(5)一次性对多个无辜者进行暴行的;

(6)对弱势人群进行攻击的;

(7)在暴行中不慎造成他人轻伤的;

(8)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任意伤害他人,导致受害人自杀等严酷结果的;

(9)以暴力行为为乐趣,同时带有明显的侮辱意味的;

(10)在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局面下制造暴力冲突,使公众的情绪陷入深深的惊恐当中,或者在群众性的集会活动中肆意对他人实施攻击,亦或是在公共场合引发大规模的混乱。《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三、寻衅滋事罪伤害标准是什么样的

对于寻衅滋事罪的伤害评判准则,主要涵盖如下几个关键要素:首先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满足了“无事生非”或者随意暴力攻击他人的特点;其次,需要考量其行为是否已经对受害者造成了肉体或者物质上的损害;最后,还需评估这些伤害是否达到了轻微伤势以上的严重程度。在实际的法律审判过程中,判定责任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不仅要深入分析他们的主观动机和过错程度,同时也必须全面权衡其客观行为以及由此带来的不良后果等多个方面的因素。若您面临与此相关的法律难题,我们强烈建议您立即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获取更为精准且具有针对性的法律建议。

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包括:随意侵犯他人人身自由并造成恶劣影响;对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或恐吓且情节严重;强行占有或损坏公私财产且情节严重;在公共场合制造混乱导致秩序失控。该罪旨在破坏社会秩序,司法实践中需综合考虑行为人主观意图、行为方式及危害结果。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3.5k字,预估阅读时间12分钟
浏览全文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329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有哪些内容和要求
一键咨询
  •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622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357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460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118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224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058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362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683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047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182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346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045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372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660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341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寻衅滋事罪对证据有哪些要求?
(一)证据链条的构建及所需查证的事实与证据1、审查寻衅滋事案件“查证主要犯罪事实”时,还要注意查证作案手段和经过、作案后果、作案动机及目的方面的特定内容。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我一叔叔想要咨询一下律师对于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护词内容是怎样的,因为叔叔不明白。
[律师回复] 根据规定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护词如下: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吴某某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
庭前我阅读了相关案卷,
会见了
被告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意见,供法庭参考和采纳。
一、辩护人起诉书指控第二起抢劫案件的定性有异议,
被告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1
、本案被告人以杀猪的形式来实施的敲诈勒索。
杀猪的意思
是以几个女的来钓鱼,
如果有好色的男子上钩,
女的就将该男子
带到指定的地方开房间,
其他人之中有一男子冒充该女子的男友
或亲属,以捉奸等名义实施敲诈,向被骗男子索要赔偿。
本案符合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而不符合抢劫的构成要件。
犯罪
客观方面是区分两罪的关键

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以暴力或威胁抑制被
害人反抗,
从而当场直接取得财物;
而敲诈勒索罪一般表现为通过要
挟或威胁的方法,
对被害人精神上施加压力使其感到恐惧,
从而被迫
交出财物。
虽然本案被告人等人当场直接取得财物,
但以下几点不符
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一、是行为的内容不同。
抢劫罪一般是以杀害、伤害等实
施人身暴力或威胁。
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比较广泛,
可以是以暴
力相威胁,但大多是以揭发隐私、毁坏财物、损害名誉等实施精神强
制,
要挟被害人交出财物,
威胁的内容只要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即
可,不必实际产生恐惧心理。
本案中,根据被告人李某某、路某某、
陈某某和翟某、梁某
2
的供述可知,虽然被告人李某某、和翟某、梁

2
三人一同进屋,
而被告人李某某以被告人郑燕玲的男友的名义抓
奸,
并对被害人庄伟峰实施殴打,
并索要赔偿。
但其暴力的针对并不
是获取财物,
主要是为了表现出一种愤怒,
以此造成被害人的错误认
识,
让被害人自己误认为确实自己有过错,
与他人女友发生不正当关
系。
使被告人等人在向被害人索要财物理直气壮,
合理合法。
该暴力
行为只是杀猪行为一个必要环节,
增加被抓奸的真实性。
也就是说任
何一个正常男人发现这种情况基本都会殴打被害人一顿。
殴打的目的
就是让被害人知道凡是男人无法容忍,
都会这么做。
以达到演戏的逼
真。同时给被害人的精神造成压力,加速索要赔偿的进程。因此,该
暴力行为是以杀猪形式实施敲诈的一种必要的外在表现,
是演戏的一
个环节。
并不是直接为了索要财物,
是为了索要财物的正常性。
也为
了是被害人用赔偿方式来安抚捉奸人的愤怒。

二、
三是行为的暴力程度不同。
抢劫罪中的暴力表现为对被
害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双重威胁,
强度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使其不能
反抗、
不敢反抗的程度。
敲诈勒索罪的暴力主要表现为一种精神上的
强制,
且是不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轻微暴力

