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与受贿罪竞合吗

最新修订 | 2024-10-10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5人
专家导读 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有时会一起出现。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尽职或不力,而受贿罪则是利用职权索贿或收受贿赂。如果公职人员玩忽职守的同时还受贿,那就可能同时触犯这两个罪名。这种情况下,通常会按照处罚更重的法律来定罪。
玩忽职守罪与受贿罪竞合吗

一、玩忽职守罪受贿罪竞合吗

玩忽职守罪与受贿罪存在明显的竞合现象。

玩忽职守罪所涉及的犯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些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具有严重的不尽职、履责不力甚至错误履责等行为。

而受贿罪则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向他人索要财物,或者非法收取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求利益的行为。

当国家公职人员在玩忽职守的同时,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收受贿赂,那么这两种罪名便可能发生竞合。

在这种情况下,通常会依据处罚更为严厉的法律条款进行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玩忽职守罪是否可以返赃

玩忽职守罪一般情况下并不能要求返还赃物

因为该罪名涉及到不履行职权层面的犯罪行为,无须关注赃款

具体如下:

一、玩忽职守罪构成要件分析:

1、首先,从客体要件角度来看,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乃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行及职能实现。

2、然后,对于客观要件部分,本罪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可能出现的违规行为,包括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等,其中表现尤为突出的是未能正确履行其职责而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重要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再者,从主体要件来看,本罪的实施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4、最后,从主观要件来看,本罪通常由过失构成,故意则不构成此罪行。

二、玩忽职守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1、凡触犯本罪之人,都将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

2、若情节异常严重,那么将处以三年以上至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

3、值得注意的是,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个人私利而徇私枉法,犯有此类罪行,那么将会被处以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

倘若情节尤其恶劣,则将面临更重的五年以上乃至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玩忽职守罪有赔偿

倘若玩忽职守一罪导致他人承受伤害,常规来讲是存在补偿机制的。玩忽职守这一恶行主要指向那些国家机构的工作能力欠缺,未能按质按量地履行自身的岗位职责,最终导致公共财富、国家和民众的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失。一旦受害者在这样的疏失之下受到身体上的创伤或者财物上的损失,他们有资格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寻求到相应的赔偿。这些赔偿的内容包括直接经济上的损失以及相应的人身损害费用等等。然而,赔偿方案能否得到执行,则必须审视每一个具体的事例事实,例如被告人的赔偿意愿和能力,以及相关证据的充分性等等。与此同时,赔偿的金额也务必要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实际损失状况来进行详细的计算和准确的判断。

玩忽职守与受贿罪常出现竞合。玩忽职守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尽职或不力,而受贿罪则是利用职权索贿或收受贿赂。若公职人员玩忽职守同时受贿,则可能同时触犯两罪。此时,通常按处罚更重的法律定罪。

