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的诉讼时效能终止吗

最新修订 | 2024-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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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医疗过失纠纷的诉讼中,诉讼时效一般不会停止,但可以中断或中止。如果出现权利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等法定情况,诉讼时效会中断,从中断的时点起重新计算。如果遇到不可抗力、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法定代理人等情况,诉讼时效会中止,直到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满六个月才届满。
医疗过错的诉讼时效能终止吗

一、医疗过错诉讼时效能终止吗

在涉及医疗过失纠纷的诉讼案件当中,诉讼时效通常是无法被终止的,然而,却有可能发生中断或中止的情况。若出现诸如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法律规定的特定事由,则诉讼时效将被视为已经中断,从该中断点以及相关程序结束之时开始,诉讼时效期间将会重新进行计算。倘若出现了诸如不可抗力事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法定代理人等特殊情况,诉讼时效也将被中止,直至中止时效的原因得以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后,诉讼时效期间才算正式届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医疗过错的赔偿标准

关于医疗过失所导致的赔偿标准,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医疗费的赔偿,应基于满足治疗所需的相关费用进行相应支付;

其次是误工费的赔偿问题,若患者拥有固定收入,应当将对方因为误工而产生的固定收入纳入考虑范围之内,逐一计算金额;

另外,如果受害方能够证明其最近三年内的整体收入状况,则将依照其所提供的证据,按期其最近三年年均整体收入水平来确定赔偿额度;

无法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情况时,则需要参照相似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进行计息;

接下来是伙食费的计算方式,以国家机关的出差伙食补贴标准作为参考依据;

再然后是护理费的计算方式,护理人员如有收入,同样按照误工费的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计算;

如果护理人员无收入来源,则需按照该地区护工的平均收入水平进行估算;

最后说到残疾赔偿金部分,按照当地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线,由损害行为开始之日起计算,连续两年,总计二十年;

若超过六十周岁,每增加一岁,关乎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期限将会缩短一年;

当达到七十五周岁时,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期限将缩短至五年。

至于残疾器具辅助费用的赔偿,依据的是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提出的相关意见,综合考虑使用人的年龄、我国平均预期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多方面因素,然后按照符合普通家庭用户使用的器具价格标准予以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三、医疗过错的认定依据包括哪些

审判医疗过错事例时,确认过失的主要依据大致涵盖以下几个层面:首先是医疗行为是否有违于医疗卫生管理法以及行政法规、相关部委以及治疗护理层面的特殊规定及标准规程(例如医疗机构未遵守相关的操纵程序和规范展开治疗)。其次,考虑到医务人员是否已经竭力执行了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适应的诊断与治疗义务(例如,在该情况下,原本应该采取某些特定诊疗措施但是医院并没有实施,这就有可能被判断为存在过失)。此外,医疗机构对于病历材料的妥善保存和准确表述也是评判过错问题的重要依据(如病例记录不完备、甚至对病历数据进行修改或欺骗性地伪造等行为都会对医疗过错的确定产生严重影响)。最后,在判定医疗过错问题时,专业医学鉴定机构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司法鉴定咨询等专业性的鉴定报告也将起到参考作用。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些专业鉴定报告并不具有绝对的权威,法院在审理此类事例时需要根据全案的实际情况来做出最终决定。