本案中,
根据被告人李
某某、路某某、陈某某和翟某、梁某
2
的供述可知,虽然四被告人对
被害人庄伟峰实施一定暴力,
但是这种暴力行为并不是被害人交出财
物的关键。
也就是说该暴力行为并没有抑制被害人的反抗。
被害人之
所以交出财物,
起决定性作用的还是精神的强制,
但这种强制并不能
抑制被害人反抗,只是被害人自己产生了错误认识而主动交出财物。
根据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李某某、
路某某、
陈某某和翟某的供述可知,
让被害人误认为被告人等人与派出所有关系,
被告人等人将被害人送
派出所并以强奸罪威胁被害人,
也让被害人误认为一旦被送到派出所
将会遭到民警的殴打,
使被害人做出错误判断。
被害人是在精神产生
恐惧心理而交出财物。

三、
是被害人的意思自治不同

抢劫的被害人不能充分表达自
己的意志,丧失了意思表示的自由,处于极度紧迫的危险状态,除了
当场交付财物之外,没有选择的余地,否则其生命、人身当场会遭受
侵害。
而敲诈勒索的被害人没有完全丧失自由意志,
还可以采取权宜
之计,
尚有选择的余地,
但由于精神上感到恐惧,
有能力反抗而没有
反抗

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不得已而处分数额较大的财产,
意思
表示上存在瑕疵。
本案中,
根据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李某某、
路某某、
陈某某和翟某的供述可知,
被害人并没有完全丧失自由意志,
被告人
李某某、路某某、陈某某和翟某确实有过将被害人送到派出所行为,
后来被害人中途害怕在派出所遭受不公平待遇。
在精神受产生害怕心
里而自愿与被告等人协商并交出财物。
所以说被害人的生命、
人身并
不会当场会遭受侵害。
综上所述,
被告人是通过要挟或威胁的方法,
对被害人精神上施
加压力使其感到恐惧,从而被迫交出财物

符合敲诈勒索构成要件。
2

即使被告人李某某、路某某、陈某某和翟某构
成抢劫罪但被告人吴某某也不构成抢劫罪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332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寻衅滋事罪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是的,要看是否有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殴打,是指对他人行使有形力,造成他人身体痛苦的行为。换言之,殴打相当于国外刑法中的狭义的暴行。亦即,殴打应是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对于追逐、拦截、辱骂他人造成他人轻微伤、轻伤结果或者导致他人自杀的,使用凶器追逐、拦截他人的,多次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追逐、拦截残疾人、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强拿硬要,是违背他人意志强行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夺取财物,也可以表现为迫使他人交付财物。对其中的财物宜作广义解释,即包括财产性利益。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对起哄闹事行为是否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判断,应以行为时的全部具体状态为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场所活动的重要程度、进入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活动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是判断行为是否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重要资料。
寻衅滋事罪是不是构成寻衅滋事罪?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r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四个要件:r 1、主观要件。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rr 2、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r 3、客观要件。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r 4、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r《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r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r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r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r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寻衅滋事罪对证据有何种要求
(一)证据链条的构建及所需查证的事实与证据1、审查寻衅滋事案件“查证主要犯罪事实”时,还要注意查证作案手段和经过、作案后果、作案动机及目的方面的特定内容。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帮人打架构成寻衅滋事吗
[律师回复]
一、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道德和法制。
(二)客观要件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这里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此多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这里的"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的,则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这里的情节严重的,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造成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等。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的。行为人只要有上述四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就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在审判实践中,行为人往往既“强拿硬要”,又“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先“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后“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行为人为满足其寻求精神、开心取乐的流氓动机一般会实施多个行为,这时只以本罪一罪认定。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填补精神上的空虚。
二、帮人打架构成寻衅滋事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明确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人受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扰乱了社会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主观有随意打人故意,且有纠集他人行为,客观上行为已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后果,所以从犯罪主客观要件来看,满足以上要件的打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32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寻衅滋事罪对证据有什么要求
(一)证据链条的构建及所需查证的事实与证据1、审查寻衅滋事案件“查证主要犯罪事实”时,还要注意查证作案手段和经过、作案后果、作案动机及目的方面的特定内容。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各位律师好,我叔叔的儿子故意殴打他人,导致重伤,所以对于2018年寻衅滋事判决书有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______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 ) 刑初字第 号 公诉机关______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 诉讼代表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被告人……(写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 ______人民法院( ) 刑初字第 号 机关______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 诉讼代表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被告人……(写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以及因本案所受情况等,现处所)。 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______人民检察院以___检___诉〔______〕___号书指控被告单位______犯______罪,被告人______犯____罪,于_____年____月______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______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______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______及其人______、______,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______及其辩护人______,证人______,被告人______及其辩护人______,证人______,鉴定人______,翻译人员______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______人民检察院指控……(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
被告单位______辩称……(概述被告单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辩解、的意见和有关证据)。辩护人______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 被告人______辩称………(概述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有关证据)。辩护人______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首先写明经法庭审理查明的有关被告的事实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其写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及其来源;最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分析、认证)。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论证公诉机关指控的单位犯罪是否成立,被告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什么罪,应否实行“双罚制”,应否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示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 第
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 “
一、被告单位______犯______罪,判处______元,……(写明缴纳期限);
二、被告人______犯______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如有追缴、退赔或者发还被害人、没收财物的,应在以上各项之后续项写明)。” 第
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 “
一、被告单位______犯______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______犯______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有追缴、退赔或者发还被害人、没收财物的,应在以上各项之后续项写明)。” 第
三,宣告无罪的,无论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项还是第(三)项,均应表述为: “
一、被告单位______无罪;
二、被告人______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______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___份。长:___________审判员:___________审判员: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___________附: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的规定制订,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于实行“双罚制的”单位犯罪的,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终结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的什么罪,判处什么刑罚或者免除处罚,或者宣告无罪等处理决定时使用。对于刑法规定只实行“单罚制”的单位犯罪,即单位犯罪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案件,不适用本样式。
二、本判决书样式由首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和尾部五个部分组成。与“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的刑事判决书样式相比较,按本样式制作判决书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由于立法规定对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因此,本样式“被告单位”项下还需列“诉讼代表人”。作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被告人”的基本情况,与其他自然人犯罪的“被告人”项的内容相同,但要突出其在所在单位的任职情况,以表明其行为与职务有关。