立即免费测试 仅需1分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4.8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989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玩忽职守罪与受贿罪竞合吗
一键咨询
  • 147****577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301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182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652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616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341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572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436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423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732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538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717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612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276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164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无锡188****3961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南通152****731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沭阳134****5173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受贿罪与玩忽职守竞合的情形会产生吗?
受贿罪与玩忽职守竞合的情形是不会产生的,两者所存在的构成要件是不一样的,对于受贿罪是明知故意犯罪却还是要触犯我国的刑法,而对于玩忽职守的情形必然会存在过失从而产生的犯罪。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渎职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 (一)主观方面不同 虽然玩忽职守罪与罪的主观罪过,都是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但是有所不同。罪主要是由故意构成,个别情况下也可以由过失构成。其中,表现为故意的,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表现为过失的,既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也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玩忽职守罪主要由过失构成,少数情况下也可以由故意构成。其中,表现为过失的玩忽职守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表现为故意的玩忽职守可以是间接故意,也可以是直接故意。 (二)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完全相同 虽然两罪都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活动,但两罪侵犯的直接客体还是有一定差别。任何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当在职务活动中正确地履行职责,依法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一切的活动,都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正当性原则地侵犯,从而危害到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因此,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正当性。任何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当恪尽职守,完成国家机关赋予的任务,一切擅离职守的不履行职责行为或马虎草率的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都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勤政性原则的侵犯,从而危害到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因此,玩忽职守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中职务活动的勤政性。 (三)客观方面不同 首先,两罪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具体表现不同。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这种“滥用”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 一是超越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超越法定权力范围,违法决定无权决定的事项、擅自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 二是在其职权范围内违法行使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在其职权范围内违反法定办事程序,,滥施,随心所欲地违法处理公务。 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守的“玩忽”。这种“玩忽”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 一是不履行职责,即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该为而不为,放弃职守、擅离岗位; 二是不认真履行职责,即行为人在履行职责但履责时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马虎草率、敷衍塞责。 其次,两罪的犯罪行为方式不同。罪只能由作为构成,而玩忽职守罪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构成,并且主要表现为。罪主要表现为以作为的方式超越法定职权,决定、处理无权处理的事项,或者违法行使职权随心所欲处理公务,这就是说,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作为。放弃职责的行为应当属于玩忽职守的客观表现,而不应归入罪当中。 罪不可能由构成。玩忽职守罪主要表现为以的方式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如该为而不为,放弃职守、擅离岗位、不履行职责。但对玩忽职守罪是否可以由作为构成,则有不同认识。笔者认为,在履行职责中不认真、马虎草率、敷衍塞责,还是一种作为的方式,与不履行职责的放弃职守等是有区别的,故不能认为玩忽职守罪只能由方式构成。 最后,对犯罪成立所要求的危害结果不同。虽然两罪都是结果犯,但是鉴于罪与玩忽职守罪的行为人在主观恶性上有一定的差异,故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对两种犯罪的危害要件作出了略有区别的司法解释。如因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5人以上即可立案,而玩忽职守除造成死亡1人以外,重伤要3人、轻伤10人以上才能立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0万元即可立案,而玩忽职守则要 30万元才能立案。这就说明在危害上比玩忽职守的危害性要大得多。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判几年
玩忽职守与受贿罪行所判处的具体期限涉及到玩忽职守及受贿犯罪行为的量刑法务问题如下所述:关于玩忽职守犯罪,如无特殊法律条款规定,应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情节极为恶劣者,则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而构成玩忽职守罪的情况,应当判处其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情节极为严重者,将面临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10w+浏览
刑事辩护
要如何区分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罪与玩忽职守罪的概念表述多种多样,笔者认为下述表述能比较准确地反映这两种罪的本质属性,故以此作为研究两罪区别的基础: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比较两罪的概念可以看出,除了犯罪主体是完全相同的以外,其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都是有区别的。许多刑著中,都认为这两种罪的客体是相同的,即都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全面之处在于,它们只研究了这两种罪的同类客体,而没有深入探讨这两种罪的直接客体。刑法第九章中罪的同类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罪与玩忽职守罪均属于罪,当然其同类客体也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但罪中的各种具体犯罪,又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这就必须研究各种罪的直接客体,这样才能准确地掌握该罪的本质属性,划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任何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当在职务活动中正确地履行职责,依法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一切的活动,都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正当性原则的侵犯,从而危害到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因此,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正当性。任何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当恪尽职守,完成国家机关赋予的任务,一切擅离职守的不履行职责行为或马虎草率的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都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勤政性原则的侵犯,从而危害到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因此,玩忽职守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勤政性。因此,两种犯罪直接客体上的区别为:前者是正当性,后者是勤政性。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98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可判多少年
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损失,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判3至7年有期徒刑。受贿罪根据金额和情节量刑,数额较大或有严重情节的,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情节特别恶劣的,判3至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等情节特别严重的,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10w+浏览
刑事辩护
你好,我表哥因滥用职权罪被判刑了,然后在渎职罪里面我还看到了玩忽职守罪,请问一下玩忽职守是什么意思?哪些行为属于玩忽职守呢?
[律师回复]
一、必须有违反国家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玩忽职守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所谓玩忽职守的作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的行为。有的工作马马虎虎,草率从事,敷衍塞责,违令抗命,极不负责任。有的阳奉阴违,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胡作非为等。
所谓玩忽职守的不作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尽职责义务的行为。即对于自己应当履行的,而且也有条件履行的职责,不尽自己应尽的职责义务。有的擅离职守,撒手不管;有的虽然未离职守,但却不尽职责,该管不管,该作不作,听之任之等。由于各个机关、单位都有自己的活动原则、组织纪律和规章制度,以及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利、义务,这些都是必须遵守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有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有违反了这些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才能成为玩忽职守的行为。
因此,玩忽职守的行为方式多样,涉及面广,在不同的领域、不同的部门,有不同的规定。例如:在粮食保护、防火护林、商品检验、食品卫生、文物保护、防止伤亡事故及金融管理等方面,对玩忽职守行为以及依法应予追究的情况,本节和有关单行法规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在处理某个具体玩忽职守案件时,必须严格按照本节和有关法律规定,对照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分析,这是认定构成各个方面玩忽职守罪的具体依据。
二、必须具有因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
所谓重大损失,是指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物质性损失一般是指人身伤亡和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是确认玩忽职守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非物质性损失是指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等。认定是否重大损失,应根据司法实践和有关规定,对所造成的物质性和非物质性损失的实际情况,并按直接责任人员的职权范围全面分析,以确定应承担责任的大小。
3
三、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这是确定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错综复杂,有直接原因,也有间接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领导者的责任,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过失行为。构成本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则是指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有必然因果联系的行为,否则,一般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而是属于一般工作上的错误问题,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什么是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的量刑标准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渎职罪与玩忽职守的区别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渎职罪与玩忽职守的区别是什么呢?问题解答如下,
(一)主观方面不同
虽然玩忽职守罪与罪的主观罪过,都是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但是有所不同。罪主要是由故意构成,个别情况下也可以由过失构成。其中,表现为故意的,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表现为过失的,既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也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玩忽职守罪主要由过失构成,少数情况下也可以由故意构成。其中,表现为过失的玩忽职守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表现为故意的玩忽职守可以是间接故意,也可以是直接故意。