在医疗过失纠纷诉讼中,诉讼时效一般不可终止,但可中断或中止。若发生权利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等法定事由,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点及程序结束起重新计算。若遇不可抗力、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法定代理人等情况,诉讼时效中止,至中止原因消除后满六个月方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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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医学会将已经受理的医疗事故鉴定程序中止。
因为,在医疗事故鉴定中,相关资料、封存的实物、药品、证人证言是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证据基础,没有这些材料鉴定专家是根本无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就是这个道理。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医学会只能中止医疗事故鉴定程序,等待当事人补齐相关的材料。
从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就可以看出,如果是患者及其家属一方提出的,与医疗纠纷相关的关键的证人证言、书证、物证、拒绝做尸体解剖,死亡原因不明的。都属于这些内容的范围。
(二)、如果医患双方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医学会将中止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并且有权拒绝医疗事故鉴定。
因为,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如果鉴定所依据的病历、资料、物品都是虚假的,是根本无法进行事故鉴定的。如果是在接受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过程中发现材料不真实的,可以做出不受理的决定如果是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发现材料不真实的,则可以做出中止事故鉴定程序的决定。
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鉴定组会要求“材料提供者”(可能是患者,也可能是医疗机构)再次补充鉴定材料材料补充后可以做鉴定的,恢复鉴定程序。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够补充材料、再次提供不真实的材料的,医学会将退回材料,做出不予受理鉴定的决定。使既往的鉴定程序回到初始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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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果医疗事故申请人拒绝缴纳鉴定费的医学会将中止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因为,按照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鉴定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医学会受理鉴定申请后,申请人使应当缴纳鉴定费的,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如果是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如果患者及其家属确属由于经济困难,不能够缴纳事故鉴定费用的,会在一定时间内告知缴费义务人,按时缴纳鉴定费,如果不能够按时缴纳的法律后果等等。如果患者及其家属确实由于经济困难不能够按时缴纳鉴定费用的,应当及时提出,并且申请鉴定费的减免。如果申请不被接受,费用不能够按时缴纳的,医学会将中止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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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中止的情形有哪些,何时会终止医疗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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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事故鉴定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一)、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医学会将已经受理的医疗事故鉴定程序中止。
因为,在医疗事故鉴定中,相关病历资料、封存的实物、药品、证人证言是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证据基础,没有这些材料鉴定专家是根本无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就是这个道理。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医学会只能中止医疗事故鉴定程序,等待当事人补齐相关的材料。
从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就可以看出,如果是患者及其家属一方提出的,与医疗纠纷相关的关键的证人证言、书证、物证、拒绝做尸体解剖,死亡原因不明的。都属于这些内容的范围。
(二)、如果医患双方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医学会将中止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并且有权拒绝医疗事故鉴定。
因为,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如果鉴定所依据的病历、资料、物品都是虚假的,是根本无法进行事故鉴定的。如果是在接受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过程中发现材料不真实的,可以做出不受理的决定;如果是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发现材料不真实的,则可以做出中止事故鉴定程序的决定。
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鉴定组会要求材料提供者(可能是患者,也可能是医疗机构)再次补充鉴定材料;材料补充后可以做鉴定的,恢复鉴定程序。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够补充材料、再次提供不真实的材料的,医学会将退回材料,做出不予受理鉴定的决定。使既往的鉴定程序回到初始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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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患者及其家属确属由于经济困难,不能够缴纳事故鉴定费用的,会在一定时间内告知缴费义务人,按时缴纳鉴定费,如果不能够按时缴纳的法律后果等等。如果患者及其家属确实由于经济困难不能够按时缴纳鉴定费用的,应当及时提出,并且申请鉴定费的减免。如果申请不被接受,费用不能够按时缴纳的,医学会将中止鉴定程序。
二、何时会终止医疗鉴定
终止鉴定发生于以下情形:
1、当事人拒绝配合,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终止本次鉴定,由医学会告知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共同委托鉴定的双方当事人,说明不能鉴定的原因。
2、在受理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至专家鉴定级作出鉴定结论前,双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提出停止鉴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

2)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

3)拒绝缴纳鉴定费的;

4)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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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医学会将已经受理的医疗事故鉴定程序中止。
因为,在医疗事故鉴定中,相关病历资料、封存的实物、药品、证人证言是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证据基础,没有这些材料鉴定专家是根本无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就是这个道理。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医学会只能中止医疗事故鉴定程序,等待当事人补齐相关的材料。
从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就可以看出,如果是患者及其家属一方提出的,与医疗纠纷相关的关键的证人证言、书证、物证、拒绝做尸体解剖,死亡原因不明的。都属于这些内容的范围。
(二)、如果医患双方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医学会将中止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并且有权拒绝医疗事故鉴定。
因为,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如果鉴定所依据的病历、资料、物品都是虚假的,是根本无法进行事故鉴定的。如果是在接受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过程中发现材料不真实的,可以做出不受理的决定;如果是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发现材料不真实的,则可以做出中止事故鉴定程序的决定。
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鉴定组会要求材料提供者(可能是患者,也可能是医疗机构)再次补充鉴定材料;材料补充后可以做鉴定的,恢复鉴定程序。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够补充材料、再次提供不真实的材料的,医学会将退回材料,做出不予受理鉴定的决定。使既往的鉴定程序回到初始的状态。
(三)、如果医疗事故申请人拒绝缴纳鉴定费的;医学会将中止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因为,按照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鉴定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医学会受理鉴定申请后,申请人使应当缴纳鉴定费的,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如果患者及其家属确属由于经济困难,不能够缴纳事故鉴定费用的,会在一定时间内告知缴费义务人,按时缴纳鉴定费,如果不能够按时缴纳的法律后果等等。如果患者及其家属确实由于经济困难不能够按时缴纳鉴定费用的,应当及时提出,并且申请鉴定费的减免。如果申请不被接受,费用不能够按时缴纳的,医学会将中止鉴定程序。
二、何时会终止医疗鉴定
终止鉴定发生于以下情形:
1、当事人拒绝配合,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终止本次鉴定,由医学会告知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共同委托鉴定的双方当事人,说明不能鉴定的原因。
2、在受理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至专家鉴定级作出鉴定结论前,双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提出停止鉴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

