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内容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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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我国,危险驾驶的犯罪行为主要包括四种情况:一是醉酒驾驶机动车;二是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三是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四是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这些行为对公共交通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和挑战。
危险驾驶罪内容有哪些

一、危险驾驶罪内容有哪些

在我国,危险驾驶犯罪行为主要包含四大情况:即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在道路上进行追逐竞技,情节恶劣者;

在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过程中,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数量,或者严重超出规定时速行驶;

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从而危害到公共安全的行为。

以上种种行为,无疑对我们的公共交通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和挑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最少判几年

在犯罪行为中涉及到危险驾驶罪的情况下,被告人将至少被判处为期一个月时间的拘役刑罚,并且还需要缴纳罚金作为惩罚。

以下几种行为皆属于危险驾驶罪范畴:

首先是追逐竞技行为,如果这种行为情节恶劣的话;

其次是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违法行为;

再次是对于从事校车业务或长途客运方面的人员来说,如果其严重超越了预定乘客人数,或者是在行驶途中严重违背了规定的速度限制;

最后是违反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具有危害性的化学品,进而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危险驾驶罪找律师能行吗

在涉嫌危险驾驶罪的事件中,寻求专业律师进行法律咨询是一个理性且具有实效性的行动选项。律师作为法律领域的专业人士,具备深入理解并运用相关法律条款以及司法实践经验的优势,这将有助于他们精确地评估事件的具体细节,从而判断出事件的严重性及其可能带来的量刑范围。同时,律师还能够协助当事人搜集各种有利于其立场的证据材料,诸如证明当事人当时所处的精神状态、驾驶环境等特殊情境因素。此外,在与司法机构进行沟通协商的过程中,律师凭借其丰富的经验,有能力更为高效地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权益,如争取减轻处罚或者适用缓刑等。总的来说,律师以其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可以为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当事人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在我国,危险驾驶的犯罪行为主要包含四大情况:即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进行追逐竞技,情节恶劣者;在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过程中,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数量,或者严重超出规定时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从而危害到公共安全的行为。以上种种行为,无疑对我们的公共交通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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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的内容是什么
危险驾驶罪的具体法律条文及规定在行驶于道路之上的机动车领域,存在着以下四种情况,均可能被视作危险驾驶罪的实施:其一,烈火如荼地进行追逐竞技比赛,无论是情节还是环境都极其恶劣;其二,醉意熏染下依然驾车行驶,置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于不顾;其三,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工作,严重超越额定承载能力的乘坐人数,或是在规定的最高速度之上持续行驶,其危害性不言而喻;最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对公共安全造成了极大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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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危险驾驶罪主观内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的内容是怎么样的本罪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并且一般是直接故意。在少数情况下也可能由间接故意构成,如受车主要求进行危险驾驶,就是一种放任性的间接故意行为。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和客观方面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人实施危险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都可以构成犯罪。对于虽有驾驶技术但没有驾驶执照的人实施危险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也构成本罪。此外,对危险驾驶行为具有指使、组织作用,或者强迫、强令进行危险驾驶的管理者、车主或者其他人,也可以构成本罪。既可以作为本罪的主犯,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协助犯等共同犯罪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所谓“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行驶过程中相互攀比驾驶速度而快速行驶、为超越他人车辆而追逐行驶、超越限速的规定行驶等。所谓“情节恶劣”,是指行为人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形十分危险且不服从交通管理部门制止,多次因追逐竞驶受到交通管理部门制止或处理,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等。所谓“醉酒驾驶机动车”,是指行为人在饮酒后没有有清醒之前,且体内酒精含量超过人体允许正常指数之之外,不能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下而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作为犯罪处理,醉酒驾驶机动车也应当具有一定的严重情节,即行为人无视醉酒驾车的有关管理规定,或者不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制止,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等。对偶尔的醉酒驾车或者特殊情况下的醉酒驾车,没有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只要行为人及时认识了自己的错误,也可以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处理。
三、危险驾驶罪的法律规定根据《刑法修正案八》
第二十二条、《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
第三项、
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危险驾驶罪是因为道路上危险驾驶的现象越来越多,甚至因此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才把危险驾驶罪写入刑法的。所以,每一位驾驶员应该遵守交通规定,安全驾驶。如还有什么疑问的,小编建议登录网站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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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证据内容有哪些
