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认定时效是多长时间内完成
依据现行法规,单位应于法定时限内即事故伤害或鉴定职业病之日起的第30日提交工伤认定书面申请。若企业未能按照既定程序申请,工伤职工及其直系亲属以及工会各级机构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鉴定职业病之日起的一年之内,负有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工伤认定时间规定有多长时间
1、工伤认定决定的期限设定:
一旦收到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立即展开调查,并在60个自然日之内作出明确且详尽的工伤认定决定,同时将结果以书面方式告知工伤申请人及相关方如该职工或其近亲属以及该职工所在单位。
对于事实清晰、双方权利义务明确无误的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特定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伤认定。
2、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设定:
当职工因事故受到伤害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被确诊、判定患有职业病之初,所在企业必须于受害当日或者确诊/判定之日的第30天内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倘若在申请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影响正常程序,需要经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方可酌情延长申请期限。
若用人单位未能遵循以上要求按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其指定代理人以及工会组织均可在事故发生当日或者被确诊、判定患有职业病之日起的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工伤认定死亡时间规定是多少
在对工伤进行认定的过程中,死亡时间这一因素的界定较具复杂性。一般而言,若职工在工作期间或工作岗位上由于突发性的疾病而不幸离世,亦或是在遭受事故伤害后,经过医护人员长达48个小时的全力救治仍无法挽回生命,则可被视为工伤。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此处所提及的“48小时”并非指从死亡发生时开始计算,而是以医疗机构对患者首次作出诊断的时间为起点。另外,倘若职工的死亡原因系由事故伤害所致,那么便无需受到48小时的时间限制。在对死亡时间进行判定的过程中,我们还需结合相关的证据以及实际情况,全面分析并判断其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标准。如遇实际情况中对死亡时间的认定产生争议,则应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依据现行法规,单位应于法定时限内即事故伤害或鉴定职业病之日起的第30日提交工伤认定书面申请。若企业未能按照既定程序申请,工伤职工及其直系亲属以及工会各级机构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鉴定职业病之日起的一年之内,负有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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