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并不是一种无条件的保障措施,而是有可能转换为刑拘状态。
如果被实施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员在执行期间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例如蓄意自杀、逃逸,销毁、篡改证据,甚至干扰证人的正常作证过程等行为,又或者案件的实际情况发生了重大转变,可能对案件的侦查、起诉以及审判产生不利影响时,那么他们将有可能面临着被重新收押至看守所进行刑事拘留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条件有哪些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如下:
(一)处以管制、拘役或可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均符合取保候审标准;
(二)有可能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采取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也适用于此种情形;
(三)存在严重疾病且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怀孕期间或哺乳期内的妇女,同样满足取保候审的条件;
(四)在羁押期限即将期满之际,案件尚处于未决状态,此时需要采取取保候审进行羁押工作的处理。
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则包括:
(一)存在严重疾病无法保证生活自理的犯罪嫌疑人;
(二)孕妇或正在为其子女进行哺乳的妇女;
(三)属于唯一需要承担照顾责任的生活无法自理者;
(四)由于案情的特殊性或案件审理需要,采用监视居住措施更为合适的犯罪嫌疑人;
(五)在羁押期限达到届满时,案件仍处于未决状态,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进行后续处理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取保候审一般交多少保证金合适
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数额的确立问题,须由决定机关依据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数额、事例性质和情节、可能判处的刑期长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身危险性、财务状况等诸多因素,综合评估并作出决定。一般而言,保证金的起始金额设定为人民币1000元。针对涉及经济犯罪、侵犯财产权益犯罪或其他导致财产损失的犯罪行为,可按照涉案金额或直接财产损失数额的1至3倍来确定收取保证金的具体数额。然而,具体的数额并无固定的标准,需根据每一个事例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在确定保证金数额的过程中,决定机关将充分考虑到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需求,以及被取保候审人员的人身危险性、财务状况等多方面因素。
取保候审在司法实践中非无条件,可因违规转为刑拘。若取保者触犯法规,如自杀、逃逸、篡改证据、干扰证人等,或案情重大变化影响侦查、起诉、审判,将面临被重新收押至看守所的风险,转为刑事拘留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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