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纠纷最佳解决方法包括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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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遇到住宅用地纷争时,我们可以采取以下策略来解决:1.友好协商:双方可以坐下来,直接交流,寻找共识,共同解决问题。2.第三方调解:如果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可以寻求第三方的帮助,如村委或乡政府,他们可以协助双方找到平衡点,达成和解。3.行政裁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裁决,他们会依据专业知识和法规来做出裁决。4.法律诉讼:如果以上方法都无法解决问题,最后的途径就是通过法律诉讼,由法院做出公正的判决。在整个过程中,我们需要保留相关证据,如土地证明、审批文件等,以便在需要时提供证据支持。
宅基地纠纷最佳解决方法包括哪些

一、宅基地纠纷最佳解决方法包括哪些

关于住宅用地的纷争通常建议使用以下几个有效的处理策略加以解决,他们分别是:双方之间的友好洽谈及协商,第三方机构(例如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政府)的居中调停,以及依靠行政部门的裁判力量来进行决策,同时也不排除采取法律诉讼这一终极手段。而所谓的协商,其实就是让双方当事人能够面对面地交流,以此来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力求达到共识。

至于调解,顾名思义就是由第三方介入,帮助各方去寻找这个平衡点。具体实施过程可能会包括召开会议、听取各方意见等等。行政裁决方面,则是借助于行政部门的专业知识与法律规定,依据实际情况做出合理判断。当然,如果所有这些方式都无法解决问题,那么最后的选择就只能是诉诸法律,向法庭提出诉讼请求,并由法官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判决。在处理任何纠纷的过程中,我们都应该尽可能地搜集并保留相关的证据材料,比如住宅用地证明、建筑许可审批文件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二、宅基地纠纷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宅基地争议这一问题上,并无明确的诉讼时限。

针对政府所做出的关于宅基地纠纷的解决方案存在异议时,进行行政诉讼的时间限制应从知晓或被认为应该知晓该行径之日期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依据《土地管理法》的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若当事人对于人民政府的相关处理决定持有不满态度,有权于接收到处理决定传达公告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诉讼申请。

而按照《行政诉讼法》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普通公民、法人或是其他组织若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则需在知道或是被认为应该知晓所涉及到的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除非法律有特殊规定。

对于以不动产为对象提起的诉讼案件,如果自行政行为生效之日算起已逾二十年,其余各类案件自行政行为生效之日算起超过五年后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将会拒绝对此进行受理。《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三款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宅基地纠纷砍人怎么判的

因农村土地分配不公而导致的暴力事件,最终的判决受到多种复杂因素的影响。首要的考量因素在于,该事件对受害者所带来的伤害程度——是轻微伤害、中等程度伤害,抑或是致命性伤害?若已经达到了轻伤级别及以上,那么该嫌疑人则可能涉及到有意伤害他人这一刑事罪名。在审判过程中,评判机构将会全面分析罪犯的作案动机、使用的手段、产生的后果以及罪犯对于自身行为的认识与悔过态度,同时也会考虑到罪犯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减轻罪责的情节。如果罪犯的行为是由于情绪激动而临时起意,并且在事发后能够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救治,并主动承认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惩罚,那么他可能会得到较轻的处罚。然而,如果罪犯的手段极其残忍,给受害者带来了严重的身体伤害,或者罪犯没有任何悔过之意,那么他可能会面临更严厉的惩罚。具体的判决结果将根据每个事例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做出决定。