2.诉讼代表人,应是代表被告单位出庭参加诉讼的单位的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应当由单位的其他负责人作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参加诉讼。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与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同一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参加诉讼。
3.人民法院审理单位犯罪案件,被告单位被注销或者宣告破产,但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仍应在首部写明被告单位的基本情况,并增加其被注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内容,然后再写明其他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二)事实
1.本样式事实部分“经审理查明”的内容是按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犯罪的模式设计的;如果条件变化,即如果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则应作相应的改动。
2.对“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的叙述,按照单位犯罪的具体情况,既可一并叙述,也可分别叙述,但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除对单位犯罪应承担罪责外,还有其他犯罪事实的,则应单独。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寻衅滋事罪对证据有哪些要求?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寻衅滋事罪对证据有哪些要求?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怎样判断寻衅滋事罪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律师回复]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道德和法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这里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此多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这里的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裘或者侮辱妇女的,则构成强制猥裘、侮辱妇女罪。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这里的情节严重的,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造成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等。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肘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的。 行为人只要有上述四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就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在审判实践中,行为人往往既强拿硬要,又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先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后。 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行为人为满足其寻求精神、开心取乐的流氓动机一般会实施多个行为,这时只以本罪一罪认定。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填补精神上的空虚。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332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最近我的好朋友因为犯罪被抓了,但是不知道应该怎么办,所以我想知道一些有关于寻衅滋事和寻衅滋事罪的相关信息
[律师回复] 本罪与非罪的区分根据本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我们认为,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因素进行分析:
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界限三者都是破坏公共秩序的犯罪,但存在明显区别。
1、犯罪动机不同。寻衅滋事罪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后二者的犯罪动机是为了实现个人的某种不合理要求,用聚众闹事的形式,扰乱机关、团体、单位的正常秩序,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对有关单位、机关、团体乃至政府施加压力,
2、犯罪形式不同,寻衅滋事罪不要求聚众,后二者必须是多人以上以聚众形式出现。
3、客观方面不同。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后二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4、犯罪主体不同。寻衅滋事罪的所有参与者都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后两者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本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两者的区别在于:寻衅滋事行为人勒索的动机是为了满足精神上的刺激,故意炫耀,因此犯罪往往是当面地、直接了当地进行,敲诈勒索行为人索取财物是主要目的,因此他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常常以间接的或当面暗示的方法进行,往往采取隐秘的方法,持着不愿让人觉察的态度。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1、主观特征上不同。寻衅滋事罪是以满足耍威风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为动因,以破坏社会秩序为目的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犯罪动机多种多样。
2、客观上不同。寻衅滋事罪表现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抢劫罪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
3、客体上不同。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寻衅滋事罪刑法条文的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寻衅滋事罪刑法条文的内容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一、寻衅滋事罪刑法条文《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怎么对寻衅滋事罪认定
(一)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二)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三)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四)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32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寻衅滋事客观要件有哪些内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我最近在法院处理犯罪的问题,问一下大家关于寻衅滋事二审辩护词需要怎么办理的呢?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法条在这儿,你还是自己看吧,
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3〕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2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年7月15日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条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四条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第六条 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 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犯罪辩护 > 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有哪些内容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