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的认定条件包括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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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解除判定标准如下:1.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使得合同无法继续履行。2.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无力承担主要债务,如破产、资不抵债等,导致无法履行合同。3.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仍未履行,如超过约定的交货期或付款期。4.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如违反合同约定、提供虚假信息等。5.法律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如政府政策变化、法律法规变更等。
合同解除的认定条件包括什么

一、合同解除的认定条件包括什么

关于合同解除的判定标准,主要涵盖如下几个关键环节:

首先,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各项目标的难以实现;

其次,若在履行期限即将到期之际,当事方以明确言行或其自身行为表现出无力承担主要债务的情况;

再次,当其中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过严格的催告程序之后,在合理期限范围内仍然未能依法履行;此外,如果当事人一方存在延迟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从而使得合同各项目标无法实现;

最后,除此之外,法律规定中还有其他特殊情况也可作为合同解除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合同解除的种类都有哪些

合同解除的方式大致可分为四种类型:

即单方解除、协商解除、约定解除以及法定解除。

所谓单方解除,是指享有解除权之人依据这一权利,独立实施相应的行动以实现解除合同之目的。

此类解除并不需要得到相对方的批准或者认可,只需该享有解除权之人将意欲解除合同的意愿有效地传达给对方当事人,或者通过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途径来请求相对方法院或仲裁组织确认其解约意愿,便可取得解除合同的效果。

协商解除则体现在尚未完全履行完毕的合同中,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的参与方能够进行充分的协商并达成一致,从而决定是否要终止这份合同。

至于约定解除,这是指在签署合同之时,各方已事先就可能出现的解除事由进行了明确约定。

因此,一旦所约定的解除事由正式出现,各方当事人都有权根据这些约定来决定如何解除整个合同。

而所谓法定解除,即是指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所列出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发生之后,合同各方成员均有资格据此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决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合同解除的法定后果有多严重

在法定合同解除的过程中,其衍生后果极其错综复杂,并且具备了相当程度的严峻性。

我们需要站在法律规范和合同契约的高度,以独特的视角解读和诠释合同撤销的法律效应及其承担的严格义务。

具体而言,根据权利与义务的辩证关系进行考量,那些尚未履行的合同义务将被宣布终止执行;而针对已经实际发生履行行为的合同内容,管理局将会参照其履行状况以及合同本身的特性,决定是否允许当事人提出恢复原状的申请,或者采取其他相应的补救措施,同时,他们还有权向违约方索取赔偿损失。

举例来说,假设有一方存在违反合同协议的行为从而引起合同解除,那么这一违法者就必须负担起因其行为而引发的违约责任,这其中包括缴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等。

至于索赔金额的制定,应该充分考虑到由于合同违约所带来的实际损失,比如合同执行完毕之后所能获取的潜在收益。

然而,赔偿损失的额度也不能超过违约方签订合同时能够预期或者是应该有所预见的由于违反合同义务所可能造成的损失水平。

总的来说,合同解除对于各方当事人在经济利益方面和法律责任上无疑会产生深远影响,因此必须慎重对待,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的明确规定来确定最终的后果以及责任人。

