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被追诉期过了就无罪了吗

最新修订 | 202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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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交通事故犯罪追诉期过期一般不再追诉,但不代表犯罪者无罪。追诉时效根据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低于五年,时效五年;五到十年,时效十年;高于十年,时效十五年;无期死刑,时效二十年,二十年后追诉需报最高检核准。但立案侦查或法院受理后逃避侦查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交通肇事罪被追诉期过了就无罪了吗

一、交通肇事罪被追诉期过了就无罪了吗

交通事故犯罪的追诉期过期后,通常将不再进行追诉。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犯罪者必然无罪。

所谓追诉时效,即是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有效期限

具体而言,若法定最高刑罚低于五年有期徒刑,则追诉时效为五年;

若法定最高刑罚介于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之间,则追诉时效为十年;

若法定最高刑罚高于十年有期徒刑,则追诉时效为十五年;

而对于法定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死刑的情况,追诉时效则为二十年。

若在二十年后仍认为有必要追诉的,需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核准。

然而,如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犯罪分子逃避侦查或审判的,则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二、交通肇事罪法律上的主体特征有哪些

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须满足一般主体的条件,即所有年龄满十六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该罪名的潜在犯罪人。

此一观点不应笼统地将所有在交通运输领域工作的人员视为主体,更不可片面地认为只有从事火车、汽车、电车、船舶、飞机等交通工具驾驶事业的人才是主体范围。

实际上,该罪名所涵盖的主体应当包括所有直接参与交通运输业务以及保障交通运输正常进行的人员,乃至那些非直接从事交通运输相关行业的一般公众。《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交通肇事罪车辆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关于交通肇事犯罪事例中所涉及到的车辆赔偿事项,其标准普遍涵盖标的物的维修费用与车辆市场价值贬损两部分。其中,标的物的维修费用部分,应当基于实际维修所产生的合规且合理的开支为依据,并且需要提供具备合法效力的正式发票以及详尽的维修清单作为相关证据予以支持。而对于车辆的市场价值贬损部分,其具体数额的确定则相对较为复杂,往往需要借助于专业评估机构的权威意见。当车辆遭受严重损毁时,赔偿金额将以事故发生之前该车辆在市场上的实际价值为准。除此之外,我们还必须充分考虑到事故责任的具体划分情况。倘若肇事方对事故负有全责,那么他就应该承担起所有的赔偿义务;反之,如果事故责任由双方共同承担,那么赔偿责任也会按照各自的责任比例进行相应分配。在整个赔偿过程中,我们务必重视并妥善保存相关的证据材料,例如事故现场的照片、详细的维修记录、权威的评估报告等等,这些都是为了确保赔偿数额的准确性以及保障我们自身权益的重要依据。

交通事故犯罪追诉期过期一般不再追诉,但不代表犯罪者无罪。追诉时效根据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低于五年,时效五年;五到十年,时效十年;高于十年,时效十五年;无期死刑,时效二十年,二十年后追诉需报最高检核准。但立案侦查或法院受理后逃避侦查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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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追诉期过了就无罪了吗
交通肇事罪的追诉期已过,一般情况下刑事责任就无法追究了,法律认为被告人无需担责。追诉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犯罪分子应受刑事处罚的有效期限,一旦超过这个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了。但是,如果犯罪行为已经被公安局、检察院或法院立案,或者案件已经进入审判程序,那么犯罪嫌疑人企图逃避调查或者审判的,就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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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无证追尾肇事逃逸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无证驾驶且肇事逃逸的处罚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如果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里要注意的是,撞死人然后逃走,3年以上7年以下逃走后被撞的人死了,7年以上。没死人的,基本3年以下。不过不管怎么样,逃逸的终生禁考驾照。
无证驾驶应当视具体情节轻重,依据以下条款进行处罚:
1、新交法里无证驾驶处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对于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的,无论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违法与否,均不得继续驾驶该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驾驶人提供驾驶证。根据所提供驾驶证的不同情形分别进行处理。
a)如若提供的驾驶证真实、合法并且在驾驶时无任何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或 20-200元的罚款,及时退还机动车
)如若提供的驾驶证真实、合法但在驾驶时有违法行为的,根据其违法的情况和未随身携带驾驶证一并予以处罚,并及时退还机动车
c)如驾驶人不能提供真实、合法的机动车驾驶证,视为无证驾驶,可按照以上情形处罚。
2、无证驾驶撞人的处罚规定
无证驾驶撞人,构成交通肇事罪,一般来说没有加重情节的话应该判刑3年以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快速解决“交通事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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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之前舍友的朋友开车出去玩的时候,开车时发生了交通事故,而且撞到了人。那么无人身交通肇事追诉期是多长呢?
[律师回复] 人身损害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法律有明确规定,这一点没有任何争议。但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是长期以来民事审判中颇有争议的一个问题,目前尚无定论,实际操作中一般认为从治疗结束后开始计算。
理由如下:诉讼时效自治疗终结之日或损失确定之日起算。伤害之日或伤势确诊之日,权利人只是知道了权利被侵害,但权利人损失的具体数额,还无从确定,要根据以后的治疗、休息、护理、以及是否构成伤残等情况才能确定,所以,对“伤害之日”和“确诊之日”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事发或确诊当天,要作扩大解释,即治疗终结或损失能够确定之日。持这种观点的人,还有一种理由,就是由于受害人(权利人)一直在治疗当中,损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也在持续不断地发生和增加,对方的侵权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治疗终结后,受害人(权利人)的损失不再增加,对方的侵权行为才结束,诉讼时效从这时起算。
法理依据有三:
  
