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需要提供证据吗

最新修订 | 2024-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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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取保候审是司法机关为保证嫌疑人/被告人遵守相关规定,配合案件办理,而要求其提供担保人或保证金的一种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对取保候审的审批非常谨慎,需要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嫌疑人/被告人的健康状况等因素。只有在确凿证据表明嫌疑人/被告人可能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或者有其他妨碍案件办理的情况下,才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取保候审需要提供证据吗

一、取保候审需要提供证据

在正常情况下,获取取保候审资格并不需要提供确凿的证据。

取保候审,实际上是由各地司法机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责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家属提出可靠的担保人,或是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负责监督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不逃避、不干扰、不变相阻碍公安机关、检察院以及法院的侦查、起诉及审判工作,并且随时接受传唤出庭参与审理。

在整个取保候审过程中,司法机关会根据犯罪行为人的实际犯罪性质和情节程度,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评估判断,以决定是否批准犯罪行为人获得取保候审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一年后怎么办呢

在此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建议,若保释一年期已过,则必须尽快予以终止并解除。

依照我国现行《刑法诉讼程序法》第七十三条之条款,犯罪者或被告者如在其被保释期间内未曾违反第七十一条的相关规定,那么当他们面临保释期满时,就可以凭借解冻保释的通知文件或是相应的法律文书前往银行获得保证金偿还。

同样,依据第七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为犯罪者或被告者进行保释所进行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十二个月。

对于那些经过审查后认为已经不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是保释时间、监控居住时期已达期满的情形,也应立即解除该罪犯或被告者的保释状态。《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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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取保候审需要关系吗

关于取保候审的决定依据,这是严格根据国家法律条款以及每起事例所特有的案情状况予以判断的,与所谓的“人脉”并无关联。实际上,取保候审乃是我们国家司法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环节,其目的在于确保刑事诉讼流程的流畅运行,同时也必须充分考虑到被告人、嫌犯可能对社会造成的威胁程度,以及他们所涉及的罪行的性质、情节及可能所判之刑等多个方面。在现实情况下,若被告人或嫌犯所涉罪行轻微,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他们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通过实施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再者,如果被告人或嫌犯身患重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同样可以通过实施取保候审措施,避免对社会产生危害等等。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经过法定程序的审核批准,便可对被告人或嫌犯实施取保候审。总而言之,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所有的决策都是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的,绝不容许任何形式的“走后门”现象出现。

通常,取保候审无需确凿证据,由司法机关依法要求嫌疑人/被告人家属提供可靠担保人或保证金,监督其守法不逃,配合侦查、起诉及审判,并应传随到。审批考量犯罪性质、情节及健康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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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并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人民应当再审,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人民不予采纳,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二审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当事人经人民准许延期举证: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人民应当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人民不予采纳; 
(二)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再审提供不算新证据; ,无法据此另行提讼的;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
(一)有新的证据;  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原审中已经提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七条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的证据,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因为已经不是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 ,原审人民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视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但原审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不予采纳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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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必须要提供证据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取保候审并非强制要求提交证据,而是由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该措施旨在保障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临时人身自由,防止逃避或干扰司法调查。因此,是否适用取保候审取决于具体案情和司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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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再审提供的证据不足怎么办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再审不提供证据材料怎么处理 申请再审时当事人不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可以作出驳回再审申请的处理,或者要求当事人补充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二)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四)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二、什么是再审新的证据 (一)、再审“新的证据”:包括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原审庭审结束前发现但无法收集/原鉴定或勘验者推翻原结论等三种情形。 1.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是指新发现的原先就已形成的证据[新发现的旧证据]。 (1)即使是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出现的证据,如果是由于客观事实致使当事人无法在原审时就知道该证据存在的,从而根本不可能在原审中提出,且因此类新证据的出现,达到“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裁定再审; (2)如当事人以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形成的证据申请再审: A.一般情况下不宜裁定再审; B.如果属于新的事实,可以通过另行的方式解决。 2.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主要是指在正常情况下当事人即使知道该证据存在也无法获得该证据,但只要获得该证据就可以达到“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程度。 3.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所谓“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是指同一家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根据同样的检材,重新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推翻自己原先作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的情形。 (二)、再审视为“新的证据”: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现阶段再审“新的证据”的适度扩张/对证据失权制度是个冲击]。 1.该证据是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重要证据: A.该证据应当是在原审过程中已经向法庭提供的; B.该证据是重要证据[主要证据],能够证明案件基本事实/具有足够证明力且必不可少的证据。 2.该证据在原审中未予质证; 3.原裁判中没有将该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再审时不能提供证据怎么办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再审不提供证据材料怎么处理 申请再审时当事人不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可以作出驳回再审申请的处理,或者要求当事人补充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二)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四)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二、什么是再审新的证据 (一)、再审“新的证据”:包括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原审庭审结束前发现但无法收集/原鉴定或勘验者推翻原结论等三种情形。 1.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是指新发现的原先就已形成的证据[新发现的旧证据]。 (1)即使是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出现的证据,如果是由于客观事实致使当事人无法在原审时就知道该证据存在的,从而根本不可能在原审中提出,且因此类新证据的出现,达到“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裁定再审; (2)如当事人以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形成的证据申请再审: A.一般情况下不宜裁定再审; B.如果属于新的事实,可以通过另行的方式解决。 2.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主要是指在正常情况下当事人即使知道该证据存在也无法获得该证据,但只要获得该证据就可以达到“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程度。 3.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所谓“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是指同一家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根据同样的检材,重新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推翻自己原先作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的情形。 (二)、再审视为“新的证据”: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现阶段再审“新的证据”的适度扩张/对证据失权制度是个冲击]。 1.该证据是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重要证据: A.该证据应当是在原审过程中已经向法庭提供的; B.该证据是重要证据[主要证据],能够证明案件基本事实/具有足够证明力且必不可少的证据。 2.该证据在原审中未予质证; 3.原裁判中没有将该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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