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动仲裁的部分裁决不满意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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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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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你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定有意见,在接到裁决通知的15天之内,可以向咱国家的法院递交申诉状。申诉的时候,要保证提交的证据足够多、够真实,这能有力地支持你的观点。你可得注意了,一旦开始打官司,原来的仲裁裁定就不再有法律约束力了。
对劳动仲裁的部分裁决不满意怎么办

一、对劳动仲裁的部分裁决不满意怎么办

若阁下对于劳动争议案件中的部分仲裁裁定存在异议,可于接到仲裁裁决通知函之日起算,15个自然日内向我国人民法院提交申诉请求。申请诉讼过程中,阁下需提供充足且真实的证据资料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值得特别关注的是,一旦阁下提出上诉请求,原来的仲裁裁决将自动失去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二、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怎么解决

依照明确的法定准则,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所产生之劳动争议无法由内部调解解决,双方均可选择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诉请求依法作出裁决。

然而,如各争议当事方对仲裁裁决书持有异议,其有权在收到裁定结果之日起15个日历日期限之内,将本案诉诸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审理;

倘若超过该期限,毋庸置疑,裁定书即刻生效并归入法律权威地位。

换言之,除非在这关键性的15自然日内某一方当事人积极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否则仲裁裁决书就不会因诉讼而丧失法律执行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对劳动仲裁工伤赔偿不服怎么办

若贵方对劳动仲裁机构做出的工伤赔偿处理结果持有异议,仿佛拥有得到公正待遇的期待,您有权利自接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算,在十五个自然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这是我国法律所赋予您的合法权益。在正式启动诉讼程序之前,我们强烈建议您务必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收集整理与事件有关的所有证据资料,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资收入证明以及医疗费用票据等等,这些都是您主张自身权益的重要依据。同时,您还需要明确诉讼请求,并在撰写起诉状时将事实情况和理由阐述得清晰明了。法院将会依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深入的审理和裁决。在此过程中,请您务必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和规定,积极配合法院的各项工作。

