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适用取保候审措施的期间内,的确存在着罪名变更的可能性。
具体地说,一旦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环节以及审判过程中,出现了新发现的证据或事实,使得原先所认定的罪名不够精确或者不够全面,那么便有可能对罪名进行相应的更改。
然而,罪名的变更需具备充足的证据支撑以及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也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定程序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数额应如何确定
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数目应依据地域的经济繁荣程度、犯罪嫌疑人的财务常状况、案件性质的严重度、情节的复杂度、对社会造成的潜在威胁及可能判处的刑罚轻重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性的评估后再做决定并加以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需要家属到场吗现在
关于取保候审是否需要家属到场参加的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而言,在申请取保候审的过程中,家属并不是必要的参与方。通常,只有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才有权利申请取保候审。然而在实践操作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属于未成年人,那么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均需参与到取保候审的相关程序中。然而对于成年人来说,家属到场并不是法定的强制性要求。在接收到申请之后,取保候审的决策机构将会对事例的整体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评估,以决定是否批准取保候审。如获批准,则会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
取保候审期间,罪名可能因侦查、起诉、审判中新证据或事实的发现而变更。若原罪名不精确或不全面,将依法调整。变更需充分证据、明确法律依据,并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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