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以取保候审吗
因以危急方式侵犯公共安全罪所产生的情况下,在特定条件下得以进行取保候审。
然而,这取决于具体案情的状况。
以危急方式侵犯公共安全罪属于极度严重的犯罪行为,一般来说,因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较大,因此取保候审的执行难度相对较高。
然而,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满足以下条件,仍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险性的出现;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险性的出现;
以及羁押期限已满,案件尚未处理完毕,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标准
在司法实践操作层面,对于“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判定,我们务必保持严谨审慎态度,严格把握构成此项罪名所需满足的特有构成要件,既不可进行无限度的扩大解释,也不能随意限定适用于此的范围。由于法律明确界定了其他危险方法的具体范畴,故仅当行为人实施针对公共安全的不法行为进而采取的危险手段与其放火、决水、爆炸及投放危险物质等暴力性危险行为具有同等甚至更高的威胁性,并且此类行为对社会产生了显著性的危害,才能被视为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行为人如采取杀人、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方式作为其危险活动,只要这些行为已经具备足够大的可能性威胁到公共安全,均可以构成该罪。在此种情况下,行为者无论最终是否引发严重后果,都应被视为触犯了刑法。《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社会安全罪怎么判
利用非法方法危害公众安全罪,是一项极具重大影响的刑事犯罪。其所面临判决的程度,需依据犯罪行为的严重性而定。若尚未对社会产生严重影响,则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然而,倘若导致他人重伤、死亡或使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遭到重大损失,则可能被判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的重罚。例如,在公开场合擅自架设电网、驾驶车辆冲撞人群等危险行为,一旦具备了威胁到众多不特定人员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以及重要公共财产安全的可能性,便有可能触犯该重罪。在实际的司法审判过程中,法官将会全面地考量被告人的主观恶意、犯罪手段、损害结果等多方面因素,从而进行量刑裁决。
因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取保候审条件严格。但满足以下,仍可能获批:预期刑期为管制、拘役或附加刑;有期徒刑以上,但取保不增社会风险;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孕哺期女性,取保无社会风险;羁押期满,案未结,需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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