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诈骗案发后还清会怎么样
在涉及到贷款诈骗犯罪案件中,倘若当事人能在案发之后如数归还拖欠的款项,那么这将被视为减轻其刑事责任的有利因素,然而务必注意,还清欠款并不能够完全消除其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
所谓的“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故意捏造虚假的借口,例如虚构引进资金项目等情况,采用伪造的经济合同、虚假的证明文件、虚假的产权证明来进行担保,或者超越抵押物价值进行多次担保,甚至采取其他手段,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贷款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如伪造合同、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银行贷款,涉案金额达一定标准。即使事后归还款项,虽可作为量刑时的减轻情节,但仍不免除刑事责任。
二、贷款诈骗案该如何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明确规范,对于从犯,应当予以轻重适度的宽大处理,包括减轻、甚至免于进行处罚。
在这一问题上,我们应该特别关注以下两个重要因素:
(1)我国现行刑法对从犯的处理采取了绝对减刑观念。
也就是说,对从犯的宽大处理是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而非选择权;
换句话说,从犯“应当”得到从轻、减轻或免予惩罚,并非“可能”得到这种待遇。
(2)对从犯进行轻重适度的宽大处理时,须全面综合考虑共同犯罪的性质以及其在犯罪结果中所起作用的程度等多方面的具体情况,从而确定实施何种宽大处理方法。
需要指出的是,我们不能直接将“从犯”作为一种单独的罪名看待,而更多地应该把它看作一种犯罪身份。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根据实际发生的犯罪情况,来决定量刑的范围,再结合从犯的身份特征,进行适当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贷款诈骗案个人怎么判的
针对贷款诈骗事例中个体被告应承受何种刑事处罚这一问题,其裁定标准主要依据于事例中的犯罪情节及所造成的影响程度。一般的情况下,这类犯罪涉及以欺诈手段获取贷款,可能包含了提供不实信息、伪造相关文件等违法行为。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于贷款诈骗罪的量刑范围如下:若涉案金额达到较大规模,将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需缴纳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罚金;若涉案金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需缴纳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金;而当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时,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需缴纳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在具体的判决过程中,法院还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实施犯罪的手段以及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贷款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如伪造合同、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银行贷款,涉案金额达一定标准。即使事后归还款项,虽可作为量刑时的减轻情节,但仍不免除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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