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法律程序中,被提起取保候审并不一定必须满足逮捕条件。
取保候审是一项重要的刑事强制措施之一,其主要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可能面临短期自由刑(如管制或拘役)或者附加刑(如单独适用罚金或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对公共安全造成过高风险的罪犯员;
此外,对于患有严重疾病导致日常生活无法自理、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等特殊人群,也可采用此措施以避免对她们的身心健康和家庭生活带来过大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被取保候审还会进看守所吗
依据我国相应的司法法条条例,是否会在取保候审阶段之后将被告人收押,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断,若发现其存在违法规则的行为,就极有可能面临回归监狱服刑的可能性。
对于已被法院裁决取保候审的罪犯或被告若再次触犯相关规定,将会责令其现场写下深刻的反省悔过书,同时要求他们重交保证金或者提出新的担保人替补,或者采取监视居住的方式进行监管,甚至可能依法批准将其逮捕关押。
当罪犯或被告的违规情节达到需要逮捕的严重程度时,法院有权先行对之实施拘留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三、取保候审保证人有什么责任
取保候审保证人承受之职责主要表现为:对被保证人尊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管,如发现其涉嫌违法之举止,必须立即向上报告;当被保证人未能遵循保证义务之时,若保证人未尽速上报或未加以制止,便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遭受罚款之虞。作为保证人,应当具备承担保证义务的能力,同时需拥有稳定的居所及可观的经济收入。而其承担之保证责任则自相关司法部门宣告取保候审决定之日起正式生效。倘若被取保候审之人未经执行机构许可擅自离境,或者其居住地、工作单位以及联络方式发生变更却未能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执行机构等情况出现,保证人若未能及时上报,均有可能面临法律制裁。总而言之,保证人肩负重任,务必谨慎对待,严格履行自身职责。
刑事程序中,取保候审不一定要满足逮捕条件。它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可能短期自由刑或附加刑,或可能判有期以上但取保不致危害公共安全的罪犯,也适用于患重病无法自理、孕期或哺乳期妇女等特殊人群,以减少对其身心和家庭生活影响,是重要刑事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