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实际量刑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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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判定交通肇事罪的惩罚基准时,需要综合考虑严重结果和不当行为情节。如果违反交规导致重大事故,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那么将会被判处三至五年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恶劣行为,那么将会被判处三至七年的有期徒刑。如果因为逃避而导致他人死亡,那么将会被判处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实际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交通肇事罪实际量刑标准是什么

在判定交通肇事罪的惩罚基准时,其依据需综合考虑意外事件所导致的严重结果以及肇事方在整个事件中的不当行为情节。

通常而言,若是由于肇事者违反了国家有关的交通运输管理规定,从而引发了重大交通安全事故,致使他人受到重度伤害、丧生或者引发公共或私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那么肇事者将被判处三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或者刑事拘留

对于那些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离现场或者存在其他极度恶劣行为表现的肇事者,他们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而对于那些因为逃避责任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肇事者,他们将会被判处七年甚至是更长时间的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情况是什么

对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准则明确如下:

首先,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则需接受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制裁。

其次,若是肇事后逃逸或者存在其他极其恶劣的情节,可能受到的刑事惩罚则为三年以上至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进一步来说,如若因逃逸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发生,则他将面临更为严厉的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司法审判。

而本罪的立案标准,即当交通事故已经引发下列情形之一时,我们应依法立案侦查:

首先,如在事故中仅造成1名死者或至少3人重伤,且行为人对这起事故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

其次是涉及到3名及以上死者,且行为人对这起事故承担平等责任者。

再次,若造成了公共财产以及他人财产的直接损害,行动人对此事故负责全责或者主责,且其无力赔偿的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话同样也要立案调查。

最后,交通肇事导致一人以上重伤,行为人对事故负全责或主责,同时具备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我们均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1)在饮酒后、使用毒品之后驾驶机动车的;

(2)没有相应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

(3)已知自身所驾车辆的安全装置不完备或者安全机械部件失效却仍继续驾驶的;

(4)知晓承运之车无牌照或者已经报废但仍然冒险驾驶的;

(5)严重超越合理载重行驶的;

(6)为了逃避法律追诉而逃离事故现场的。《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交通肇事罪赔偿是怎么判的

关于交通肇事犯罪损害赔偿范围,通常涵盖了如医疗费用护理费用、误工工资、残疾人补偿以及死亡赔偿金等诸多项目。至于具体的赔偿裁决结果,则主要基于以下几大要素进行考量:首先是事故责任的划分与界定,其次考察受害者所遭受的损失情况,再者就是被告人所拥有的实际赔偿能力等等。倘若被告人能够积极主动地赔偿受害方或者其家属,并且成功获得对方谅解的话,那么在刑事审判阶段,法院可能会考虑相关情节,对被告人实施酌情减轻处罚。对于民事赔偿部分,则将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条款和确凿的证据来锁定最终赔偿金额。例如,医疗费用可以参考实际发生费用的票据作为依据来加以衡量;而误工工资则要根据受害者的收入水平及误工天数来进行计算;至于残疾人补偿,则需根据受害者的伤残程度来进行相应的计算。总而言之,赔偿金额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以确保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判定交通肇事罪惩罚基准要综合严重结果和不当行为情节。违反交规致重大事故使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判三至五年有期或拘役。肇事后逃逸或有恶劣行为判三至七年有期,因逃避致他人死亡判七年以上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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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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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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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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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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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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