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常规情况下,协议离婚之后进行房产过户业务的办理,原则上要求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出席。这是为了保证过户流程的合规性以及有效性,防止因遗漏或操作不当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与争议。然而,若存在经过公正机关认证的授权委托书,那么其中一方亦可依法代理另一方完成相关手续。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二、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该怎样办
首先,关于财产分割方面的争议,当双方向民政部门提交离婚登记申请时签署的自愿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双方均产生一定程度的拘束力。然而,在特定条件下,当事人仍然有权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对已分割的财产进行重新分配。
具体来说:(1)在离婚事宜宣告结束之后,倘若双方对财产分割的决定有所不满或产生反悔情绪,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只要能够在离婚满一年之内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对之前的财产分割协议予以更改或撤销,那么人民法院会对此类案件进行正式受理;值得注意的是,若法院审理过程中并未发现存在欺诈、威胁等情形的行为人,将依法拒绝当事人的诉讼请求。(2)针对尚未离婚,但以离婚为前提条件的财产协议引发的纠纷,若协议签署双方未能成功解除婚姻关系,而其中一方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改变主意从而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将会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尚未生效,并依据实际状况依法对这对夫妻间的共有财产进行重新分配。
其次,在涉及人身赔偿权益方面的权益保护问题上,当双方当事人在完成登记离婚流程后,若是以民法典为依据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审查之后会给予正式受理。不过,如果双方曾在离婚协议中早已明确表示不再请求人身伤害损害赔偿,或者是在完成离婚登记手续满一年以后才提出这项诉求,则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再者,关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双方有权进行磋商并达成共识。如若经过友好协商无法确定最终结果,当事人依旧可以选择通过单独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以实现变更抚养权的目标。
最后,关于已经完成登记离婚流程的夫妻一方对离婚事宜产生疑虑并要求终止离婚的情况,应向原先负责办理离婚手续的民政局提出申请。民政局将会根据当事人申请提供的详细信息与申请原因,进一步采取适当恰当的措施进行处理。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按照现行的民法典法律规定,对于协议离婚事宜设定了一个“离婚冷静期”。此所谓“离婚冷静期”指的是从民政局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算起的第三十天开始,若在此期间内仍有任何一方不同意离婚,便有权利撤回先前的离婚登记申请。《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三、协议离婚后房产还在按揭要怎处理
在经过协议离婚后,如果涉及到依然处在按揭状态下的房地产,通常有下列几种常见的处理方式:首先是双方通过沟通和讨论来达成共识,可以决定将该房产划拨给其中一方作为所有权的拥有者,同时由这一方负责继续承担剩余的贷款责任,并且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补偿金;其次,也可以选择将该房产予以出售,然后将售房所得的资金按照先前签订的协议进行合理的分配;最后,还可以选择让双方继续共同持有该房产,并共同承担剩余的贷款责任。然而,在执行这些处理方案时,需要特别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必须要办理相关的手续,例如变更房地产登记以及贷款人等事项;第二,必须要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防止未来可能出现的纷争;第三,必须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保证所签署的协议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具体的处理方式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充分的协商和确定。
在常规情况下,协议离婚之后进行房产过户业务的办理,原则上要求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出席。这是为了保证过户流程的合规性以及有效性,防止因遗漏或操作不当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与争议。然而,若存在经过公正机关认证的授权委托书,那么其中一方亦可依法代理另一方完成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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