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孩子抚养费能不能要求一次性结算
在办理离婚事宜中,若您希望一次性结算子女抚育费用,然而依照法院通常的做法,需依据实际情况来权衡判断是否予以支持。
倘若另一方具备充足的资金实力以实现一次性的偿付,并且这样做有助于保障孩子良好的成长环境并维护其权益,则法院有可能给予了积极的回应。
然而,若对方的财务状况无法承受这一压力,或者一次性支付可能给他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严重影响,那么法院或许不愿意批准这样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离婚孩子抚养权的处理方法
众所周知,离婚时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双方均可予以协商处理,若无法达成共识,便须得交由公权力机关即法院作出终局判决。
法院在判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时,一般都会遵循有益于子女身心发展成长的基本原则来衡量。
首先,关于未满两周岁年龄段的幼儿,法律规定应由其母亲承担主要的抚养责任。
然而,若在实际中母亲存在以下其中任意一项特殊情况,那么这个年龄段的子女同样可以随父亲共同生活:
(1)倘若母亲患病时间较长,病患属于不易根治的传染性疾病或是其他严重类型的疾病,导致子女无法与母亲共同生活;
(2)母亲虽然具备抚养孩子的客观条件,却未能尽到相应的抚养义务,而这时父亲又希望子女能够跟随自己生活的话;
(3)除此之外,若有其他方面的原因存在,例如母亲的经济状况以及日常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产生显著的不良影响,或是母亲的行为举止道德败坏,给孩子的成长带来负面作用,甚至由于触犯法律法规而被判处长期徒刑,丧失了抚养子女的可能性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若是父母双方共同签署协议,同意未满两周岁年龄段的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且确认这样做不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造成任何不利影响,那么法院亦应对此表示支持。
其次,对于已满两周岁以上的儿童,无论是随父亲生活还是随母亲生活,首先应该由父母双方自行协商并最终做出决定。
因此,当父母双方在子女抚养权的问题上出现分歧发生争议的时候,法院必须先进行调解工作。
在确保当事人双方同意的基础上,通过协商决定由父亲全权抚养孩子,或是让子女跟随母亲生活,又或者在保护子女权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以轮流照顾孩子。
只要是这些抚养方式得到了法院的批准,都是可行的。
倘若当事人双方因为子女抚养问题依旧无法达成书面协议,法院便会结合父母亲各自的抚养能力及抚养条件等重要因素,以及判断哪种办法更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成长的角度,慎重地给出判决结果。
最后,对于年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如果父母双方在抚养问题上仍然无法达成共识,法律规定应当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自由选择到底跟随谁生活,而是法院通常只在父母争执不下,且双方都具有足够的抚养能力抚养孩子的情况下,才会考虑孩子的个人意志。《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在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关于未成年子女之医疗费用的承担,一般遵循如下原则进行裁量:首先,父母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就各自应负担的比例达成共识;其次,若经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由法院根据父母双方的经济能力以及未成年子女的实际需要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与判断。通常而言,非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需承担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此举旨在切实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获得所需的医疗保障。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每种具体情况都需要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和评估。
在办理离婚事宜中,若您希望一次性结算子女抚育费用,然而依照法院通常的做法,需依据实际情况来权衡判断是否予以支持。倘若另一方具备充足的资金实力以实现一次性的偿付,并且这样做有助于保障孩子良好的成长环境并维护其权益,则法院有可能给予了积极的回应。然而,若对方的财务状况无法承受这一压力,或者一次性支付可能给他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严重影响,那么法院或许不愿意批准这样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