2)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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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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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2、医务人员未尽注意义务。3、伪造、涂改病历资料或病历材料不全等。医疗过错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医务活动中因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不是主观故意而是客观上有过失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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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山西省太原市区工作,今年年底回家的时候发生了交通事故,目前正在接受治疗,请问医疗期劳动合同终止可以吗?
[律师回复] 企业在日常用工管理过程中,总会遇到医疗期员工,特别是长期泡病假的员工,如何管理与辞退,是比较棘手的工作。于劳动者而言,医疗期是对患病员工的保护期,该期限内,非因法定原因,企业不得辞退员工;于企业方,如何辞退滥用医疗期制度的员工,避免用工成本的不合理增加,是企业方迫切需求。
本文拟从医疗期员工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视角解读。分两部分:
一、医疗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
二、医疗期满,劳动合同解除、终止。
一、医疗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
为判断劳动者是否在医疗期内,需明确医疗期的概念、医疗期的期限及计算。
医疗期的概念。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2条规定,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根据上述概念,医疗期是对劳动者的保护期限,在此期间企业非法定理由不得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合同。
医疗期的期限。由其工作年限决定。工作年限分为实际工作年限与本单位工作年限:
实际工作年限
十年以下
十年以上
本单位工作年限
5年以下
5年以上
5年以下
5-10年
10-15年
15-20年
20年以上
医疗期月数
3
6
6
9
12
18
24
劳动者入职时,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工作年限予以核实,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在苏州法院一则案例中,法院认定按劳动者入职时填写的工作年限计算医疗期。另外,根据《关于贯彻执行lt;劳动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的相关规定,对于某些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瘫痪)的员工,24个月的医疗期内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医疗期的计算。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4条规定,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具体计算办法,可按劳动部《关于贯彻lt;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gt;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执行,即医疗期计算(参见上表)应从病休第1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享受3个月医疗期的职工,计算周期是6个月,

(1)如果在6个月内,病休是连续的,则医疗期从2017年7月31日至2017年10月30日止;

(2)如果在6个月内,病休是累积的,则医疗期从2017年7月31日第一次病休,至2018年1月30日期间,在此期间累计病休3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医疗期是按周期计算的,另一个周期开始,则医疗期重新开始计算。因此,劳动者的医疗期不是一次,而是循环享有。
对于医疗期内的员工,企业是否可以解除呢?

1. 可以过错性解除或协商一致解除的情形
按法律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解除医疗期内员工的劳动合同,也可以与医疗期内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6条)。
同时,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六条的规定, 在医疗期内,由劳动鉴定委员,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根据上述规定,如医疗期内的员工,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企业有权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2. 不可以解除的情形
按法律规定,企业不得用《劳动合同法》第40条(非过错性解雇)和41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

3. 企业违法解除医疗期内员工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如何处理呢?
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企业赔偿。实践中,多数劳动者均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仲裁或法院通常是支持的。
劳动者要求企业赔偿的,赔偿金金应无疑问,然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法律并无规定,按江苏省高院一则审判监督案件的裁判意见,劳动者主张医疗补助费的,应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根据鉴定情况主张医疗补助费。未经鉴定的,不予支持。
二、医疗期满,劳动合同解除、终止
医疗期满,指劳动者依法享受的医疗期达到期限,此时分为两种情况:
(一)医疗期满、劳动合同未到期
劳动合同期限内,医疗期满,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合同,是实务中难点。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规定鉴定。
在江苏省高院的一则案例中,法院认为,劳动者在医疗期满后,仍继续休病假,说明其不不能履行劳动合同,支持用人单位解除决定。
因此,对于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仍继续休病假的,如无法鉴定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发出返岗通知,劳动者在收到通知后仍继续请假或不予理涉的,再向劳动者发送调岗通知书,劳动者仍继续请病假的,说明其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经济补偿金。至于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按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34条的规定,需根据鉴定结果确认。
(二)医疗期满、劳动合同到期
医疗期满,且劳动合同到期的,企业可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不续签,此时企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然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应根据鉴定情况确定。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的规定,《通知》第2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综述,企业对于医疗期员工的处理,首先应判断员工是否处于医疗期内,对于医疗期内的员工,存在解除限制,解除需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医疗期满的员工,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至于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应根据鉴定结果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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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依据尊重当事人选择和人民法院指定相结合的原则,组织诉讼双方当事人进行司法鉴定的对外委托,诉讼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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