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通常规定,若公安机关在对现行犯或嫌疑人采取拘留强制措施之后,判断被拘留者有必要依法执行逮捕,必须在拘留期的第三天起,向上一级公安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予以审查并批准。
但在特殊情况下,为确保案件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提请审核和批准的日期可适当延长一至四天。
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屡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在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时,其期限可延长至三十天。
而人民检察院则应在接收到公安机关送达的提请批准逮捕书之日起的七日内,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一年算判刑吗
关于管制刑罚的执行期限,我们可以明确得知,其自判决正式确定并开始执行的那一天计起。然而,对于判决之前已经被依法先行羁押的罪犯来说,情况则有所变化——根据法律规定,他们所遭受的每一天的关押,都将在最终量刑中折合成两倍的刑期予以扣除,以作为对其违法行为的惩罚和赔偿。
对于拘役这一类的刑罚,同样的规则适用于其执行期限的计算。在判决正式生效并开始执行前的羁押日数,将会一比一地折算成刑期进行扣除。而对于有期徒刑而言,犯罪分子在判刑后的自由将受到更严格的限制。他们的刑期将于判决确定后立即开始计算,在此过程中的羁押日数也将按照同样的比例进行折算,即每一天的羁押对应一天的刑期进行扣除。但是,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罪犯来说,由于他们本就没有具体的刑期可供折抵,所以即便将来获得减刑变为有期徒刑,同样无法享受这种折抵待遇。换句话说,罪犯在判刑前若已被羁押,无论是因刑事拘留还是逮捕引起的人为限制自由,这部分时间都会在审判结果出来后被计入刑期之中。
至于盗窃案件的正式审理和裁决,并不总是在当庭给出,通常需要通过法院详细的审理并且根据相关证据才能得出公正合理的判断。也就是说,盗窃案并不一定会在开庭当日就做出判决,而是需要法院经过严谨的审查和考量之后,才能做出最终的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刑事拘留一般会判刑吗
刑事拘留这一做法并非必定导致对涉案人员实施判刑。其作为一种刑事司法工作中的强制性手段,旨在临时约束涉嫌犯罪者的自由活动。然而,判决有罪的必要前提条件是经过严谨的调查取证、审查起诉及审判等法定程序,证实该名犯罪嫌疑人为其行为负有刑事责任。若在接下来的调查过程中,发现无任何犯罪事实存在,或者涉案情节极其轻微且未造成实质性的损害或影响,不能被视为犯罪行为;又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犯罪行为,那么便无法进行判刑。然而,若证据确凿,犯罪事实清晰明确,且涉案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则将进入审判阶段,由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与事例实际情况,裁决是否对其进行判刑以及具体的刑期。
通常,公安拘留嫌疑人后,若需逮捕,须在拘留第三天起向上级公安申请,由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可延1-4天。对流窜、多次、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提请检察院审查期限可延至30天。检察院应在收文后7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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