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有哪些种类

最新修订 | 2024-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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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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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仲裁的合法延期审理主要有这两种情况:一是仲裁的双方因为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无法参加仲裁活动;二是仲裁庭需要收集新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补充调查相关事项。
劳动仲裁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有哪些种类

一、劳动仲裁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有哪些种类

劳动仲裁的合法延期审理情形主要涵盖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当仲裁的当事人由于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或出于其他恰当的原因而无法参与仲裁活动时;

其次,如果仲裁庭需要从新获取新的证据,进行重新鉴定、重新勘验或补充调查相关事项时。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应当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二、劳动仲裁延期的情形是什么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劳动仲裁程序可能会被暂时中止或推迟,以下为常见的几种主要情形:

首先是由于天灾人祸等不可抗因素导致的客观原因;

其次,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而言,若其法定代理权人未能及时确定也将导致仲裁的延后进行;

此外,如果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出庭作证,调取新的证据材料以供审慎评估,或者要求重新进行鉴定、勘验工作,或者对已有的调查缺乏充分的补充,亦可能导致仲裁程序的延误。

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仲裁庭决议劳动争议议题的裁决过程,应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请求之日开始算起最多不超过45个工作日内完成。

但如遇案情复杂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场合,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的批准方可延期。

延期期间需书面通知相关各方,且延长的期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逾期仍未做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就该项劳动争议事项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在仲裁庭决议劳动争议议题的过程中,如果其中某一部分的事实已经非常清晰明了,可以针对这一部分先行做出裁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三、劳动仲裁延期审理多久通知

关于劳动仲裁延时审理的通知期限,并无特定而明确的法律规定。

通常而言,仲裁庭在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之后,会尽速向各方当事人递交延期的裁定以及相关事项的通知,然而,此项通知应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完成。

这个时间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例如事例的繁琐程度,仲裁机构的工作效率等等。

普遍来看,仲裁庭在做出延期决定的数日之内会通知双方当事人,但是最长不能超过合理的办案期限

若您在等待通知的过程中,长时间未能接收到任何相关信息,您有权向仲裁机构查询具体原因。

值得注意的是,延期审理必须具备充分的理由,并且仲裁的总体期限原则上也是有所限制的,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在适当的时间内得到裁决。