合同解除判定标准包括: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标难实现;履行期将到期,一方无力承担主要债务;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目标无法实现;法律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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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排除性条件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排除性条件有哪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但职工本人因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等情形除外。然而,目前在办理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案件中,对《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第
(一)项关于“职工因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外延是否包含无证驾驶等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存在不同的理解,争议和分歧较大,往往造成同样情况,出现不同的认定和处理结论,影响了当事人权益的实现,也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有鉴于此,本文试图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工伤认定中的排除性条件,即“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延是否包含无证驾驶等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问题,进行粗浅探讨,以求教于同仁,也希望籍此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尽快通过立法或司法作出统一界定。
一、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排除性条件
在工伤认定实务中,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
(一)项“违反治安管理” 的行为是否包含无证驾驶等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
(一)项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包含无证驾驶等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
另一种观点截然相反,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
(一)项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包括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其理由主要是:《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Σ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条
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法。还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的说明》也明确指出: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居民身份证法等法律相对应的违法行为及处罚已有系统规定的,草案不再重复规定。
可见,治安管理并不仅限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还包括特别法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特别法。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将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分离在两部法律中分别规定,仅仅是立法技术上的考虑,对于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已有系统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立法时“不再重复规定”而已。但从内容和性质上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明显属于妨害公共安全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所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
(一)项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当然包括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只要本人有无证驾驶等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则不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二、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排除性条件的立法本意
前一种观点基于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分别由不同的法律予以调整和规范,从狭义上理解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外延,得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与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互不包含的结论;而后一种观点基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与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在内容和性质上都有妨害公共安全的共性,从广义上理解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外延,得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包含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这两种观点从法理上似乎都能自圆其说,但也存在不足。
前一种观点,仅仅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去解释,认为无证驾驶等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已排除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
(一)项规定中的“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延之外,但这显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时的立法本意。后一种观点,仅仅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去解释,将无证驾驶等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纳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
(一)项规定中的“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延之中也不无道理,但这又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逐步放宽工伤认定条件,体现人文关怀的精神。
笔者认为,作为工伤认定的排除条件,正确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
(一)项中的“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延,应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背景、立法原则和立法精神方面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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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排除性条件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排除性条件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排除性条件有哪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但职工本人因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等情形除外。然而,目前在办理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案件中,对《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第
(一)项关于“职工因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外延是否包含无证驾驶等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存在不同的理解,争议和分歧较大,往往造成同样情况,出现不同的认定和处理结论,影响了当事人权益的实现,也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有鉴于此,本文试图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工伤认定中的排除性条件,即“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延是否包含无证驾驶等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问题,进行粗浅探讨,以求教于同仁,也希望籍此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尽快通过立法或司法作出统一界定。
一、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排除性条件
在工伤认定实务中,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
(一)项“违反治安管理” 的行为是否包含无证驾驶等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
(一)项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包含无证驾驶等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
另一种观点截然相反,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
(一)项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包括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其理由主要是:《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Σ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条
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法。还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的说明》也明确指出: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居民身份证法等法律相对应的违法行为及处罚已有系统规定的,草案不再重复规定。
可见,治安管理并不仅限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还包括特别法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特别法。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将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分离在两部法律中分别规定,仅仅是立法技术上的考虑,对于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已有系统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立法时“不再重复规定”而已。但从内容和性质上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明显属于妨害公共安全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所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
(一)项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当然包括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只要本人有无证驾驶等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则不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二、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排除性条件的立法本意
前一种观点基于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分别由不同的法律予以调整和规范,从狭义上理解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外延,得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与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互不包含的结论;而后一种观点基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与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在内容和性质上都有妨害公共安全的共性,从广义上理解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外延,得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包含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这两种观点从法理上似乎都能自圆其说,但也存在不足。