1、证明行为人的责任能力的证据。包括行为人的身份证、驾驶证、户口本等身份证明。2、证明行为人存在主观故意的证据。3、证明行为人有危险驾驶行为的证据: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危险驾驶、醉驾驾驶、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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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矫正内容有哪些
危险驾驶罪犯的康复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教育课程:通过学习法律知识,让罪犯深刻认识到危险驾驶的后果,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 2.心理咨询与治疗:帮助罪犯改正不良驾驶心态和习惯,培养健康的驾驶心理。 3.社区服务:让罪犯通过参与社区服务来补偿自己的过错,同时也能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感。 4.定期汇报情况:要求罪犯定期向相关部门汇报自己的情况,以便监督其行为和思想。 这些措施的目的是让罪犯深刻反省自己的错误,改正行为,重新融入社会,成为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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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认定的内容有哪些
危险驾驶罪认定的关键要素对于“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标准,其具体内容主要涵盖以下四个方面:首先是机动车驾驶人员在道路上以追求刺激、争夺速度为目的进行机动车驾驶活动,且情节极其恶劣的情况;其次则包括饮酒过量后仍然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再次,机动车驾驶员在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过程中,严重超出额定乘客承载数量,甚至超过规定最高时速行驶的违法行为;最后,也包括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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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朋友昨天与同学聚会喝了很多酒,酒后驾车在路上开的很快,被交警拦下了,所以朋友想知道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醉酒人犯罪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刑法并未对其给予任何宽纵性的规定。随着我国进入汽车时代,醉酒犯罪中的醉酒驾驶问题也日益突出,引起了刑法理论界以及司法实务界的广泛关注。立法者为应对这一严峻形势,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增加了危险驾驶罪的规定,“醉酒驾驶”进入到刑法的评价范围,并且评价的不是肇事的结果而是醉酒驾驶的行为,本文简称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醉驾入罪”回应了舆论和民众的期待,有效地控制和减少了醉酒驾驶行为,防止了危害结果发生。但由于刑事立法的前瞻性有限,加之刑法条文通常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对于危险驾驶罪中“醉酒驾驶”的理解和适用遇到诸多的问题,要想充分发挥刑法规定的评价和指引功能,以达到预防和减少醉驾的目的,就要对“醉驾入罪”后所产生的问题进行理性和深入地研究。笔者出于这一初衷,就“醉驾入罪”的若干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调研和探讨,结合域外的相关经验提出了理解与适用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想法。本文在结构上共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大部分。其中引言部分介绍了“醉驾入罪”的背景、研究的现状以及结合笔者调研而得出的研究必要性。正文部分又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醉驾入罪”的立法设置及理论支撑。本章具体从二个方面进行论述:第
一、阐述了“醉驾入罪”的立法设置;第
二、说明了“醉驾入罪”的刑法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主要是详细解读了“醉驾入罪”的理论难点和司法困惑。笔者结合“醉驾入罪”一年多来所在地区危险驾驶案件的情况,综合分析了此类案件的理论难点和办案中遇到的问题,如“醉驾是否一律入罪”、“量刑不平衡”等问题。第三部分通过对比英国、美国、德国、日本对醉酒驾驶的规定及处罚,详细阐述了我国与上述国家的区别,指出本罪设置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可以借鉴国外的地方。在此基础上论证了我国对醉酒驾驶应采取“立法从严,司法要宽严相济”的态度。第四部分主要是在前面几部分基础上论述了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主客观要件的认定,并尝试提出了立法和司法建议。
1、坚持责任主义,明确主观要件;
2、从实质的立场解读客观要件;
3、醉驾案件定罪处刑要考虑情节;
4、定罪量刑的立法和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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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审查内容包括什么
检察官在审理危险驾驶罪案件时,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被告人是否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2.被告人是否存在故意犯罪的行为,比如明知自己醉酒还开车。 3.被告人的驾驶行为是否违法,比如醉酒驾车、追逐竞驶、校车或客运车辆超员超速、违规运输危化品危及公共安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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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我的朋友前不久在出差的途中高速上危险驾驶,现在请了律师,但是还是先问一下,危险驾驶罪无罪辩护要点是什么
[律师回复] 鉴定意见中的真实性、同一性审查
危险(醉酒)驾驶案通常要经过两次酒精(乙醇)含量鉴定,前一次为呼气酒精测试,后二次则为血液乙醇含量鉴定,即抽血化验。虽然在实务中,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一般不作为最后认定的结论,但在特殊情况下,现行法律亦有明文规定,如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或者在抽取血样前又喝酒的,就会以呼气酒精检验结果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考虑到酒精含量浓度是认定行为人是否醉酒驾驶的关键性证据,因此对于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同一性要格外重视。一要审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是否合法,审查有无超出鉴定机构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鉴定人有无相应职称,有无违法回避规定等;二要审查鉴定程序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在符合一般程序性要求前提下,还需审查是否符合血液鉴定该类专业的检验规程和技术方法要求,如抽血消毒用具的成分(有无酒精成分);三要审查检材情况。在实务中,鉴定检材的真实性和同一性是鉴定意见转化为定案根据的前提条件。律师要高度重视审查检材(即血样)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有无完整记录,应当指出的是,此时需要结合医院抽血记录、抽血录像等证据,看检材来源是否与上述证据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主要应当审查现场提取血液是否与实际检材同一,有无受到污染等;四要审查鉴定文书形式是否完整、齐备。有无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是否能够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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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想要写一份关于驾驶罪的辩护词,所以想问大家关于最新危险驾驶罪辩护词的内容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关于最新危险驾驶罪辩护词内容如下: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作为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以供法庭定案参考。
