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离婚一方说欠外债怎么处理
在面临夫妻关系破裂至协议离婚之际,倘若有任意一方提出其背负着对外欠款,裁决方式须综合诸多复杂因素予以审慎考虑。
首要步骤即是严格审核债务的实质真实性以及法律效力的确凿性,其中涵盖了债务的具体用途、形成日期、债权方的详细信息等等。
若此笔债务是为了维持家庭共同生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而产生,则通常会被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然而,若这笔债务是由某一方以个人名义负担,并且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同时债权方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那么这笔债务通常会被视为个人债务,由负债一方独自承担偿还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离婚一方不让看孩子怎么办
1、首先,当事人有两种途径来寻求有效解决争议:第一种是通过双方积极协商进行解决;其次也可以寻找居住地相应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进行调解,力求达成各方满意的结果。对于未获取子女抚养权的那一方来说,他们可以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者此前达成的调解书,前往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而得以实现其看望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2、当离婚协议、调解书或者法院判决明确指出孩子享有探视权时,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却可能遭受对方父母以各种理由拒绝让步导致探望权无法正常行使,此时,拥有探望权的一方有权借助当地居委会及其他机构进行交涉与协调。如若未能取得理想效果,可在收集充分证据支持后,向法院提出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法院执行过程中通常仅会采取排除障碍等手段,而不会轻易涉及到孩子人身安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三、夫妻离婚一方故意不出现怎么办
在离婚诉讼的过程中,倘若其中一方故意不露面,那么法院将会采取公告送达这一法律程序来向其传达相关信息。经过公告期限届满之后,对方依旧未能现身应诉的话,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缺席审判的决定。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此情况下所作出的缺席判决或多或少都会对未出席一方的权益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寻求专业律师的协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夫妻协议离婚时一方提出有对外欠款,裁决要综合考虑。先审核债务真实性和效力,包括用途等。若为家庭生活等产生的是共同债务,双方共担。若一方个人名义且超家庭日常所需,债权方不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就视为个人债务,由其独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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