前一种观点,仅仅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去解释,认为无证驾驶等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已排除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
(一)项规定中的“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延之外,但这显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时的立法本意。后一种观点,仅仅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去解释,将无证驾驶等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纳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
(一)项规定中的“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延之中也不无道理,但这又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逐步放宽工伤认定条件,体现人文关怀的精神。
笔者认为,作为工伤认定的排除条件,正确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
(一)项中的“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延,应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背景、立法原则和立法精神方面去分析。
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的排除性条件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的排除性条件有哪些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2.交通事故职工本人主要责任导致。
如果有上述情况导致的交通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
交通事故工伤违反治安管理的理解
在工伤认定实务中,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否包含无证驾驶等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包含无证驾驶等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其主要理由是: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将无证驾驶等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纳入《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调整范围,明确将无证驾驶等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排除在当时仍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之外,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可以确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已不包括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没有将原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规定的无证驾驶等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纳入调整范围。
可见,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已将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分离,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不再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因此“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包括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只要本人没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即使本人有无证驾驶等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也应认定为工伤;只有职工本人存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时,才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另一种观点截然相反,认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包括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其理由主要是:《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条
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法。还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说明》也明确指出: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居民身份证法等法律相对应的违法行为及处罚已有系统规定的,草案不再重复规定。
可见,治安管理并不仅限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还包括特别法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特别法。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将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分离在两部法律中分别规定,仅仅是立法技术上的考虑,对于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已有系统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立法时“不再重复规定”而已。但从内容和性质上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明显属于妨害公共安全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所以,“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当然包括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只要本人有无证驾驶等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则不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工伤认定的条件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条件。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加班加点的时间。其中的“因工外出期间”,是指职工受单位指派或根据工作性质要求并经单位授权在公共场所以外从事与职务相关活动的时间;
“工作场所”,是指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和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内或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上下班途中”则是指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导致的伤害和在工作过程中临时解决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单位设施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
具体说来,因工造成职工人身伤害(轻伤、重伤、死亡、急性中毒)和职业病或因其它原因造成伤亡的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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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关系条件包括什么
法律规定,收养关系在以下情形下可以解除:①收养人与送养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征得本人同意后协议解除。②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③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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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工伤的条件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认定工伤的条件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一、认定工伤的条件有哪些
申请工伤认定要注意四个要件: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主观过错等。
(1)工作时间: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用人单位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是指单位确定的工作时间。
A.构成工伤限于发生在工作时间内的事故伤害;
B.在工作时间以外的事故伤害一般不构成工伤。
(2)工作场所:工作场所是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领导临时指派职工从事工作的场所。
A.构成工伤限于发生在工作场所内的事故伤害;
B.在工作场所以外的事故伤害一般不构成工伤。
(3)工作原因: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构成工伤。
虽然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之内,但是只要事故伤害与工作有关,是因执行职务或者业务的原因而发生,也构成工伤。
(4)主观过错:除了劳动者本人故意造成事故伤害以外,即使劳动者有过失或者重大过失,仍然认定为工伤 。
(5)其他:特殊情况下构成工伤,仅限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
二、工伤认定部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工伤认定应当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
在现阶段,各地统筹地区不是按统一的行政级别设置的,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设定的。这一点必须明确。根据有关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如自治州、地区行署等地的统筹层次,由各省、自治区确定。需说明的是,直辖市实行的是省级统筹,但其不承担工伤认定的具体事项。为此,《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3款规定,应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的工伤认定,按照属地原则由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
从性质上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有关个人或者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工伤职工和所在企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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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合同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因为约定解除涉及到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所以在这里我们主要探讨法定解除的条件。
《合同法》第94条规定,单方当事人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情形有下列五种:
(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只有其致使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实现时,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享有合同解除权。
(2)因拒绝履行主要债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这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对于这种情况,另一方可不进行履行催告,径直行使解除权。
(3)因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债务人无正当理由,若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在债权人催告后仍未履行的,债权人便可享有合同解除权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届满,仍未履行合同主要债务,则债权人可不进行催告即享有解除权。
(4)因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情形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违约形态有多种,包括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履行地点不符合合同约定等。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不经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
