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能否向抢夺罪转换

最新修订 | 202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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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盗窃罪可以转化为抢夺罪。例如,在盗窃过程中,为了反抗抓捕或者毁灭证据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就会转化为抢劫罪。而单纯的盗窃罪转化为抢夺罪,则多因行为形式和程度的改变所致。如果盗窃时是秘密行动,之后对被盗财产的控制转变为公开且强势,就可能导致抢夺罪的既遂。这种转化需要结合具体行为进行判断。
盗窃罪能否向抢夺罪转换

一、盗窃罪能否向抢夺罪转换

在某些特定情景下,盗窃罪有可能被转换成抢夺罪。

举例来说,假设在实施盗窃行径过程中,犯罪者为了反抗逮捕或销毁证据,而在现场采取了暴力手段或者以暴力相威胁,那么这种情况便有可能转变为更为严重的抢劫罪

然而,从纯粹的盗窃罪向抢夺罪的转化,往往是由于犯罪行为的形式与程度发生了改变。

假如在实施盗窃行为时,犯罪者选择秘密行动,但是在接下来的行为过程中,其对于被盗财产的控制权却转为公开且强势,这样也会导致抢夺罪的既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盗窃罪能否撤案的条件

1.案情显著轻微且造成的危害程度较小的情况下,一般不认定为犯法;

2.该项违法行为已经超出了法定追溯时效期限;

3.根据特殊赦免令得以豁免刑罚的情况;

4.依照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行为,若未进行告知或撤销诉讼申请的;

5.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已死亡;

6.按照其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无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关于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较大的额度,或者犯罪分子进行多次盗窃、进入他人住所盗窃、私带凶器实施盗窃以及扒窃等违法行为的,将面临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事处罚,同时还需承担罚金的行政罚款;

如果案件情节较为严重,需要承担更重的刑事责任,则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被要求支付罚金;

若数额特别重大或是犯罪行为恶劣到极致,则有可能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终身监禁,同样还需要承担罚金或没收个人财产的刑事处罚。

此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应自接到公安部门提交的批准逮捕文书之后的七个自然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而如若人民检察院对此决定予以否决,公安部门也应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立即释放涉嫌人员,并且将具体执行状况及时通告本院。

一旦确信必须进一步深入调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和监视居留等多种情况,应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盗窃罪能否减刑一年内不追究

对于盗窃罪是否能够在一年内免于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一个综合性极强并且需经过深入分析的问题。具体而言,我们需要依据我国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对犯罪行为是否超过了追诉时效期限进行全面评估。同时,盗窃罪的追诉时效期限也会受到犯罪情节以及可能判处的刑期的影响。通常情况下,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盗窃罪,其追诉时效期限为五年。然而,若盗窃行为涉及到严重情节,例如盗窃数额巨大或多次实施盗窃等,那么追诉时效将会相应地予以延长。另外,如果在追诉期限内再次实施犯罪行为,那么追诉期限将自新罪行发生之日起重新计算。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事件已经进入立案侦查阶段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事件,但是犯罪嫌疑人采取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方式,那么这种情况下将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因此,仅仅针对盗窃罪本身,我们无法简单地给出一个确切的答案,即是否能在一年内免于追究刑事责任,而是必须结合具体的案情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判断。

