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后有什么问题
在获得取保候审之后,被取保候审者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例如没有取得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离境或者迁徙至其他市、县居住地,以及其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有任何变动时应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汇报。
此外,当收到传唤通知时,需准时赴约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以证实自己的清白。
如果被发现存在违法行为,将面临取消取保候审资格,改由更严厉的法律手段进行监管,甚至可能导致案件进入侦查阶段、审查起诉环节或者审判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审可以翻供吗急
在成功获得取保候审的豁免之后,倘若在此以前未能诚实地交代所有的犯罪行为真相,那么在法院进行深入审查和审理案件时,仍然需要本着真诚的态度,如实交代曾经犯下的罪行。然而,在法庭上的翻供必须是建立在确凿证据基础之上的。若缺乏有效的证据来支持您所提出的新说法,那么法院将会拒绝相信您的翻供,此翻供表述的事实将无法起到任何证明作用。此外,在法庭复审过程中的突然翻供会让法院经过核实后发现先前的供词完全真实可靠的话,那么被指控者就不会再会被视为属于自首或坦白类型,从而无法因此获得从轻或者减轻惩罚的待遇。另外,根据我国严厉的法律规定,在刑事审判程序之中,我们应当以其他适当的证据作为判断罪责的主要依据,而非仅仅依赖于被告人口头承认或者否认的供词。换句话说,即便其他证据已经足以证明被告的罪行成立,无论被告是否承认自己犯罪,最后的判决结果并不会受到影响。然而,假如没有其他合适的证言证据来证明被告犯了罪行,只是依靠其口头自愿承认的供词,那么这样的情况下,也不能单凭口供来确定被告的罪名并对其进行处罚。《刑事证据规则》第六十六条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移送审查逮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移送起诉以及提起公诉的依据。
第六十九条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三百四十四条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一)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主要情节一致,个别情节不一致的;
(三)其他由人民检察院查证更为便利、更有效率、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形。
自行补充侦查完毕后,应当将相关证据材料入卷,同时抄送监察机关。
人民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的,可以商请监察机关提供协助。
第四百零三条被告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的供述一致或者不一致的内容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可以不宣读被告人供述笔录。
被告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的供述不一致,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可以宣读被告人供述笔录,并针对笔录中被告人的供述内容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或者提出其他证据进行证明。
三、取保候审一定要亲属吗现在
关于取保候审的保证人身份问题,其实并不局限于亲属这一种类型。实际上,保证人首先应具备如下的基本资格:即与事例本身没有任何关联性,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来承担自己的保证义务,其本身应享有充分的政治权利,人身自由并未因任何原因而受到强制限制,以及拥有稳定的住宅地点和可靠的生活来源。尽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亲友确实常常成为保证人的首选,然而并不仅仅止步于此,诸如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同样满足上述要求的机构或人员均可担任保证人的角色。纵然如此,不论是亲属或是其他合格的保证人,他们皆需对被取保候审的人士实施必要的密切监管,以确保他们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值得一提的是,如果被取保候审人一旦违反了相关规范,那么保证人恐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取保候审期间,被保人须严守法规,未经批准不得离境或迁居,变更住址、工作、联系方式须24小时内报告执行机关。接传唤应准时到场,提供证明自清。违法将取消取保,转严管,或重启侦查、起诉、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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