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一定要有侵占行为吗

最新修订 | 2024-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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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职务侵占罪需要有明确的实际侵占行为,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事业单位的成员,通过职务便利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如果没有实际侵占,就不能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只有意图而没有实施,或者在实施过程中因故未遂,都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判定标准。
职务侵占罪一定要有侵占行为吗

一、职务侵占罪一定要有侵占行为吗

职务侵占罪,必须伴随着明确且实际存在的侵占行为。

犯罪施于以公司、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团体成员为主体的人群,他们利用自己所处职务的方便条件,非法占有并据为己有为其所有。

若未有实际发生的侵占举动,则无法构成所谓的职务侵占罪名

举例来说,无论是仅泛起了侵占之念而从未付诸实践,亦或是在侵占过程中因种种原因未能完全得手的情况下,皆不足以判定其是否违反了职务侵占罪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如何认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属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

其一,违反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纪律职责,侵犯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权,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从而构成刑事犯罪的各级各类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管理人员;

其二,在符合前述条件下,实施贪污挪用公款、刑法规定的受贿罪等行为,情节严重或者数额较大的,同样构成同类罪名的犯罪主体;

其三,协助实施犯罪行为,提供重要帮助,并且从中获取利益的人,也是此类犯罪的犯罪主体。

以上所提到的“公司”,主要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这两类企业组织形式。

具体来说,这类公司的董事监事一旦被确认为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就不再适合作为此罪的主体。

他们确实承担着领导角色,拥有一定的职权。

另外,除了这些董事和监事之外,另有许多其他职位的公司员工,例如经理、部门主管以及普通职员和工人们,只要他们并非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并存在滥用职务、侵吞公款等情况,也都有可能成为该罪名的主体。

再者,这些公司之外的企业或其他机构的员工,如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员工,以及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其他未被归类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全体员工,都可以看作是这种罪行的犯罪主体。《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职务侵占罪的律师规定有哪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职务侵占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有着详细且明确的法律明确规范。从犯罪行为的实施者角度来看,主要是指各类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存在职务身份的特定人群。关于该类犯罪活动的客观方面,主要体现为行为人借助自身所拥有的职务优势地位或便利条件,采用侵占、窃取、诈骗等非法手段,将所在机构或单位的财产不正当的归入其个人名下,造成了整体财产数额达到一定规模的违法行为。这里所说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通过管理、经营、经手机构财务的途径,得以利用这一机会,实现对财物的不当占有。而对于“非法占为己有”的方式,则包含了诸如私吞、盗窃、欺骗等多种手段。在法庭裁决此种类型犯罪事件时,会更加注重犯罪要素构成、证据的合法性、充分性,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等各个环节进行深入发掘和考察。

职务侵占罪需伴以明确实际的侵占行为,针对公司、企事业单位成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为己有。无实际侵占则罪名不成立。仅有意图未实施,或实施中因故未遂,均不符职务侵占罪的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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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逾期不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五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主要违反的是《土地管理法》,如果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触犯《刑法》,要承担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上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据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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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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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财物”不仅指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而且还指本单位“持有”的财物。包括:⑴、已经在本单位的占有、管理之下并为本单位所有的财物。⑵、本单位虽尚未占有、支配但属于本单位所有的债权。⑶、本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契约约定临时管理、使用或运输的他人财物,如邮局的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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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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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土地是否可以构成侵占罪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具体应该看情况,一般不可以。
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逾期不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五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主要违反的是《土地管理法》,如果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触犯《刑法》,要承担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上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据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上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据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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