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追诉期过了就无罪了吗

最新修订 | 2024-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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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交通肇事罪的追诉期已过,一般情况下刑事责任就无法追究了,法律认为被告人无需担责。追诉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犯罪分子应受刑事处罚的有效期限,一旦超过这个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了。但是,如果犯罪行为已经被公安局、检察院或法院立案,或者案件已经进入审判程序,那么犯罪嫌疑人企图逃避调查或者审判的,就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交通肇事罪追诉期过了就无罪了吗

一、交通肇事罪追诉期过了就无罪了吗

总的来说,若交通肇事罪的追诉期已经过去,那么通常情况下,其所涉及的刑事责任将无法继续追究。

换句,在法律层面,这种情况可被理解为被告人无需承担相应的罪责。

追诉时效是关于法定犯罪分子需接受刑事制裁的有效期限的具体法律规定。

一旦超出这一时限,司法机构便无法对犯罪嫌疑人展开进一步的追究和处理。

但是值得我们重视的是,对于那些犯罪行为已经被当地公安局或检察院、甚至于上级法院发现并立案调查,或是在人民法院正式启动案件流程后,犯罪者仍试图逃脱调查甚至是审判的情形,那么该犯罪者即不受追诉期限的约束与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二、交通肇事罪应该如何认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从而导致严重事故发生,最终致使他人重伤、死亡,或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案件,均判定为交通肇事罪。

该罪行所侵害的客体,是来之不易的交通运输安全性。

而在其客观方面,则集中表现为对于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违反,从而酿成了严重的事故,最终使得他人重伤、死亡,或对公众和私人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至于犯罪主体,在通常情况下,任何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都可能成为此种罪案的实施者。

最后,从主观面来说,此类犯罪行为多属于过失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交通肇事罪什么时候拿谅解书

关于交通肇事犯罪事件之中,取得谅解书的具体时间并未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加以规定,这通常发生于事件的侦查过程、审查起诉乃至判决阶段等各个环节。在侦查阶段,肇事行为人应尽力与其受害者家属进行有效的沟通并且达成合理的赔偿协议,进而设法获得谅解书。这种方式或许能够对整个事件的侦查及后期处理产生积极影响。同样地,在审查起诉阶段若能获取到谅解书,将成为检察机关在决定是否提起诉讼以及如何量刑方面的一个重要参考依据。而到了审判阶段,谅解书仍然是判定法院在量刑方面所要充分考虑的重要因素。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当事人已成功获得了受害者及其家属的谅解书,但这并不代表着其必然可以逃避刑事处罚,只不过在量刑层面上可能会得到相应的从轻或减轻。因此,我们建议肇事行为人应当尽早积极地与受害者家人就赔偿事宜展开协商,以便尽可能地争取到谅解书。

若交通肇事罪的追诉期已过,刑事责任通常无法追究,法律上认为被告人无需担责。追诉时效是法律规定的犯罪分子应受刑事制裁的期限,超出此期限,司法机构不能继续追究。但若犯罪行为已被公安局、检察院或法院立案,或案件已启动审判程序,犯罪者试图逃避调查或审判,则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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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追尾肇事逃逸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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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应当视具体情节轻重,依据以下条款进行处罚:
1、新交法里无证驾驶处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对于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的,无论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违法与否,均不得继续驾驶该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驾驶人提供驾驶证。根据所提供驾驶证的不同情形分别进行处理。
a)如若提供的驾驶证真实、合法并且在驾驶时无任何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或 20-200元的罚款,及时退还机动车
)如若提供的驾驶证真实、合法但在驾驶时有违法行为的,根据其违法的情况和未随身携带驾驶证一并予以处罚,并及时退还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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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证驾驶撞人的处罚规定
无证驾驶撞人,构成交通肇事罪,一般来说没有加重情节的话应该判刑3年以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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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之前舍友的朋友开车出去玩的时候,开车时发生了交通事故,而且撞到了人。那么无人身交通肇事追诉期是多长呢?
[律师回复] 人身损害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法律有明确规定,这一点没有任何争议。但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是长期以来民事审判中颇有争议的一个问题,目前尚无定论,实际操作中一般认为从治疗结束后开始计算。
理由如下:诉讼时效自治疗终结之日或损失确定之日起算。伤害之日或伤势确诊之日,权利人只是知道了权利被侵害,但权利人损失的具体数额,还无从确定,要根据以后的治疗、休息、护理、以及是否构成伤残等情况才能确定,所以,对“伤害之日”和“确诊之日”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事发或确诊当天,要作扩大解释,即治疗终结或损失能够确定之日。持这种观点的人,还有一种理由,就是由于受害人(权利人)一直在治疗当中,损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也在持续不断地发生和增加,对方的侵权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治疗终结后,受害人(权利人)的损失不再增加,对方的侵权行为才结束,诉讼时效从这时起算。
法理依据有三:
  
1、符合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本意。
  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本意是敦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权利人长时间不主张权利,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可见,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目的是防止权利人有条件行使权利而不行使。受害人在治疗终结前,一直处于治疗状态,损失也一直处于增加状态,向对方行使权利的具体数额也就无从确定,不具备行使权利的全部条件。所以,这种情况,权利人不是不行使权利,而是不具备行使权利的全部条件。
  
2、能够更好地保护受害人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安心治疗。
  受害人在很多情况下,治疗的期间会很长,一年两年甚至时间更长的都有,如果诉讼时效从伤害发生之日或伤势确诊之日起算,那么就会造成受害人在治疗过程中,担心超过时效,不能安心治疗;而且更为严重的是,有相当多的受害人法律知识非常欠缺,又没有意识或条件咨询专业人士,从而造成他们的全部或大部分损失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3、减少诉累,合理利用国家诉讼资源。
  如果诉讼时效自伤害之日或确诊之日起算,那么很多情况会是在诉讼时效期限即将届满前,受害人尚处于治疗之中,损失尚未全部发生;受害人为了不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会提起诉讼,但其诉讼请求只能是已经发生的费用,这一次诉讼也只能审理受害人这些已经发生的损失。受害人在这次诉讼之后再发生的费用,要在一年内再次起诉,提起第二次诉讼;对于第二次诉讼之后发生的费用,受害人在一年内还要第三次起诉,……。这样,就会造成一次交通事故,需要起诉两次三次甚至更多次的情况,这对于权利人和义务人来说,都是极大的累赘;现在我国绝大多数法院都案多人少,这对于审判资源来说,也是极大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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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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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期过了就无罪了吗
虽然说犯罪过了追诉时效期限,犯罪人可能不用再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这并不代表他就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了。追诉时效指的是国家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通常情况下,如果犯罪过了追诉时效期限,司法机关就不再对其进行追诉了。不过,要是在追诉时效期内,国家已经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或者受害人已经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但是司法机关没有立案,那么这个追诉时效期限就会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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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虽然在逃逸过程中已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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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5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这界定了逃逸致人死亡的具体范围。司法实践中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未介入肇事者本人其他加害行为即交通肇事后单纯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况。
3、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按照《解释》第六条规定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4、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在逃逸过程中介入肇事者的“加害”行为,如拖着伤者逃逸故意到车轧人,将受害人抛入水中,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对此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对肇事者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和交通肇事罪进行数罪并罚。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逃逸行为已成为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因此不应再被作为前一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是由,否则有违“禁止一行为重复评价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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