(二)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完全相同
虽然两罪都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活动,但两罪侵犯的直接客体还是有一定差别。任何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当在职务活动中正确地履行职责,依法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一切的活动,都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正当性原则地侵犯,从而危害到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因此,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正当性。任何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当恪尽职守,完成国家机关赋予的任务,一切擅离职守的不履行职责行为或马虎草率的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都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勤政性原则的侵犯,从而危害到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因此,玩忽职守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中职务活动的勤政性。

(三)客观方面不同

首先,两罪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具体表现不同。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这种“滥用”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
一是超越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超越法定权力范围,违法决定无权决定的事项、擅自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
二是在其职权范围内违法行使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在其职权范围内违反法定办事程序,,滥施,随心所欲地违法处理公务。
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守的“玩忽”。这种“玩忽”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
一是不履行职责,即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该为而不为,放弃职守、擅离岗位;
二是不认真履行职责,即行为人在履行职责但履责时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马虎草率、敷衍塞责。
其次,两罪的犯罪行为方式不同。罪只能由作为构成,而玩忽职守罪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构成,并且主要表现为。罪主要表现为以作为的方式超越法定职权,决定、处理无权处理的事项,或者违法行使职权随心所欲处理公务,这就是说,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作为。放弃职责的行为应当属于玩忽职守的客观表现,而不应归入罪当中。
罪不可能由构成。玩忽职守罪主要表现为以的方式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如该为而不为,放弃职守、擅离岗位、不履行职责。但对玩忽职守罪是否可以由作为构成,则有不同认识。笔者认为,在履行职责中不认真、马虎草率、敷衍塞责,还是一种作为的方式,与不履行职责的放弃职守等是有区别的,故不能认为玩忽职守罪只能由方式构成。

