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还会送看守所吗
在被实施取保候审措施之后,该案件是否会再次将其送入看守所之中,这完全取决于案件的实际进展情况以及当事人在取保候审过程中的具体表现状况。
举例而言,若当事人在接受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所设定的特定限制条款,例如未经许可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或县城,或者对证人进行干扰以影响其作证行为等等,亦或是在调查过程中新的犯罪证据得以发现等诸如此类的事项发生时,他们便极有可能被监管机关重新收捕并关押在看守所内等待审判。
然而,如果在取保候审阶段,当事人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令法规,并且案件的发展未出现任何不利于被告的变化,那么通常情况下他们无需被送回看守所继续关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审怎么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均可依法行使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决策;
若拒绝变更强制措施,则需向申请人阐明拒绝原因。
取保候审乃相关机构对特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短期羁押替代措施。
对于适宜逮捕之人犯而言,只要其存在严重疾病、尚未分娩的孕妇或者仍在哺乳期的婴幼儿,亦或是刑罚较轻者,皆可采纳取保候审之措施进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三、取保候审多久时间去派出所报到
在接受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们,他们不得擅自违反相关法规的限制,如未得到执行机构的批准,便不能擅自离开其所居留的市或者县城。关于在何时需要向公安部门进行定期汇报,这方面并无统一且清晰的法定义务予以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这个义务是由负责实施取保候审的执行机构依据具体的事例事实和情况而做出的判断与决策,有可能会要求被取保候审人员进行例行性的定期汇报,例如每星期甚至每个月都要前去报告。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者需保证自身的通讯设备能够随时保持通畅,以期能积极配合执行机构的监管工作。若执行机构通知其进行汇报,那么被取保候审者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准时到达,否则将面临着被撤销取保候审资格,进而改变强制措施的风险。
取保候审后是否再进看守所,取决于案件进展和当事人表现。若取保期间违反限制条款,如擅离居住地、干扰证人、有新犯罪证据等,就可能被重新收押。但当事人严格守法且案件无不利变化,通常不会被送回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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