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怎么去异地
若取保候审人员欲前往异地居住、生活,则需向本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执法机关提交一份详尽的书面申请,经其审查与批准后方能成行。
而执行机关在对所有涉及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取保候审人员的行为表现进行全面评估之后,将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如获批准,执行机关将会向被取保候审人员明确告知其应遵循的各项相关规定及注意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审的执行条件有哪些呢
以下为取保候审实施的必要条件:(第一)若行为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运动性适用附加刑的情况;
(第二)如果行为人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而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足以对社会造成危害者;
(第三)患有严重疾病、健康状况无法独立生活,以及孕妇或正在哺育未满周岁婴幼儿者,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者。
上述情况需特别注意,若已经到了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来得及处理完毕,则仍需采取取保候审的手段进行处理。《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是什么处罚标准
取保候审并非一项惩罚性质的措施,而仅仅是刑事诉讼流程中所运用到的一种强制性手段。它致力于解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在内的司法主体如何保证对没有被正式逮捕或者已经被捕却需要更改强制方式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处于可控状态,特别是在无法将其关押或可以暂时解除其关押的情况下。这样做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他们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并出庭,同时也不会对社会造成任何潜在的危害。
取保候审的具体实施条件包括: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通过取保候审的方式不会导致社会产生危险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在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妇女,同样可以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来避免社会产生危险;当羁押期限届满,事例尚未得到妥善处理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来进行处理等等。
取保候审的执行工作通常由公安机关负责完成。
若取保候审人员欲前往异地居住、生活,则需向本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执法机关提交一份详尽的书面申请,经其审查与批准后方能成行。而执行机关在对所有涉及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取保候审人员的行为表现进行全面评估之后,将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如获批准,执行机关将会向被取保候审人员明确告知其应遵循的各项相关规定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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