住宅用地纷争建议策略:友好协商、第三方调解(如村委、乡政府)、行政裁决及法律诉讼。协商即双方直面交流求共识;调解由第三方协助找平衡点;行政裁决依专业知识与法规断案;法律诉讼为最终途径,法院公正判决。全程需保留证据,如土地证明、审批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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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想问下2017年最新宅基地政策的内容都有什么,我妹妹最近准备回老家了,他在老家还有两套宅基地来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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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政策解读: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可是现实中,某些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名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却将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建设等。而在对农民补偿方面,国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土地安置补助费加起来,不超过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如果按照农业种粮的用途进行补偿,按一亩平均毛收入1000元来算,每亩30倍才3万元,可被征收后建成楼房,一平米就要卖5000元!
二、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
政策解读:近些年,一些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很大一部分靠“卖地”,可是土地资源终归是有限的。有一些城市在扩张过程中需要并入一些周边的农村,这就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需求之一。把类似于村办企业、工厂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立入市制度,并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农民可以利用出让、租赁、入股等多种方式,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保值和增值!
三、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
政策解读:
试点宅基地改革,基本原则是一户一宅,未来针对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或宅基地闲置,国家可能采取的措施会“很简单很暴力”——征税!超过标准、面积过大的宅基地也要征税!对人均耕地少,
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原则上或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而是通过集中建设农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落实一户一宅。而对于那些在城镇落户的农民,他们村里的宅基地可以在“自愿”的前提下,有偿退出,由村集体出资购买。河南省已经出台政策,要求各地市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资金库,对自愿退出宅基地且不再申请新宅基地的农民,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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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的规定有哪些
《土地管理法》中对宅基地有这样的规定: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2、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3、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参照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房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综合确定。
4、拆迁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经合法批准、切不超控制标准。
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主要措施
(一)实行差别化用地标准
按照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要求,实行差别化进城落户人口城镇新增建设用地标准。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20年)》提出的人均城镇建设用地控制目标,综合考虑人均城镇建设用地存量水平等因素,确定进城落户人口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标准为。超大和特大城市的中心城区原则上不因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安排新增建设用地。
(二)实施规划统筹管控
在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编制和修订时,充分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现状、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人口规模等因素,特别是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和流向,科学测算和合理安排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原有用地规模确实无法满足进城落户人口用地需求的,可依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适当调整。
(三)改进用地计划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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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优化土地供应结构
各县(市、区)要根据有关规划和计划,按照方便进城落户人口生产生活的要求,统筹考虑各类各业建设用地供应,优先保障住房特别是落户人口的保障房,以及教育、医疗、养老、就业等民生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合理安排必要的产业用地。鼓励各地盘活存量城镇建设用地,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五)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
结合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允许进城落户人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鼓励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对旧村庄、旧宅基地和闲置农村建设用地进行整理复垦,增加耕地面积,在满足农民安置、农村发展用地的前提下,可将节余的建设用地用于城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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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农村宅基地买卖时有哪些风险 1、房产可能是违法建筑。 村民建造农民房应当办理相应的证书,深圳常见的是“两证一书”,即建房土地使用证、建筑许可证和居民兴建住宅用地批准通知书。现在关外买卖的农民房,有些是村民私下抢建的,根本没有合法建造的手续。 在实践中,还有村民和合作方使用早已过期的证书、或者是超过证书规定面积私下加建的,这些都属于违法建筑。如果是违法建筑,这种风险非常大,可能被拆除,将来拆迁,政府也可能不给予补偿。如果该房屋能够办理房产证书(绿本),表明政府对产权人的权利是认可的,一般不会是违法建筑。 2、农民房无法过户,不能将房产证办至买房人的名下。 即使买房人签了购房合同付完房款,并且实际搬迁进去一直居住,但按照目前国土局的作法,这种房产不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农民房买卖的现象在深圳特别是关外还比较多,只要原先的买房人没有异议,买房人也可以一直居住下去。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由于农民房没法过户,因此,即使买房一直在居住,但这个房产其实一直是原建房人的房产。 3、房产买卖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理由是农民房转让必然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而宅基地使用权交易是法律所禁止的。关于农民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这个在理论上还有不同看法,有认为有效的,也有认为无效的。 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买房人是本地集体组织户口的村民,可以认定合同有效;如果买房人是城镇户口居民或者非当地户口的村民的一般认定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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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买卖最新政策包括哪些内容?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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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基本工资包括绩效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最低基本工资包括绩效吗问题解答如下, 绩效工资不在最低工资标准内。所在单位工资形式为:实发工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假定你的基本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旦你的绩效工资能够弥补这一缺口,单位看似合法完成了薪酬合同。但当你的绩效工资不能弥补这一缺陷时,则你的实得工资就会低于最低标准线。注意:实得工资是一个必须达到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这种薪资标准与劳动法中所规定的“最低工资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相悖了。换句话说,实得工资是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就算是由于员工绩效或能力不佳造成了绩效工资缺口甚至变成零,也不得低于这个界限,而用人单位这样做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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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包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原承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这种土地流转方式目前较为普遍。采取这种方式流转的,大多数是家庭主要劳动力外出务工经商而又不愿意放弃承包经营权的农户。
2、转让
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通过转让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3、互换互换
是指承包方之间为各自需要或者方便耕种管理,通过自愿平等协商,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后,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可由原承包者承担,也可随互换而转移,但如果转移了则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入股
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承包方按股分红。
5、出租(租赁)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包括个人、集体、企业或其他组织)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人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出租人(承包方)负责。
6、抵押
抵押是指抵押人(原承包方)在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的前提下,以不转移农村土地之占有,将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即抵押权人)依照担保法规定拍卖、变卖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款中优先受偿或以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折价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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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转让条件包括什么?
宅基地转让条件包括: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以及宅基地使用随房一并转让。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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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宅基地有偿转让消息有哪些 进城农民宅基地试点有偿转让是“的第一场瑞雪”。据悉,全国农民工总量已逾 2.69亿人,其中外出农民工 1.66亿人,外出务工农民仍以每年600万左右递增。很多进城农民常年在城市生活甚至定居,而宅基地不能流转造成的困扰,成为许人心中挥之不去的“另类乡愁”。 农村宅基地试点有偿转让颇有些“终点又回到起点”意味。宅基地曾经有过私有并可自由买卖时期,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62年,农村宅基地归农民私人所有,农民拥有宅基地和房屋所有权,宅基地和房屋都属于农民私有财产,宅基地所有权与房屋所有权两权主体合 一,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可自由买卖、出租、赠与、典当及继承。但是自1962年初至1999年间,农村宅基地归集体所有和农民房屋可自由买卖政策逐步建立完善并趋于定型,而后沿袭至今。数十年来,农村宅基地归集体所有,农民个人仅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宅基地不准出卖和出租;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自由买卖,农民住房由房地合一的所有者主体转变为所有者主体相分离。一边是农民房屋永远归农民所有,并且有买卖或者租赁房屋的权利;另一边却强调宅基地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硬是整出“房地分离”奇迹。在国家鼓励和推进农村土地自由流转的今天,宅基地与房产所有权“两张皮”无疑成为亟需跨越的障碍。 对于表面已经建有房产的农村宅基地来说,不能出租或者出售在实际操作中本身是个悖论。农民在出租或者出售房产时候,不会加上其房产下面宅基地不出租或者不出售条款,而租房特别是买房者也不会认同房子是我的、宅基地还是原户主理念,更不会双脚离开地面悬浮于宅基地上空。换句话说,农民在出售自家房屋时,与之配套的宅基地已经形成事实上的使用权转让。即便如此,已经出售房屋的农民与宅基地还是脱不了干系,假如邻居之间发生宅基地界限扯皮纠纷,以致对簿公堂,在法律层面上还需要出卖房产的原农户出面打官司。如果说宅基地上有房屋似乎少了宅基地之忧的话,那么处理未建房宅基地问题就有些棘手:农民名下宅基地面积超标,自家建房后还有大片空地足够再建房而未建或者宅基地长期空置,都因不能出售造成资源长期闲置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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