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乃是蓄意侵犯他人身体健康的严重犯罪行为,其主观心理状态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恶意。
然而,过失致人死亡罪强调的是行为人疏忽或过失所导致的他人生命权被剥夺的情况。
其中,主观心态方面,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求行为人应当具备事前认知到自身行为有可能引发他人死亡后果的能力,但由于疏忽大意未能预见到这一风险,或者虽然已经预见到却过于自信能够避免这种后果。在客观行为方面,故意伤害罪通常表现为积极主动地实施伤害行为;相比之下,过失致人死亡罪则多由行为人的一般过失行为所引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是如何去认定的
故意伤害罪乃是针对故意实施的、非法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状况的犯罪行为进行认定的罪名。
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中,故意伤害罪被划分至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的罪行范畴之内。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若故意伤害给他人带来的只是轻伤害程度,那么这种行为便构成了故意伤害罪的立案门槛。
相比之下,一般的殴打行为仅会对受害者的身体健康造成暂时性的痛楚或者轻微的神经性刺激,并不足以破坏人体机能的稳定性。
然而请注意,这里所提到的“殴打行为不伤及人体健康”只是相对于绝对的健康状况而言的。《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故意伤害与伤害区别是什么
蓄意加害与普通侵犯人身权益之间在法理学层面存在着显著差异。蓄意加害着重强调的是主观上的预谋性,即被告知自身之行为必将对他人的身体健康带来重创,却仍然坚持或放任此类结果的发生。在裁决罪责的过程中,我们需要综合各种因素进行全面考量,包括加害所导致的后果究竟如何严峻,实施手段的可怕程度到底怎样,以及实施者的主观恶意程度究竟到何种地步等等。然而对于普通侵犯人身权益来说,其主观状态有可能是过失性的,也就是说,实施者本应预见到自身的行为可能会给他人带来损害,但由于疏忽大意并没有识别出这一点,又或者虽然已经意识到了这一情况却依然抱持着能够避免损害发生的侥幸心理。在法律责任划分上,蓄意加害若致人轻微伤害即可被判定涉嫌犯下蓄意侵犯他人人身尊严罪行,面临刑事起诉的风险。反之,普通侵犯人身权益则若未能达到轻伤级别,通常只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总而言之,区分蓄意加害与普通侵犯人身权益的关键之处基本指向于主观态度及其带来的伤害冲击力的严重程度两大元素。
故意伤害罪指故意侵害他人健康,恶意明显。而过失致人死亡则因疏忽或过失剥夺他人生命,要求行为人应预见却未预见或预见后轻信能避免死亡后果。故意伤害罪行为积极,而过失致人死亡多源于一般过失行为。两者在主观恶意与行为性质上存显著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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