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不合适不配合会有记录吗

最新修订 | 202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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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的过程中,人们通常需要表达自己的需求和意见。如果人们选择不合作,不表达这些意见,可能不会留下记录。但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他们的权益没有受到影响。如果人们选择合理合法地进行协商,维护自己的权益,通常不会留下负面记录。然而,如果人们采取激烈或违法的手段拒绝配合,那么他们可能会被记录在案,这可能会对他们未来的权益主张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在面对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的情况时,人们应该尽量保持理性和冷静,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拆迁不合适不配合会有记录吗

一、拆迁不合适不配合会有记录吗

在一般的情况下,如果您在征收/征用土地或者房屋时未能积极合作并通过正当、合理的途径表达自己的需求与意见,那么很可能会留下相关的记录。然而,这些记录的性质以及其可能带来的影响,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若您是出于合理、合法的原因而进行协商,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那么通常情况下并不会产生负面的记录。但是,如果您选择采用过于激烈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手段来拒绝配合,那么就有可能被记录在案,这将对您未来的权益主张产生潜在的不良影响。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二、拆迁不合适如何办

房屋补偿费用(亦即房屋重置费),主要是为了弥补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在财产上所受到的损失,其具体计算方式依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与折旧程度进行划分,进而按照每平米的单价逐项计算。

其次,周转补偿费用则是为了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在临时居住环境或者自行寻找临时住所过程中所遇到的不便之处,这部分补偿费用会根据临时居住条件的优劣进行划分,并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以月度为单位进行相应的补贴。

最后,奖励性补偿费用则是为了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郊区或者不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

关于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各项标准,均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来加以明确规定。

具体的计算公式可以表述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格=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格。

而对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而言,他们需要向被征收人提供以下几种补偿:

首先,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其次,由于征收房屋而导致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最后,由于征收房屋而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此外,市、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制定相应的补助和奖励措施,以便对被征收人给予适当的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三、拆迁不合适强拆怎么办

强制拆除乃是严重违反法律权威的不当行为。

在我们面临拆迁补偿方案明显不公,甚至遭遇强迫性拆除的局面时,首要任务便是尽力保持住现场状况的原始证据,例如适时拍摄照片或者录像,详尽记录下整个强行拆除的全过程及现场相关信息。

接着,我们应毫不犹豫地选择报警,以求警方能正式立案侦查此事,而他们所作出的出勤记录与相关调查文件,将会成为日后我们申诉的宝贵依据。

随后,我们需要尽可能迅速地开始法律行动,向法院提出对于此次强行拆除行为的行政诉讼,请求判定该拆除行为的违法性质,并坚决主张赔偿相关损失。

此外,对于拆迁补偿方案不公正的问题,我们同样有权利寻求法律援助来维护自身利益,例如向行政监督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对其发起行政诉讼。

总而言之,为了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必须坚守依法行事的原则,避免选择暴力抗争等非理性的方式进行解决。

一般情况下,不合作表达需求与意见于征收/征用土地或房屋时,可能留记录。记录性质及影响需具体分析。合理合法协商维护权益,通常无负面记录。但若采用激烈或违法手段拒绝配合,则可能被记录,对未来权益主张产生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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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前款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房屋建安重置价(房屋重置价格)是指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重新建造与被拆除房屋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的全新状态的房屋的正常价格。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不包括房屋的装饰价值。简单说,建造同样的房屋需要多少钱再算上折旧率。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市房地资源局核准的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2)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
(一)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二)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
  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3)拆迁居住房屋,还应当补偿拆迁人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并自过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4)拆除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以及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按照本市有关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执行。
(5)征地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土地补偿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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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拆迁补偿款如何分配
一、确定可取得拆迁利益主体的同住人资格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涉及公有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中,对于同住人的界定:为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这里的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此外还要考虑三种情况:一是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的问题。一般而言,允许未成年人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可认定为帮助性质,除另有约定外,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因此,该未成年人无权主张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除非其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居住权并非基于他人的帮助而取得。二是返城知青能否成为同住人的问题。要考虑家庭实际状况,除双方有协议外,一般情况下知青可成为同住人分割补偿款。三是外来人员、参军人员和服刑人员能否作为同住人的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1年的;或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5年的;或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没有福利性房屋的,均可视为同住人。
二、审查拆迁资料并听取拆迁单位意见
由于现实情况纷繁复杂,确定应安置人员存在一定的难度,动拆迁单位在实践中对动拆迁补偿款分割人员的核定有三种形式:一是动拆迁单位和被拆迁人(以户为单位)签订的《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中附有安置人员的名单,除非上述条款被宣告无效,一般都按该协议分割动拆迁补偿款;二是在《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中无相关条款,但在动拆迁单位动迁之初以户为单位制定的“两定表”(即核定人员表、核定面积表)中有相关记载的,一般以该表中的相关内容为参考,依据当事人提出的合理合法的主张,确定安置补偿人员;三是当《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及“两定表”对相关安置人员均不明晰时,调解人员可至动拆迁单位了解具体情况,参考其意见合理确定安置人员。
三、合理分配房屋动拆迁补偿款
首先,家庭内部对安置补偿有约定的,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予以遵从。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应根据三项原则进行分配:一是一人一份,均等分割。这样做,一方面考虑到平等、公平合理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承租人和同住人对补偿款是共有的法律关系,原则上也应平均分割;二是适当照顾老年同住人及缺乏经济来源的同住人。这是因为多数老年人及缺乏经济来源的人社会保障不足,后继生存和发展能力较弱,需要给予特殊保护,而且公房大多源自老年人,在分割时也应适当照顾其利益。三是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可以适当多分,这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以及等价的原则。此外,如果被拆迁公房内居住未成年人的,对其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也可以适当多分拆迁补偿款。
四、区分房屋性质作出不同处理
除公房拆迁补偿款分割的情形外,实践中还会遇到拆迁其他性质各类房屋时所发生的纠纷,此时应区分房屋性质,分别确立调解原则:被拆迁房屋属于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如果拆迁人明确区分居住补偿和非居住补偿份额的,对于居住补偿部分,承租人和同住人可共同分割;对于非居住补偿部分,利用该房屋进行经营的人是 该公房的承租人或同住人的,则该承租人或同住人可以适当多分;如果拆迁人未明确区分,利用该房屋进行经营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就整个补偿款可以适当多分。被拆迁房屋属于因落实政策而恢复所有权的代理经租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分割一般归所有权人,实际居住人的安置,按照本市有关政策规定处理。被拆迁房屋属于通过市场买 卖取得的使用权公有居住房屋,所得到的货币补偿款一般归出资人所有。被拆迁房屋属于售后公房,应按私房拆迁补偿款份额划分的原则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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