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有哪些种类

最新修订 | 2024-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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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仲裁的合法延期审理主要有这两种情况:一是仲裁的双方因为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无法参加仲裁活动;二是仲裁庭需要收集新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补充调查相关事项。
劳动仲裁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有哪些种类

一、劳动仲裁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有哪些种类

劳动仲裁的合法延期审理情形主要涵盖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当仲裁的当事人由于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或出于其他恰当的原因而无法参与仲裁活动时;

其次,如果仲裁庭需要从新获取新的证据,进行重新鉴定、重新勘验或补充调查相关事项时。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应当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二、劳动仲裁延期的情形是什么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劳动仲裁程序可能会被暂时中止或推迟,以下为常见的几种主要情形:

首先是由于天灾人祸等不可抗因素导致的客观原因;

其次,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而言,若其法定代理权人未能及时确定也将导致仲裁的延后进行;

此外,如果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出庭作证,调取新的证据材料以供审慎评估,或者要求重新进行鉴定、勘验工作,或者对已有的调查缺乏充分的补充,亦可能导致仲裁程序的延误。

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仲裁庭决议劳动争议议题的裁决过程,应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请求之日开始算起最多不超过45个工作日内完成。

但如遇案情复杂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场合,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的批准方可延期。

延期期间需书面通知相关各方,且延长的期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如逾期仍未做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就该项劳动争议事项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在仲裁庭决议劳动争议议题的过程中,如果其中某一部分的事实已经非常清晰明了,可以针对这一部分先行做出裁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三、劳动仲裁延期审理多久通知

关于劳动仲裁延时审理的通知期限,并无特定而明确的法律规定。

通常而言,仲裁庭在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之后,会尽速向各方当事人递交延期的裁定以及相关事项的通知,然而,此项通知应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完成。

这个时间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例如事例的繁琐程度,仲裁机构的工作效率等等。

普遍来看,仲裁庭在做出延期决定的数日之内会通知双方当事人,但是最长不能超过合理的办案期限。

若您在等待通知的过程中,长时间未能接收到任何相关信息,您有权向仲裁机构查询具体原因。

值得注意的是,延期审理必须具备充分的理由,并且仲裁的总体期限原则上也是有所限制的,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在适当的时间内得到裁决。

劳动仲裁的合法延期审理情形主要涵盖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当仲裁的当事人由于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或出于其他恰当的原因而无法参与仲裁活动时; 其次,如果仲裁庭需要从新获取新的证据,进行重新鉴定、重新勘验或补充调查相关事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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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权属纠纷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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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只是目前我国较为规范的几种行政裁决,除此之外,其它有些法规甚至个别规范性文件也有对行政裁决的规定。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的角度讲,应当对此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以便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制度的应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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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仲裁的种类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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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申请延期举证申请书怎么写?
仲裁延期举证申请书
_______仲裁委员会:
贵会受理的申请人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______合同纠纷,因____________原因,我方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根据贵会《天津仲裁委员会证据规定》,特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请予批准。
此致
______仲裁委员会
延期举证申请人(签字盖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二、仲裁申请延期举证要注意哪些问题?
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其掌握管理的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以及仲裁庭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逾期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3、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4、书证与物证应当提交与原件、原物核对无异的复印(制)件、照片、副本、节录本;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仲裁庭审理时对书证、物证的原件、原物当庭进行质证。
当事人应当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制作证据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并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提交日期,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5、当事人应当客观、全面地提供证据,不得伪造、毁灭证据,不得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否则,当事人要承担法律责任和败诉后果。
6、仲裁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7、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确认的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8、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询问。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仲裁庭许可。证人在仲裁庭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时,可视为出庭作证。
9、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加人有参与伪造、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他人作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打击报复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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