如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定有异议,您可在收到裁决通知后15日内,向我国法院递交申诉状。申诉时,请确保提交的证据充分、真实,以有力支撑您的主张。请注意,一旦提起诉讼,原仲裁裁决即不具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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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劳动者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起诉的,仲裁裁决的效力如何?
[律师回复] 根据《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第18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后,部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的,仲裁裁决对提出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未提出的部分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如其申请执行的,人民应当受理。相关知识:不服劳动仲裁结果怎么办可通过以下两种监督程序予以补救:
(一)复议监督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裁决发现确有错误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做出裁决的仲载委员会申请复议:
(1)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的程序是违反法定程序的。
(2)裁决所依据的伪造的。
(3)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4)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仲裁委员会经审查核实裁决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另行组成仲载庭审理。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决的执行。
(二)重新仲裁
(1)提起重新仲裁的前提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确有错误。裁决确有错误是指认定事实有错误,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有错误,或严重违反人事争议仲裁程序。
(2)只有依法享有人事争议仲裁监督权的人员才有权提起重新仲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对本委员会已发生效力的,发现违反人事法律、法规、规章需要重新仲裁的,应当提交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重新仲裁。经仲裁委员会讨论认为需要的,应撤销原裁决,另行组织仲裁庭进行重新审理,作出新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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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劳动者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起诉的,仲裁裁决的效力如何?
[律师回复]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期满不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由此可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仲裁终局的用人单位只能申请撤销裁决外,都可以再提讼。
广宝莱公司与姚某、魏某发生劳动争议后,姚某、魏某于2009年5月8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于2009年6月22日作出仲裁裁决。广宝莱公司与姚某、魏某均不服仲裁裁决。姚某、魏某于2009年7月13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提讼并被受理。之后,广宝莱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提讼,中院受理后,于2009年8月10日作出终结诉讼的裁定。姚某、魏某在收到中院裁定后,于2009年8月27日申请撤诉并被准许。广宝莱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再次提讼,要求撤销仲裁裁决。
一审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即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广宝莱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诉讼请求本院亦无管辖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
(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广宝莱公司的。
一审裁定送达后,广宝莱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为:一审应当将没有管辖权的案件移送至中级人民管辖。
二审认为:姚某、魏某申请撤诉并被准许,原仲裁裁决自人民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因此,广宝莱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诉讼请求一审无管辖权,广宝莱公司的不符合一审受理条件,一审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是因终局仲裁裁决引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即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过去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姚某、魏某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向人民提讼并被受理,广宝莱公司遂后向中院提起了诉讼也被受理。中院受理后,作出了终结诉讼的裁定。
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提出请求的当事人不同 有权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当事人可以是仲裁案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论其是仲裁裁决确定的权利人还是义务人而有权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只能是被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 (二)提出请求的期限不同 当事人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提出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则是在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之后,对是否执行仲裁裁决作出裁定之前。 (三)管辖不同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提出,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只能向申请执行人所提出执行申请的提出。 (四)法定理由不同 《仲裁法》第58条关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的第4项和第5项分别是: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理由的第4项和第5项分别是: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而且,人民还可以以违背杜会公共利益为由撤销仲裁裁决。法定理由的不同表明,人民在审查撤销仲裁裁决时,侧重对于仲裁裁决的事实认定进行审查而在审查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既审查仲裁裁决所认定的事实,又审查仲裁裁决所适用的法律。 (五)法律程序不同 在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中,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而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中,不可要求仲裁庭重新仲裁。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既有共同点,又有不同点。 其共同点表现在: 1、二者均为对错误仲裁裁决的补救制度,均通过对仲裁的监督来保证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2、二者均依当事人申请而开始,不得依职权主动进行 3、二者的条件多有相同之处 4、二者的法律后果是相同的,即原仲裁协议失效,当事人可重新选择解决其纠纷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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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如何撤销仲裁仲裁裁决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但为了保证裁决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得错误的裁决得到纠正,我国仲裁法赋予人民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力。
撤销仲裁裁决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一般不主动行使司法审查权而撤销裁决。我国《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判行为的。
此外,我国《仲裁法》还对涉外仲裁的撤销裁决事项作出了这样的特别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情形有: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当事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当事人负责的原因而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如果当事人认为仲裁裁决具备了上述情形之一,即有权向人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必须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提交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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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仲裁机构裁决不是外国仲裁裁决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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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后,用工单位可否撤销仲裁裁决
[律师回复]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后,劳动者向基层人民提讼【已经被人民受理】,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一、中级人民:
1.应不予受理;
2.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二、被人民驳回/劳动者撤诉的:
1.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2.申请期限为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律师提示】劳动者撤诉/被驳回后,用人单位可以重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
①前提条件:用人单位已经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使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用人单位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未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即使劳动者提讼后撤诉或被驳回,用人单位也无权行使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②时间条件:用人单位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十五条【对同时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处理】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提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被人民驳回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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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撤销条件:多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撤销程序: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撤销后果:
第六十四条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8、49条之规定,
如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用人单位不服裁决,
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申请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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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满意怎么办?
当事人对于劳动仲裁裁决不满意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符合仲裁裁决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申请撤销裁决。裁决书下达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有时间限制,在收到裁决书之后的15日内都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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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朋友因公受伤,但是对于补偿不满意,想申请仲裁,请问一下工伤保险待遇仲裁裁决书是怎么样的?谢谢!
[律师回复] 工伤保险待遇仲裁裁决书
申请人×××,女,汉族,×年×月出生,住所地镇江市滨江花城××××××××。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钢结构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工伤待遇争议。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钢结构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于2014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指派仲裁员胡建文独任审理。本案于2014年8月21日公开开庭,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本案的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2012年1月30日进入被申请人单位从事船体打磨工作,工资为3600元/月,工作期间签订过两次劳动合同但均在被申请人处保管,被申请人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3年2月以后申请人工资调整为3915元/月。2013年10月24日申请人完成工作后从梯子上滑落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九级,被申请人至今未给予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2014年6月3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请求仲裁委依法裁决被申请人:
