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认定时效中止中断怎么办
工伤认定时效的中断与中止往往源于特定的法定事由。当出现无法抵抗的客观因素或其它合理缘由,例如当事人患重疾而无法在适当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此时,应暂停时效的进行。只要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失即刻起,时效将再度发动计算过程。
然而,若发生某些足以引发时效中断的事件,比如当事人向雇主索求赔偿,那么自中断之时起,时效将被重新启动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工伤认定时间规定有多长时间
1、工伤认定决定的期限设定:
一旦收到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立即展开调查,并在60个自然日之内作出明确且详尽的工伤认定决定,同时将结果以书面方式告知工伤申请人及相关方如该职工或其近亲属以及该职工所在单位。
对于事实清晰、双方权利义务明确无误的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特定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伤认定。
2、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设定:
当职工因事故受到伤害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被确诊、判定患有职业病之初,所在企业必须于受害当日或者确诊/判定之日的第30天内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倘若在申请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影响正常程序,需要经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方可酌情延长申请期限。
若用人单位未能遵循以上要求按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其指定代理人以及工会组织均可在事故发生当日或者被确诊、判定患有职业病之日起的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工伤认定标准法律规定
在进行工伤认定时,我们必须遵循《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其中涉及到的判定标准具体如下:若职工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内,因为履行日常工作职责而遭受了意外伤害,那么这就属于工伤范畴;如果职工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本职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时,因为突发事件而受到了伤害,也应被视为工伤;此外,如果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为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同样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对于患有职业病的职工来说,他们所遭受的伤害也应被视为工伤;当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因为工作原因而遭受了伤害或者因为事故而下落不明,这种情况也应该被认定为工伤;最后,如果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为非个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而受伤,也应被视为工伤。值得注意的是,在进行工伤认定时,我们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例如劳动合同、医疗诊断证明、事故报告等等。另外,工伤认定的工作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完成,如果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向该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时效的中断或中止,通常由法定事由触发。如遇不可抗力或合理理由,如当事人因病无法及时申请,时效应暂停。中止事由消除后,时效重新开始计算。相反,若发生中断事由,如索要赔偿,时效自中断时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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