我认为,鉴于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有良好的悔罪表现,因此对被告人陈某的量刑应当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并根据被告人陈某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的事实,请求法庭依法对被告人陈某予以减轻处罚或宣告缓刑或免除刑事处罚。理由如下:
一、从本案事实和情节看,被告人陈某危险驾驶过失成份更大,主观恶性很小。
根据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其是在2017年1月4日晚上在朋友余某家中吃饭时饮了酒,直到当晚8点多结束,并且当晚便在余某家中睡觉休息,1月6日凌晨5点多才从余某家中离开。这说明被告人是在酒后大约9个小时后才驾驶了机动车,他以为经过九个小时后,自己头脑已经足够清醒,所以才敢驾车出去,但却不幸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本案发生。可见,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更多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主观恶性很小。
二、被告人陈某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
被告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逃离现场,而是在明知受害人报警的情况下,留在现场等待交警过来处理事故,也非常配合交警作相应的酒精测试,无任何反抗行为。这在交通事故相对方张进生的询问笔录中有所反映。被告人在警察面前也如实供述自己喝了酒,是酒后驾车。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也积极配合警方的调查,能够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没有表露出任何想逃避责任的迹象。被告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中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和第二条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具体认定,应当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陈某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基于上述理由,辩护人请求法庭依法对被告人陈某予以减轻处罚或宣告缓刑或免除刑事处罚,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你好,我弟弟因为危险驾驶,把人撞死了现在被刑拘了,咨询一下。危险驾驶罪处罚的具体内容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2017最新危险驾驶罪处罚标准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危险驾驶罪有哪些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显然,此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危险驾驶的行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危险,即对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危险。
2、客观要件
此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因此构成此罪要求在客观行为方面,要同时满足四个方面的条件:
(1)行为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这里法律条文采用列举的方式,仅将醉酒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入罪。
“醉酒驾驶”的行为。醉酒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而生理性醉酒则不属于精神病。在病理性醉酒的情形中,要看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如果明知而故意饮酒是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驾驶机动车,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其仍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不知道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而饮酒后使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又驾驶机动车行驶,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刑罚不应对此种行为人意志无法控制的行为加以处罚。
“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追逐竞驶”是指驾驶机动车相互追逐或以追求速度为目的驾驶的行为,即通俗意义上的“飙车”行为。由于道路限速的不同,那么达到“追逐竞驶”的速度条件也是不一样的。具体要多少码还要根据各地情况的不同而加以具体界定。
(2)空间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要在道路上进行。 “道路”与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范围相一致,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即凡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都可以称之为道路。
(3)对象条件:驾驶的是机动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大型汽车、小型汽车、专用汽车、特种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等机动车辆。
注意:由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因此醉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或驾驶电动自行车追逐竞驶的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4)情节条件:情节恶劣。法律对于“情节恶劣”没有作具体的规定,但依照立法的本意,在闹市区、在高速公路上等醉驾或追逐竞驶,或车上载有多人等情形可以视为情节恶劣。
注意:这里的“情节恶劣”不包括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形。因为危险驾驶罪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即构成该罪,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交通肇事罪或其他罪名处罚。
3、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实践中主要是机动车驾驶员。
4、主观要件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
现在,在上述四种情况下,都可以依法追究驾驶者的刑事责任了。而法律规定的危险驾驶罪的处罚标准为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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