某些特定情况下盗窃罪可转抢夺罪。如盗窃中为反抗逮捕或毁证用暴力或暴力威胁会转抢劫罪。而单纯盗窃罪转抢夺罪,多因行为形式和程度改变,若盗窃时秘密行动,之后对被盗财产控制转公开且强势也会致抢夺罪既遂。这种转化需结合具体行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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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区别 抢夺罪与盗窃罪的主要区别是,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客观方面不同,盗窃罪的客观方面是,有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抢夺罪的客观方面则是,有公然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抢夺罪与盗窃罪有许多共同之处,也就是两罪的构成要件中主观方面都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且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两罪所侵害的客体都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抢夺罪的客观方面是采取公然夺取的方式。所谓公然夺取是指犯罪嫌疑人当着财物管理人的面,公开夺走其财物,并且这种公然夺取没有采用暴力或暴威胁,否则将构成抢劫罪。盗窃罪的客观方面是秘密窃取,即犯罪嫌疑人用自以为不会被财物控制人发觉的手段窃走财物。 在司法实践中有两个问题要给予重视: (一)、犯罪嫌疑人取走财物的行为究竟是公然夺取还是秘密窃取有时也并不是容易判断的。 一般情况下,应根据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对自己取得财物的行为方式的认识来判断,如果行为人自认为自己夺取财物是在财物管理人,控制人明知的状态下进行的,即使事实上财物管理人,控制人并不知道犯罪嫌疑人的取财行为,仍构成抢夺罪。例如,犯罪嫌疑人夺走财物管控人的财物,自认为财物管控人已发现,但事实上是财物管控人正在打盹儿,对被犯罪嫌疑人夺取财物之事并未知觉,但这仍构成抢夺罪。如果犯罪嫌疑人自以为采取了让财物管控人不知道的秘密方式取走财物,即使财物管控人事实上已发觉,这也仍构成盗窃罪。但是有些时候,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认识是不确定的,这种不确定是指犯罪嫌疑人并没有判断出财物管控人对其被夺取财物的行为是否知觉,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理就是,其行为如果被财物管控人知觉,便夺取其财物;如果未被财物管控人知觉,便窃取财物。关键在于一个是“夺”,另一个是“窃”两个字的区别上。例如,一犯罪嫌疑人欲窃取某仓库内的财物,实施盗窃之前,发现该仓库门卫房间里有一门卫人员在值班。于是犯罪嫌疑人就把仓库门房的门,从外面偷偷地锁上,然后开始盗取仓库内的财物,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理就是,如果门卫人员没有发觉,他的行为即为盗窃;如果门卫人员发现了,他的行为就是抢夺。在这种情况下的认定,我认为,应根据客观情形加以认定,把实际的客观情形推定为犯罪嫌疑人的主观认识内容,也就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取走财物时门卫人员已经发觉,均应认定抢夺罪。 (二)、盗窃罪与抢夺罪之间存在转化的可能。 盗窃罪的秘密窃取行为必须能贯穿整个窃取财物的全过程,如果行为人先是秘密窃取,但是在还没有既遂之前,即控制财物之前,已经被受害人发觉,犯罪嫌疑人进而将窃取行为转化为公然抢夺的行为,则应认定为抢夺罪。例如,犯罪嫌疑人张某,从窗户潜入刘某家中企图窃取财物。刘某听见房内有响声,于是便打开房门,见张某正在翻箱行窃,刘某考虑自己年迈,家中无其他人,也没有邻居,又担心会受到张某的伤害,所以刘某既未喊人捉贼,也未采取其他措施,只是央求张某别拿走财物。张某刚开始很惊慌,当意识到受害人刘某家无他人,也无邻居,且刘某又年老体弱,不会把他怎样后,张对刘某的央求毫不理睬,旁若无人地又继续翻箱倒柜地寻找贵重物品。最后,拿走了刘某的人民币2020余元,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在被受害人刘某发觉之前,其行为仍属盗窃性质,但是在被受害人刘某发现其行为后,犯罪嫌疑人张某公然拿走人民币2020余元,这时犯罪嫌疑人张某的行为,已经从秘密窃取转化为公开抢夺,应认定为抢夺罪。这种案件的认定应注意转化的条件,那就是在犯罪嫌疑人的作案行为既遂以后被受害人发现,受害人实施了自救行为,这时尽管犯罪嫌疑人也可能是公然将财物取走(逃脱),但这只是盗窃既遂后的事后行为,并无向抢夺罪转化的余地。
盗窃罪抢夺罪怎么判刑?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法理论的传统观点认为,盗窃是指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是指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但是,根据这两个传统定义的字面含义,基本上不可能区分盗窃罪与抢夺罪。因为“秘密窃取”意味着“乘人不备”反过来说,“乘人不备”也具有秘密性。事实上,将“乘人不备”称作盗窃特征的,也并不罕见。例如,旧中国最高上字第1334号判例指出:“抢夺罪,系指公然夺取而言。若乘人不备窃取他人所有物,并非出于公然夺取,自应构成窃盗罪。”再如,有的学者指出:“行为秘密是指乘人不备,亦即,乘人不知不觉之际,以秘密或隐密的方法行之。”所以,不可能通过“秘密窃取”与“乘人不备”区别盗窃与抢夺行为。 盗窃是指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是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8据此,盗窃行为是秘密窃取财物,抢夺行为是公开取得财物。正如有的教科书所言: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使用人身强制方法,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不使用人身强制方法,是指不采取暴力、胁迫等使被害人不取反抗、不能反抗的方法,例如乘人不备而夺取财物。所谓公然夺取,是指采取了可以使被害人能够立即发觉的方式,公开夺取被害人的财物。”可是,扒窃行为,也是采取了可以使被害人能够立即发觉的方式,为什么就不成立抢夺罪呢 所以,删除“乘人不备”字样的抢夺罪定义,仍然不能区分盗窃罪与抢夺罪。不仅如此,将盗窃与抢夺的区别归结为秘密与公开的区别,还存在诸多问题。 盗窃罪的成立,要求其行为客观上表现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抢夺罪的成立,要求其行为客观上表现为公开取得他人财物,那么,这种观点是难以成立的(如后所述,通说也并不持此观点)。因为社会生活中存在大量行为人自以为没有被所有人、占有人发现,但事实上所有人、占有人乃至警察一直观察着行为人的一举一动的情形。例如,身强体壮的甲男人室盗窃时,被害人A女一人在家。甲入室时即被A发现,但A因担心遭受更大的侵害而没有阻拦甲的行为,只是暗中密切注视着甲的一举一动,甲取得财物后逃离现场。对于这样的行为,没有任何争议地认定为盗窃罪。可是,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并不具有秘密性。这说明盗窃行为并不要求客观上具有秘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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