1、符合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本意。
  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本意是敦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权利人长时间不主张权利,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可见,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目的是防止权利人有条件行使权利而不行使。受害人在治疗终结前,一直处于治疗状态,损失也一直处于增加状态,向对方行使权利的具体数额也就无从确定,不具备行使权利的全部条件。所以,这种情况,权利人不是不行使权利,而是不具备行使权利的全部条件。
  
2、能够更好地保护受害人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安心治疗。
  受害人在很多情况下,治疗的期间会很长,一年两年甚至时间更长的都有,如果诉讼时效从伤害发生之日或伤势确诊之日起算,那么就会造成受害人在治疗过程中,担心超过时效,不能安心治疗;而且更为严重的是,有相当多的受害人法律知识非常欠缺,又没有意识或条件咨询专业人士,从而造成他们的全部或大部分损失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3、减少诉累,合理利用国家诉讼资源。
  如果诉讼时效自伤害之日或确诊之日起算,那么很多情况会是在诉讼时效期限即将届满前,受害人尚处于治疗之中,损失尚未全部发生;受害人为了不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会提起诉讼,但其诉讼请求只能是已经发生的费用,这一次诉讼也只能审理受害人这些已经发生的损失。受害人在这次诉讼之后再发生的费用,要在一年内再次起诉,提起第二次诉讼;对于第二次诉讼之后发生的费用,受害人在一年内还要第三次起诉,……。这样,就会造成一次交通事故,需要起诉两次三次甚至更多次的情况,这对于权利人和义务人来说,都是极大的累赘;现在我国绝大多数法院都案多人少,这对于审判资源来说,也是极大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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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期过了就无罪了吗
虽然说犯罪过了追诉时效期限,犯罪人可能不用再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这并不代表他就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了。追诉时效指的是国家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通常情况下,如果犯罪过了追诉时效期限,司法机关就不再对其进行追诉了。不过,要是在追诉时效期内,国家已经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或者受害人已经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但是司法机关没有立案,那么这个追诉时效期限就会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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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解决无果。得到了司法救助。是否还熊追诉肇事者赔偿
[律师回复] 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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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期过了就无罪了吗
追诉期过了,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就无罪。追诉期,又称为诉讼时效,是指依法对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不同的犯罪行为有不同的追诉期限。追诉期限届满,国家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但并不意味着犯罪行为本身不存在法律后果。如果犯罪行为造成了损害,行为人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若是对追诉期过了就无罪了吗有疑问的,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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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期过了就无罪吗
超过追诉时效的,一般不会再追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未必无罪。追诉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犯罪分子承担刑事责任的时间限制。超过这个时间限制,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不会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的规定旨在促进权益的行使、节约司法资源、维护社会秩序。如果罪行严重,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仍然可以追诉。刑法根据刑期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追诉期限,最长需要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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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交通肇事罪,高速道路倒车,追尾追尾
[律师回复] 大巴高速路倒车致追尾2日上午9时55分,金丽温高速丽水段往金华方向,富岭互通处,浙江温州一旅游大巴主线倒车,致半挂车追尾侧翻。据初步了解,事故中半挂车上有1人死亡1人受伤,客车上有多人受伤,已经送往医院救治。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二)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运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 (三)主观方面:过失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四)客观方面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由此可见,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4个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组成的:1.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处罚的法律基础。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码头、机场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码头、机场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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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追诉时效的,一般不会再追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未必无罪。追诉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犯罪分子承担刑事责任的时间限制。超过这个时间限制,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不会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的规定旨在促进权益的行使、节约司法资源、维护社会秩序。如果罪行严重,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仍然可以追诉。刑法根据刑期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追诉期限,最长需要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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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哥被人给撞伤了,肇事者想要逃跑,我哥哥就一直在追他,他很担心,就出了事情,按摩追死肇事逃逸者要怎么办呢?
[律师回复]
一、 前行为未构成犯罪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处理。
肇事者违章肇事如果只是致被害人轻微伤、轻伤或者只是造成了牲畜(如猪、牛、羊等)死亡的后果,财产损失数额不大。此时如果肇事者逃逸行为本身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肇事者不构成犯罪,对肇事者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的规定,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二、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后逃逸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理
肇事者违章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此时肇事者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肇事者为逃避法律的追究而驾车逃逸,但没有因逃逸而造成严重后果。这种情况符合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加重处罚情节,对肇事者应处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一般包括以下三种:
1、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被害人得到其他人的及时救助而脱离危险,从而没有造成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后果。
2、虽然在逃逸过程中已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3、行为人肇事将他人撞成重伤,但并不具有使其死亡的现实危险性。
三、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件的处理
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5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这界定了逃逸致人死亡的具体范围。司法实践中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未介入肇事者本人其他加害行为即交通肇事后单纯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况。
3、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按照《解释》第六条规定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4、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在逃逸过程中介入肇事者的“加害”行为,如拖着伤者逃逸故意到车轧人,将受害人抛入水中,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对此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对肇事者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和交通肇事罪进行数罪并罚。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逃逸行为已成为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因此不应再被作为前一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是由,否则有违“禁止一行为重复评价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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