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诈骗行为对社会的危害非常严重。首先,它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使市场主体对金融票据失去基本信任,破坏了市场信用关系,增加了市场交易的不安全感;同时它可以使得公私财物遭到极为巨大的损失,少则几万、十几万,多则成百上千万。由于票据是流通的金钱有价证券,所以票据诈骗的危害要大大甚于一般的诈骗,它的一个行为可能会危及相当大范围内的经济链条。所以,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必须对票据诈骗行为给予严厉打击。票据法规定了对上述票据欺诈行为,均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 177条规定: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上述罪行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刑法第194条还规定,有下列金融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是明知是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二是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三是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四是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票据法还同时规定,有上述票据欺诈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授权的机构,对违法单位或者个人给予的行政制裁,是行政机关履行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的一种手段。行政处罚的具体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警告,二是罚款,三是没收违法所得,四是责令关闭,五是责令停业整顿,六是吊销许可证,七是吊销营业执照,八是行政拘留。行政处罚机关可以根据违法主体的具体情况和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采用相应的处罚种类,对违法者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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