劳动仲裁的合法延期审理情形主要涵盖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当仲裁的当事人由于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或出于其他恰当的原因而无法参与仲裁活动时; 其次,如果仲裁庭需要从新获取新的证据,进行重新鉴定、重新勘验或补充调查相关事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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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分为先行裁决还有最终裁决,仲裁裁决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一般都是当事人约定的,在合同里面约定仲裁条款,但是如果约定的条款中规定可以通过仲裁委仲裁也可以通过法院处理的,这样的条款这是无效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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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仲裁案件有哪些种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仲裁的种类 1、对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 这是行政主体对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因涉及行政管理事项行政赔偿争议所作的行政裁决。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8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造成损失或者伤害的,公安机关裁决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负担医疗费用的,应当在接到裁决书后5日内将费用交裁决机关代转;数额较大的,可以分期交纳。拒不交纳的,由裁决机关通知其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除,或者扣押财物折抵。 2、对权属纠纷的裁决 权属纠纷的裁决是指行政主体对平等主体之间,因对特定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归属发生争议所作出的行政裁决。如《森林法》第14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 3、对侵权纠纷的裁决 这是指由于作为平等主体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另一方当事人的侵害,当事人依法申请处理,就此争议作出的裁决。如《商标法》第39条规定,有本法第38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侵权人的损失。 上述只是目前我国较为规范的几种行政裁决,除此之外,其它有些法规甚至个别规范性文件也有对行政裁决的规定。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的角度讲,应当对此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以便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制度的应有功能。
行政仲裁的种类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行政仲裁的种类
1、对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
这是行政主体对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因涉及行政管理事项行政赔偿争议所作的行政裁决。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8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造成损失或者伤害的,公安机关裁决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负担医疗费用的,应当在接到裁决书后5日内将费用交裁决机关代转;数额较大的,可以分期交纳。拒不交纳的,由裁决机关通知其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除,或者扣押财物折抵。
2、对权属纠纷的裁决
权属纠纷的裁决是指行政主体对平等主体之间,因对特定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归属发生争议所作出的行政裁决。如《森林法》第14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
3、对侵权纠纷的裁决
这是指由于作为平等主体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另一方当事人的侵害,当事人依法申请处理,就此争议作出的裁决。如《商标法》第39条规定,有本法第38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侵权人的损失。
上述只是目前我国较为规范的几种行政裁决,除此之外,其它有些法规甚至个别规范性文件也有对行政裁决的规定。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的角度讲,应当对此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以便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制度的应有功能。
行政仲裁的种类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仲裁的种类 1、对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 这是行政主体对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因涉及行政管理事项行政赔偿争议所作的行政裁决。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8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造成损失或者伤害的,公安机关裁决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负担医疗费用的,应当在接到裁决书后5日内将费用交裁决机关代转;数额较大的,可以分期交纳。拒不交纳的,由裁决机关通知其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除,或者扣押财物折抵。 2、对权属纠纷的裁决 权属纠纷的裁决是指行政主体对平等主体之间,因对特定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归属发生争议所作出的行政裁决。如《森林法》第14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 3、对侵权纠纷的裁决 这是指由于作为平等主体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另一方当事人的侵害,当事人依法申请处理,就此争议作出的裁决。如《商标法》第39条规定,有本法第38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侵权人的损失。 上述只是目前我国较为规范的几种行政裁决,除此之外,其它有些法规甚至个别规范性文件也有对行政裁决的规定。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的角度讲,应当对此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以便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制度的应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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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费用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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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行政仲裁的种类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仲裁的种类
1、对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
这是行政主体对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因涉及行政管理事项行政赔偿争议所作的行政裁决。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8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造成损失或者伤害的,公安机关裁决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负担医疗费用的,应当在接到裁决书后5日内将费用交裁决机关代转;数额较大的,可以分期交纳。拒不交纳的,由裁决机关通知其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除,或者扣押财物折抵。
2、对权属纠纷的裁决
权属纠纷的裁决是指行政主体对平等主体之间,因对特定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归属发生争议所作出的行政裁决。如《森林法》第14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
3、对侵权纠纷的裁决
这是指由于作为平等主体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另一方当事人的侵害,当事人依法申请处理,就此争议作出的裁决。如《商标法》第39条规定,有本法第38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侵权人的损失。
上述只是目前我国较为规范的几种行政裁决,除此之外,其它有些法规甚至个别规范性文件也有对行政裁决的规定。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的角度讲,应当对此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以便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制度的应有功能。
行政仲裁的种类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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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
这是行政主体对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因涉及行政管理事项行政赔偿争议所作的行政裁决。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8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造成损失或者伤害的,公安机关裁决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负担医疗费用的,应当在接到裁决书后5日内将费用交裁决机关代转;数额较大的,可以分期交纳。拒不交纳的,由裁决机关通知其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除,或者扣押财物折抵。
2、对权属纠纷的裁决
权属纠纷的裁决是指行政主体对平等主体之间,因对特定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归属发生争议所作出的行政裁决。如《森林法》第14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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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指由于作为平等主体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另一方当事人的侵害,当事人依法申请处理,就此争议作出的裁决。如《商标法》第39条规定,有本法第38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侵权人的损失。
上述只是目前我国较为规范的几种行政裁决,除此之外,其它有些法规甚至个别规范性文件也有对行政裁决的规定。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的角度讲,应当对此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以便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制度的应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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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费用的种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仲裁费用的种类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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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仲裁的种类包含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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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纠纷的裁决是指行政主体对平等主体之间,因对特定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归属发生争议所作出的行政裁决。如《森林法》第14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
3、对侵权纠纷的裁决
这是指由于作为平等主体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另一方当事人的侵害,当事人依法申请处理,就此争议作出的裁决。如《商标法》第39条规定,有本法第38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侵权人的损失。
上述只是目前我国较为规范的几种行政裁决,除此之外,其它有些法规甚至个别规范性文件也有对行政裁决的规定。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的角度讲,应当对此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以便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制度的应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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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
这是行政主体对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因涉及行政管理事项行政赔偿争议所作的行政裁决。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8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造成损失或者伤害的,公安机关裁决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负担医疗费用的,应当在接到裁决书后5日内将费用交裁决机关代转;数额较大的,可以分期交纳。拒不交纳的,由裁决机关通知其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除,或者扣押财物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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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指由于作为平等主体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另一方当事人的侵害,当事人依法申请处理,就此争议作出的裁决。如《商标法》第39条规定,有本法第38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侵权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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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原来的公司因为一些矛盾,导致我们双方向劳动局申请了劳动裁决。在这个裁决过程中,久久没有得到回复,然后就想问下,仲裁裁决的种类有哪几种,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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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裁决是指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管辖权抗辩时,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时性的仲裁决定。对于仲裁协议的异议,当事人应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在仲裁庭作出临时裁决后,仲裁庭得继续根据仲裁程序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作出裁决或者终止对案件的审理。
终局裁决是指在审理结束后,由仲裁庭对案件的实质性争执焦点所作的最终裁决。如同法院的判决一样,一经生效,当事人必须无条件执行,不得再提起上诉。
先行裁决是指仲裁庭在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否则该标的会损害、灭失;但是案件的其他问题没有调查清楚,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庭可以针对涉及即将损坏、灭失的标的处理作出部分裁决。
缺席裁决是在被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接到开庭通知而又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情况下,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情况下,作出的裁决。缺席裁决会影响到缺席方当事人的利益。一般说来,在作出缺席裁决时,仲裁庭会给予缺席—方的被申请人以充分的机会,即在 缺席审理后,仲裁庭会通知被申请人是否要求再次开庭。如果缺席的被申请方拒绝答复,仲裁庭则作出缺席裁决;如果缺席的被申请人要求再次开庭,仲裁庭应该再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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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关于公司和对手公司因为项目上问题引发的经济纠纷,下达了仲裁裁决,对手公司不服,不愿进行相关的赔偿,请问关于这方面问题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有哪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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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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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效力种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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