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务侵占罪一定要有侵占行为吗
职务侵占罪,必须伴随着明确且实际存在的侵占行为。
该犯罪施于以公司、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团体成员为主体的人群,他们利用自己所处职务的方便条件,非法占有并据为己有为其所有。
若未有实际发生的侵占举动,则无法构成所谓的职务侵占罪名。
举例来说,无论是仅泛起了侵占之念而从未付诸实践,亦或是在侵占过程中因种种原因未能完全得手的情况下,皆不足以判定其是否违反了职务侵占罪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如何认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属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
其一,违反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纪律职责,侵犯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权,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从而构成刑事犯罪的各级各类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管理人员;
其二,在符合前述条件下,实施贪污、挪用公款、刑法规定的受贿罪等行为,情节严重或者数额较大的,同样构成同类罪名的犯罪主体;
其三,协助实施犯罪行为,提供重要帮助,并且从中获取利益的人,也是此类犯罪的犯罪主体。
以上所提到的“公司”,主要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这两类企业组织形式。
具体来说,这类公司的董事、监事一旦被确认为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就不再适合作为此罪的主体。
他们确实承担着领导角色,拥有一定的职权。
另外,除了这些董事和监事之外,另有许多其他职位的公司员工,例如经理、部门主管以及普通职员和工人们,只要他们并非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并存在滥用职务、侵吞公款等情况,也都有可能成为该罪名的主体。
再者,这些公司之外的企业或其他机构的员工,如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员工,以及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其他未被归类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全体员工,都可以看作是这种罪行的犯罪主体。《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职务侵占罪的律师规定有哪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职务侵占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有着详细且明确的法律明确规范。从犯罪行为的实施者角度来看,主要是指各类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存在职务身份的特定人群。关于该类犯罪活动的客观方面,主要体现为行为人借助自身所拥有的职务优势地位或便利条件,采用侵占、窃取、诈骗等非法手段,将所在机构或单位的财产不正当的归入其个人名下,造成了整体财产数额达到一定规模的违法行为。这里所说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通过管理、经营、经手机构财务的途径,得以利用这一机会,实现对财物的不当占有。而对于“非法占为己有”的方式,则包含了诸如私吞、盗窃、欺骗等多种手段。在法庭裁决此种类型犯罪事件时,会更加注重犯罪要素构成、证据的合法性、充分性,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等各个环节进行深入发掘和考察。
职务侵占罪需伴以明确实际的侵占行为,针对公司、企事业单位成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为己有。无实际侵占则罪名不成立。仅有意图未实施,或实施中因故未遂,均不符职务侵占罪的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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