(5)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这是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当以上情形都没有出现,而法律规定其他情形合同也应该解除时,合同就解除。这实际为将来法律的发展留足了空间,同时也防止法律出现漏洞。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认定中止条件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工伤认定中止条件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一、工伤认定中止条件包括哪些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以下条件之一的,中止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在依法定程序处理期间的;
2、需要有关部门对相应事故的结论为依据,而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
3、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难以作出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二、工伤认定申请的期间可以中断、中止
设立工伤认定申请期间的目的,一是督促劳动者尽快行使权利;二是便于工伤认定,避免因时间流逝造成证据灭失,防止工伤认定争议。
因此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属于请求权范畴,即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工伤认定申请期间有别于只适用于形成权的除斥期间,而类似于诉讼时效,工伤认定申请期间应当与诉讼时效一样可以中止、中断。
《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未明确规定1年申请期间的中止和中断,但法制办在《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20)39号)中指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应扣除因不可抗力耽误的时间,这说明1年申请时效非不变期间,而是一种可变期间。
虽然该复函仅是明确了不可抗力可以构成1年申请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而没有表明是否还具有其他类似中止、中断的情形,但是,从保护工伤职工利益的立法原则和关怀弱势群体的立法精神上看,应当认为《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1年的申请期间可以适用时效的中止、中断等规定。
工伤认定中止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终止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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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解除条件包括哪些?
1、因劳动者过错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合同。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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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申请工伤认定包括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申请工伤认定的条件:
“工作时间”,是指规定的工作时间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加点的时间。其中的“因工外出期间”,是指职工受单位指派或根据工作性质要求并经单位授权在公共场所以外从事与职务相关活动的时间;
“工作场所”,是指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和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内或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上下班途中”则是指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导致的伤害和在工作过程中临时解决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单位设施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
具体说来,因工造成职工人身伤害(轻伤、重伤、死亡、急性中毒)和或因其它原因造成伤亡的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2004年1月1日起发生事故伤害的,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进行认定; 2004年1月1日前发生事故伤害、2004年1月1日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且申请时效没有超过1年的,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进行认定;申请时效超过1年的,按照发生事故伤害时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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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驰名商标包括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认定驰名商标包括哪些条件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认定驰名商标有哪些条件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第2款的规定,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比如,使用某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属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而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联系的众多人员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就是“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不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联系的众多人员知晓或者不知晓该商标,并不影响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也就是说,驰名不是指为所有人所认知或者在所有社会公众中均有很高的知名度,而是指在相关的消费者中驰名就可以,即不必“广为人知”。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商标权利人利用和行使商标专用权的主要方式是使用其商标。商标不论注册与否,只有使用才能在交易中体现其价值,才能把商标的无形财产权转化为物质财富。对于未注册商标,只有不断使用才能体现其商标的存在,才有可能通过使用产生显著性,从而在相关公众中产生知名度,否则,公众就无从了解该商标,更谈不上驰名了。对于注册商标权利人,使用商标是其应履行的义务。
因此,把商标使用的持续期限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一个因素也是非常必要的。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9条的规定,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不论是商品的生产商还是服务的经营者,都把宣传、推销自己的产品作为重中之重,宣传力度不断加大,特别是随着通信技术、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各种宣传媒体的宣传效果越来越明显,不少公众对某个品牌(商标)的知晓,来源于生产商或者经营者的各种广告宣传。
因此,通过了解对一个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就可以比较明确地得知该商标在一定区域内公众的知晓程度。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9条第3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如果一个商标曾经作为驰名商标在我国保护过,那么,该商标的所有人就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这对于认定该商标是否具备驰名商标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如果一个商标在国外曾经作为驰名商标受过保护,那么该商标所有人也可以提供出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各种证明文件。这些文件在我国认定驰名商标时同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9条第4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本项为一兜底条款,以适应不断发展的驰名商标保护的实际需要。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9条第5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3条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申请工伤认定包括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申请工伤认定包括什么条件问题解答如下, 申请工伤认定的条件:
“工作时间”,是指规定的工作时间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加点的时间。其中的“因工外出期间”,是指职工受单位指派或根据工作性质要求并经单位授权在公共场所以外从事与职务相关活动的时间;
“工作场所”,是指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和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内或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上下班途中”则是指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导致的伤害和在工作过程中临时解决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单位设施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
具体说来,因工造成职工人身伤害(轻伤、重伤、死亡、急性中毒)和或因其它原因造成伤亡的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2004年1月1日起发生事故伤害的,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进行认定; 2004年1月1日前发生事故伤害、2004年1月1日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且申请时效没有超过1年的,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进行认定;申请时效超过1年的,按照发生事故伤害时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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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解除条件包括了哪些
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2、达成合同解除条件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一方根本违约情形出现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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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抢劫罪认定的条件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认定为抢劫罪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刑法规定,抢劫罪,一般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通常认定抢劫罪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抢劫罪的主体是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通常是指年满14周岁的正常人。 2、抢劫罪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否则,一般不清视为抢劫罪。例如因借贷或者其他财产纠纷,而强行扣留对方财物,用以抵债抵物,或者索还债款、欠物的,因为不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属于讨债、索物手段不当的行为,应查明情况,妥善处理,不视为抢劫罪。 3、抢劫罪侵犯的公私财产所有权及被害人的人身权利,但最终目的仍然是为了抢劫财物。如抢劫造成被害人伤亡的,依然认定为抢劫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故意罪,只是在定罪量刑时,会根据抢劫的结果,相应地加重处罚。 4、抢劫罪客观上,行为人已经实际具有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只要存在抢劫行为,就可以认定抢劫罪成立,至于有没有抢到财物,抢到多少财物等,都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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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合同的解除条件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口头合同的解除条件包括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口头合同的解除条件有哪些