一、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支付医疗费253元、交通费70元、护理费716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740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23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381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2547元,扣除被申请人已经支付的4000元后合计136488元;
三、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830元;
四、补缴2012年1月 30日至2014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为支持诉称,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
证据
1、工伤认定决定书,证明申请人是工伤。
证据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证明申请人伤残等级为九级。
证据
3、工伤认定申报登记表,证明2014年2月24日原淮安市天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居伟佳为申请人申报工伤并签收工伤认定决定书。
证据
4、医疗费发票,证明申请人后续治疗时花费了253元。
证据
5、诊疗证明、诊疗报告单、病历,证明申请人为第一腰椎压缩性骨折,医生建议手术治疗并休息1至1.5个月,但因被申请人拒绝支付医药费迫使申请人出院在家卧床休息。申请人在后续的门诊复查时医生均建议休息。
证据
6、工商登记查询表,证明2014年4月22日,淮安市某公司更名为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梁某。
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主张因未收到证据
1、证据2故对其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3中所盖公章系伪造,对其他证据予以认可,由于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就申请人工伤认定方面的异议向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部门提出复议申请且予以受理的证据,故本委对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至证据3的质证意见不予采信,并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2013年10月8号进入被申请人单位工作,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工资为1280元/月,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2013年10月31日被申请人因申请人试用期不合格口头通知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至今未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所以该决定书并未生效,被申请人保留提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申请人是从高1.7米的梯子滑下来的,不会导致第一腰椎压缩性骨折,申请人显然是旧伤复发,对此被申请人要求对是否是旧伤复发进行鉴定。综上,请仲裁委驳回申请人的各项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一份,证明现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居洪美。对该证据申请人无异议,本委予以认定。
根据以上证据认定,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委查明:被申请人单位原名淮安市天和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2日变更为现名淮安市××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2013年10月24日申请人工作结束后从梯子上滑落受伤,被诊断为腰部外伤、第一腰椎压缩性骨折,2014年2月27日被认定为工伤,2014年5月14日经鉴定为九级伤残。申请人受伤后没有住院治疗,只在门诊进行输液和CT检查,除2014年2月21日的253元医疗费用以外,其余医疗费已由被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受伤后支付过4000元给申请人。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实,本委作如下认定:
关于停工留薪期,在2013年10月24日至2014年4月4日期间,申请人因在被申请处发生的事故伤害先后五次到医院就诊治疗,其所提供的病历及就诊疗证明中均有医生的建休医嘱,本委酌情认定申请人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
对于入职时间,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实各自的主张,根据举证规则的规定,占有优势地位的被申请人应当负有更大的举证责任,在其未举证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本委推定申请人主张的入职时间成立,为2012年1月30日。
关于劳动关系解除的问题,双方均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具体时间,结合申请人的治疗情况、劳动能力鉴定情况及继续工作情况,并鉴于双方均无维续劳动关系意愿,因申请人主张是自己于2014年6月30日书面向被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故本委认定该时间为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此时镇江市公布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969元/月,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为73.8岁。
对于工资标准问题,因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未能对申请人的工资数额进行举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申请人的工资可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而申请人主张3915元/月的工资标准低于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故本委予以认可。
本委认为:劳动者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规定给予劳动者享受相应工伤待遇。申请人为九级伤残,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9个月本人工资,金额为35235元(3915元/月×9个月)。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后,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劳动关系解除时镇江市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申请人的年龄之差计算,每满一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发给0.4个月的镇江市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具体数额为42547元[(73.8-47)年×3969元/月×0.4月/年]。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依据解除劳动合同时申请人的年龄及伤残等级按6个月镇江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具体数额为23814元(3969元/月amp;times;6个月)。申请人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于法有据,本委予以支持。
职工在发生工伤后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为23490元(3915元/月×6个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都确认有253元医疗费未支付,本委对申请人要求支付253元医疗费的请求予以支持。申请人受伤后未住院治疗且未能提供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相关证据,同时也未提供交通费相关证据,本委对其要求支付护理费及交通费的请求不予支持。申请人所主张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因其未提供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的证据,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情形,对于该请求本委不予支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按照社会保险征缴机构核定的基数和比例共同缴纳申请人2012年1月30日至2014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本案经调解无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钢结构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23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254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3814元、医疗费253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3490元,扣除已经支付的4000元,以上工伤待遇合计为121339元。
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钢结构公司及×××按照社会保险征缴机构核定的基数和比例共同缴纳×××2012年1月30日至2014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三、对×××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gt;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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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劳动法仲裁裁决,仲裁裁决有没有效力
[律师回复] 根据《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第18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后,部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的,仲裁裁决对提出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未提出的部分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如其申请执行的,人民应当受理。相关知识:不服劳动仲裁结果怎么办可通过以下两种监督程序予以补救:
(一)复议监督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裁决发现确有错误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做出裁决的仲载委员会申请复议:
(1)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的程序是违反法定程序的。
(2)裁决所依据的伪造的。
(3)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4)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仲裁委员会经审查核实裁决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另行组成仲载庭审理。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决的执行。
(二)重新仲裁
(1)提起重新仲裁的前提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确有错误。裁决确有错误是指认定事实有错误,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有错误,或严重违反人事争议仲裁程序。
(2)只有依法享有人事争议仲裁监督权的人员才有权提起重新仲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对本委员会已发生效力的,发现违反人事法律、法规、规章需要重新仲裁的,应当提交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重新仲裁。经仲裁委员会讨论认为需要的,应撤销原裁决,另行组织仲裁庭进行重新审理,作出新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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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满意怎么办
要是你觉得仲裁结果和你想的不一样,在收到裁决书的15天之内,你可以去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在这之前,你得好好看看裁决条款,分析分析,还得把证据都收集整理好,这样在诉讼中才能有力地支持你的主张,保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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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如何撤销涉外仲裁仲裁裁决?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但为了保证裁决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得错误的裁决得到纠正,我国仲裁法赋予人民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力。
撤销仲裁裁决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一般不主动行使司法审查权而撤销裁决。我国《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判行为的。
此外,我国《仲裁法》还对涉外仲裁的撤销裁决事项作出了这样的特别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情形有: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当事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当事人负责的原因而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如果当事人认为仲裁裁决具备了上述情形之一,即有权向人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必须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提交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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