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伤怎么认定标准

最新修订 | 2024-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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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评定劳动工伤时,主要依据以下几种情况: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内,因执行职务而遭受的意外身体伤害。2.在工作前后,于工作场所内进行准备或收尾工作时遇到的意外。3.在工作时和工作场所内,因业务职责涉及而遭遇的暴力或其他事件所导致的身心损害。4.因患职业病而导致的身体损伤。5.在因公出差期间,因工作原因而遭受的身体伤害或事故失联。6.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个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等所导致的身体伤害。
劳动工伤怎么认定标准

一、劳动工伤怎么认定标准

在评定劳动工伤时,主要依据以下几个关键要素: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地点范围内,由于执行职务而遭受的意外事故所导致的身体伤害;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进行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准备或收尾工作过程中所遭遇的意外事故所引发的身体伤害;在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场所内,由于业务职责所涉及到的暴力行为或其他不可预料的事件所引起的身心损害;由于患上职业病导致的身体损伤;员工在因公出差期间,由于工作原因而遭受的身体伤害或者因为事故而失去联系;在上下班的途中,由于非个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所引发的身体伤害等等。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劳动工伤怎么去赔偿

首先,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进行工伤认定;接下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的评定,并以此为基础,准确地计算出相应的赔偿金额度。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点内容:1.职工在受伤治疗以及康复过程中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应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垫付责任;2.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即工伤治疗与恢复阶段),其薪酬则应按照原有的标准予以发放;3.在停工留薪期限内,如需护理服务,则应由用人单位负责提供;4.在住院期间,所涉及到的伙食补助费用则应依照所在地的标准进行合理分配;5.在工伤索赔方面:倘若劳动者选择继续留在用人单位工作,而没有提出离职请求,那么依据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的原则和规定,可以享受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劳动工伤怎么认定标准和赔偿

工伤认定的主要标准涵盖了在实际工作期间以及相应的工作场所之内,由于职务性质所引起的意外事故所带来的伤害;以及在职工的上班前、下班后的时间段内在同样的生活环境中,从事和原本职业相关的预设性或者收尾性的任务时,遭受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害等多种情况。

在进行工伤的认定过程中,通常需要以用人单位或者工伤受害者作为当事人,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障行政机构提交相应的申请,同时还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资料。

在收到申请之后,社会保障行政机构会对该事件进行详细的调查核实,最终做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在赔偿方面,主要包括医疗费用、康复治疗费用、住院期间的伙食补贴费用等等。

如果因为工伤而导致身体残疾,还将得到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额外补偿。

若不幸因公殉职,其近亲家属可以领取到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一次性的工亡补助金。

具体的赔偿标准和金额则要依据伤残程度、个人工资水平等多重因素来综合考虑。

评定劳动工伤主要依据:工作时间及地点内,执行职务所受的意外身体伤害;工作前后,场所内准备或收尾工作所遇意外;工作时及场所内,业务职责涉及的暴力或其他事件所致身心损害;职业病所致身体损伤;因公出差期间工作原因所受身体伤害或事故失联;上下班途中非个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等所致身体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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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昨天下班的路上被车撞了,这算不算是工伤?有人说是有人说不是,请问,怎样认定工伤认定?
[律师回复] 工作中事故发生后,单位应在30日内(时限)申请工伤认定,超过30天不超过1年(时效)单位也可申请,但工伤认定之前的费用由单位承担。单位不为职工申请认定,职工或者近亲属可在1年内(时效)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需要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这些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工伤认定时限中止。
一、工伤认定申请时效起算的理解
《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主旨在于保护受害职工的合法权益,该条所规定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起算点应为事故伤害实际发生之日,而不仅仅是事故发生之日。从该条文的行文和立法本意看,着重点应在伤害事实的发生时间,而不是简单的事故发生时间。
受伤害人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实际伤害事实发生的时间往往不一致,结合事故发生的实际,一般存在以下两种特殊情况:
1、受害职工所受的伤害具有一定的潜伏期和隐蔽性,在事故发生之时,并没有表现出来一定的伤害后果,经过一段时间,疾病发生病变或者加重才表现出受伤害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本着保护受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宗旨,应以疾病发作并被医院确认的时间为实际伤害结果发生之日。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作为受害职工的原告应提供证据证明被医院确诊的伤害结果确系因涉案工伤事故所致。
2、在事故发生之日,受害职工所受的伤害表现出一定的后果,但是随着治疗,疾病症状并没有减轻,反而加重。受害职工欲对加重后果申请工伤认定,需要证明其加重后果是由事故引起。
二、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的性质是“申请时效”,而非“除斥期间”。
有的学者认为,该申请时限是“除斥期间”,理由是期间的起算点是“发生之日”,而不是“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另外也没有规定申请期间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况,这些都符合除斥期间的特征。
这样的理解是错误的,除斥期间是相对于民法的形成权而言,指权利主体在法定或者约定的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导致权利消灭的后果,其权利消灭不仅是程序权利也包括实体权利。
从《工伤保险条例》第17的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该条旨在促使用人单位积极申请工伤认定,但在另一方面说明了即使超过时间,劳动者并未丧失实体权利。另外,该条款还规定了,在特殊情况,经社保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以上两点,都不符合“除斥期间”的理论要件。
从理论上分析,工伤伤害结果发生日即意味当事人必然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与民法的时效规定并不矛盾。在司法实务上,即便超过申请时限,法院对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诉讼仍然会受理,江苏等地方法院在特定情况下,会支持职工的诉讼请求。
虽然对于工伤职工和近亲属申请工伤认定时,未规定该时限有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情况,但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来看,应倾向认为是“时效”。
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受伤职工和亲属因为客观原因未能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申请的现象是存在的,如企业向职工单方面的承诺“会全权负责赔偿”,企业欺骗职工已向有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必要的申报材料,职工在申报时相关材料未能邮寄送达目的地或途中遗失等等。这些情况一旦发生,受伤职工的实体权利若因此彻底丧失,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充分保障,也悖于工伤保险制度设立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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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工伤认定认定的情形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认定的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上下班途中”既包括正常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不包括职工本人无证驾驶和酒后驾驶造成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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