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者,其解除为法定解除。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适用于所有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有的则仅以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前者为一般法定解除,后者称为特别法定解除。中国法律普遍承认法定解除,不但有关于一般法定解除的规定,而且有关于特别法定解除的规定。
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为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其中,保留解除权的合意,称之为解约条款。解除权可以保留给当事人一方,也可以保留给当事人双方。保留解除权,可以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以后另订立保留解除权的合同。
1、合同的法定解除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该合同失去意义,应归于消灭。在此情况下,我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消灭合同关系。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此即债务人拒绝履行,也称毁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作为合同解除条件,它一是要求债务人有过错,二是拒绝行为违法(无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此即债务人迟延履行。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属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后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当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予一定的履行宽限期。债务人在该履行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为重要,如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实现,于此情形,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也应如此。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针对某些具体合同规定了特别法定解除条件的,从其规定。
2、合同协议解除
合同协议解除的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原合同关系。其实质是在原合同当事人之间重新成立了一个合同,其主要内容为废弃双方原合同关系,使双方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协议解除采取合同(即解除协议)方式,因此应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即: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强行法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采取适当的形式。
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审核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
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审查,看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取保候审期间是否存在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2.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各种法律手续。如果你符合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案件承办人应当写出《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经办案单位审查同意后,办案人员再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办理解除手续。
3.解除对被取保候审人员的监督、约束。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办案人员要向你宣布《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并让你在该决定书回执上签字,同时,办案人员还要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并通知你到指定的银行领取你所缴纳的保证金。至此,解除手续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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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解除条件包括了哪些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合同的解除条件包括了哪些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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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1.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合同制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规定试用期,其期限的长短由企业根据不同工种的实际情况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试用期内,如果发现职工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如身体条件、受教育程度、实际工作能力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保证职工队伍的素质,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纪律是职工在集体劳动中必须遵守的准则和规范。职工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行为主要包括: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服务态度很差,经常与顾客吵架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职工有上述行为时,企业应当及时进行教育,或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给予应有的行政处分。如果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以后,职工仍然不改正错误的,企业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必先办理辞退手续,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主要指:玩忽职守,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遭受损失;,违反政策,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损公肥私,使企业在经济上遭受重大损失;、盗窃,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尚不构成犯罪。职工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企业有权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必先办理辞退手续,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违反国家法律,构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上述四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属劳动者有过错,劳动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企业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也不需要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2.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条件: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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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解除的条件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保险合同解除的条件有哪些
1、违反告知义务。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因隐匿、遗漏或不实告知足以影响保险人对危险的正确估计或保险费的计算者,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违反通知义务。当事人一方依合同规定负有通知义务而不为通知者,除因不可抗力而无法通知外,无论是否有过错,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3、违反保证条款。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违背保证条款的规定,他方当事人即可依此解除合同。
4、投保人违反保险费给付义务。给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主要义务,如果其未如期给付,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必须在投保人复效请求期限届满后,方能解除合同。
5、退保。各国法律一般允许投保人中途退保。我国《海商法》规定,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保),但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
保险合同可以解除吗?
由于保险人的特殊地位,各国立法都规定保险人不能随意解除保险合同,除非投保人有违法行为或重大的、特别规定的违约行为。我国保险法也沿袭了这个规则,通过立法的形式严格限制了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此即《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令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但是,由于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法》同时规定在如下情况下,保险人有依法行使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需要说明的是,这些权利是保险法赋予保险人的特别的权利,当然,作为权利,保险人可以依法行使,也可以选择放弃。
《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解除的条件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保险合同解除的条件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保险合同解除的条件有哪些
1、违反告知义务。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因隐匿、遗漏或不实告知足以影响保险人对危险的正确估计或保险费的计算者,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违反通知义务。当事人一方依合同规定负有通知义务而不为通知者,除因不可抗力而无法通知外,无论是否有过错,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3、违反保证条款。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违背保证条款的规定,他方当事人即可依此解除合同。
4、投保人违反保险费给付义务。给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主要义务,如果其未如期给付,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必须在投保人复效请求期限届满后,方能解除合同。
5、退保。各国法律一般允许投保人中途退保。我国《海商法》规定,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保),但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
保险合同可以解除吗?
由于保险人的特殊地位,各国立法都规定保险人不能随意解除保险合同,除非投保人有违法行为或重大的、特别规定的违约行为。我国保险法也沿袭了这个规则,通过立法的形式严格限制了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此即《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令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但是,由于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法》同时规定在如下情况下,保险人有依法行使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需要说明的是,这些权利是保险法赋予保险人的特别的权利,当然,作为权利,保险人可以依法行使,也可以选择放弃。
《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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