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是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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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监视居住是指对满足法律规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居住地或指定场所,由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刑罚方式。对于那些没有固定居所的人,会被监禁在指定场所。如果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或恐怖活动的案件,若在居住地执行可能会干扰调查,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指定场所进行监视居住。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是什么意思

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是什么意思

所谓监视居住,即是为满足特定法律条款设定下的监视居住条件者,依法在其居住所在地或由法定机构指定的场所内,实施刑罚的一种方式。这通常情况下发生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居住地,而如果这类人员并未拥有固定的居所,那么他们便可在法定机构指定的场所进行监禁。当然,当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暴力活动时,如若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居住地执行此项监禁措施可能会干扰案情调查,那么经过上级公安部门的许可,他们也可以在指定的场所服从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会住哪里

人民检察院有责任于羁押场所及专门办案场所以外的合适地点,为该种人员指定监视居住场所。

所选的指定居所需便于监管与管理,符合办案之安全性,同时必须保证被指定者在其中具有足够的休息及生活条件。

首先,我们须设立暂定的监视居住场所。

在此方面,我们需考虑到选择较为偏远且能保障合规办理案件的住所,同时努力去除住所内部及其周遭环境的任何潜在危险因素。

其次,我们需要建立稳定的监视居住场所。

在此过程中,我们将充分配合公安机关,以期获得当地政府的支持与协助,从而建造出符合职务犯罪侦查需求、专供人民检察院使用或享有特殊保障的监视居住指定居所。

此外,还需在上述场所配置可实现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功能的设备,这将有利于确保我们依法依规地执行此种强制措施。《刑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指定居所监居律师会见条件包含哪些

在被指派的固定住处监控居住期间,律师会面的具体要求往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律师需要持有相应的执业证书以及所在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职务证明,同时,必须有委托人提供的委托书或者是法律援助机构核发的公函作为支持。其次,律师需要代表客户向实施监督管理权力的执行机构提交会面邀请的申请,待该机构予以审批通过之后方可进行。执行机构一般会在收到请求之日起的 48 个小时以内对于是否许可给出明确答复。此外,律师在预定会面期间必须接受相关法律规章制度以及监管规定的约束,任何可能干扰到刑事侦查工作正常运行的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当涉及到国家机密性质的事件时,律师会面须事先获得刑事侦查部门批准。总而言之,在指派地监护居住期间,律师与当事人的会面无论是在条件还是程序上均受到了法律的严谨规定和限制。

监视居住是对满足法律条件者在居住地或指定场所实施刑罚的方式。对无固定居所者,在指定场所监禁。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或恐怖活动时,若居住地执行会干扰调查,经公安部门许可,可在指定场所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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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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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监视居住什么意思?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一项刑事强制措施,如果当事人不适用普通监视居住的,是可以指定居住监视居住的,并且监视居住期限是可以折抵刑期的。在新《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过程中,公检机关与律协两方势力进行了多轮博弈、厮杀,在侦查机关的据理力争和坚持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诞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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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什么意思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一项刑事强制措施,如果当事人不适用普通监视居住的,是可以指定居住监视居住的,并且监视居住期限是可以折抵刑期的。在新《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过程中,公检机关与律协两方势力进行了多轮博弈、厮杀,在侦查机关的据理力争和坚持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诞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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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什么意思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一项刑事强制措施,如果当事人不适用普通监视居住的,是可以指定居住监视居住的,并且监视居住期限是可以折抵刑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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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们家里有一个亲戚现在因为犯了受贿罪被指定监视居住了,指定监视居住场所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刑诉法》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
(二)便于监视、管理;
(三)能够保证办案安全。
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公安部规定》第一百零七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
(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有人身危险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人员与犯罪有牵连的。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公安部规定》第一百零八条固定住处,是指被监视居住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为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
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
(二)便于监视、管理;
(三)保证安全。
公安机关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者办公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公安部规定》第一百零九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制作监视居住通知书,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由决定机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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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家属吗
在执行监视期间,若犯罪嫌疑人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且无法通知,应在亲属得知之日起24小时内,依法告知详情,包括原因和地点。两种情况需使用此手段:一是严重的贿赂罪行,如金额达50万元以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或触犯国家重大利益;二是涉案者在当地无固定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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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今天了解到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指定监视居住。想知道指定监视居住的条件有哪些,怎么申请指定监视居住?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指定监视居住的条件的问题,请参考以下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三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七十四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七十五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六条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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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区别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监视居住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区别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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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监视居住程序的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监视居住程序的意思问题解答如下, 监视居住程序是什么意思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监视居住意见书,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公安局局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院长批准,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和执行监视居住通知书。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和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监视居住决定书和执行监视居住通知书及时送达公安机关。
公安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监视居住的,应当向其本人宣布,并由其本人在监视居住决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告知其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人民检察院、人民在宣布后应当立即将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送达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并告知公安机关在执行期间拟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住处、居所或者会见其他人员的,批准前应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经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人民后,人民检察院、人民对于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监视居住手续。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和审判。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核,最后由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院长决定。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监视居住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向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出申诉,要求解除监视居住。经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监视居住。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公安司法机关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重复采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监视居住的条件
依新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决定。
监视居住程序的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监视居住程序的意思问题解答如下, 监视居住程序是什么意思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监视居住意见书,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公安局局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院长批准,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和执行监视居住通知书。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和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监视居住决定书和执行监视居住通知书及时送达公安机关。
公安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监视居住的,应当向其本人宣布,并由其本人在监视居住决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告知其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人民检察院、人民在宣布后应当立即将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送达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并告知公安机关在执行期间拟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住处、居所或者会见其他人员的,批准前应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经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人民后,人民检察院、人民对于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监视居住手续。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和审判。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核,最后由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院长决定。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监视居住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向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出申诉,要求解除监视居住。经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监视居住。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公安司法机关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重复采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监视居住的条件
依新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决定。
监视居住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监视居住:
(一)监视居住的概念和适用对象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适用监视居住的对象和适用取保候审的对象相同。通常多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找不到保证人或者不能交纳保证金的时候适用。由于监视居住的强制力度强于取保候审,根据案件情况和办案需要,也可以直接适用监视居住。
(二)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7条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所谓“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的合法住所。所谓“居所”是指办案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给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如果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所或指定的居所,必须经过公安机关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所谓正当理由,是指被监视居住人有治病、奔丧等正当事由。公安司法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这里的他人是指与被监视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聘请的律师以外的人。被监视居住人如果要会见他人,必须经过执行机关批准方能会见。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时,如果发现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情节较轻的,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如果是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还应当及时向作出监视居住决定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5项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当予以逮捕:
(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2)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3)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的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4)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
(5)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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