最后,对犯罪成立所要求的危害结果不同。虽然两罪都是结果犯,但是鉴于罪与玩忽职守罪的行为人在主观恶性上有一定的差异,故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对两种犯罪的危害要件作出了略有区别的司法解释。如因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5人以上即可立案,而玩忽职守除造成死亡1人以外,重伤要3人、轻伤10人以上才能立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0万元即可立案,而玩忽职守则要 30万元才能立案。这就说明在危害上比玩忽职守的危害性要大得多。
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有何区别
[律师回复] 1、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  
1、两罪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同  
(1)刑法第九章中渎职罪的同类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均属于渎职罪,当然其同类客体也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3)但渎职罪中的各种具体犯罪,又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这就必须研究各种罪的直接客体,这样才能准确地掌握该罪的本质属性,划清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2、两罪在客观上有三方面区别
(1)行为性质上的区别。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这种“滥用”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超越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超越法定权力范围,违法决定无权决定的事项、擅自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二是违法行使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违反法定办事程序,胡作非为,滥施淫威,随心所欲地违法处理公务。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守的“玩忽”。这种“玩忽”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不履行职责,即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该为而不为,放弃职守、擅离岗位;二是不认真履行职责,即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马虎草率、敷衍塞责。
(2)行为方式的主要区别。从行为方式上讲,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都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只是行为的主要方式有所区别,即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作为,玩忽职守罪多数表现为不作为。滥用职权罪主要表观为以作为的方式超越法定职权,决定、处理无权处理的事项,或者违法行使职权随心所欲处理公务,这就是说,滥用职权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作为。玩忽职守罪主要表现为以不作为的方式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该为而不为,放弃职守、擅离岗位、不履行职责。但对玩忽职守是否可以由作为构成,则有不同认识。
(3)结果要件要求上的区别。鉴于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行为人在主观恶性上有一定的差异,故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对两种犯罪的危害结果要件作出了略有区别的司法解释。如滥用职权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2人、轻伤5人以上即可立案,而玩忽职守除造成死亡1人以外,重伤要3人、轻伤10人以上才能立案;滥用职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0万元即可立案,而玩忽职守则要30万元才能立案等。  
3、两罪在主观方面的区别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主观罪过,都是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
(1)滥用职权罪主要是由故意构成,个别情况下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表现为故意的滥用职权,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如执法人员基于报复动机,滥用职权去罚没个人或单位财产,违法吊销他人的营业执照,非法拘禁他人等,便是一种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如执法人员基于私情、私利,该为而不为,该扣押、查封的财产而不去扣押、查封,该吊销营业执照的而不去吊销,对故意拒不履行职责而导致的危害后果听之任之,便是一种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2)玩忽职守罪主要由过失构成,少数情况下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主观过失,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应恪尽职守,时刻保持必要注意,但行为人却持一种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心理,对自己的玩忽职守行为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造成重大损害结果。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98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玩忽职守罪法条竞合的规定是什么?
玩忽职守罪法条竞合的规定是特殊法条优于一般的法条,则一重法条来进行处理。当玩忽职守罪和其他类型的犯罪竞合在一起的时候,就应当适用于特别的法条。同时也需要考虑到量刑的程度,一般都是找量刑比较严重的法条来进行处罚。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渎职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
(一)主观方面不同
虽然玩忽职守罪与罪的主观罪过,都是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但是有所不同。罪主要是由故意构成,个别情况下也可以由过失构成。其中,表现为故意的,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表现为过失的,既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也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玩忽职守罪主要由过失构成,少数情况下也可以由故意构成。其中,表现为过失的玩忽职守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表现为故意的玩忽职守可以是间接故意,也可以是直接故意。
(二)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完全相同
虽然两罪都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活动,但两罪侵犯的直接客体还是有一定差别。任何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当在职务活动中正确地履行职责,依法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一切的活动,都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正当性原则地侵犯,从而危害到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因此,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正当性。任何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当恪尽职守,完成国家机关赋予的任务,一切擅离职守的不履行职责行为或马虎草率的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都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勤政性原则的侵犯,从而危害到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因此,玩忽职守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中职务活动的勤政性。
(三)客观方面不同
首先,两罪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具体表现不同。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这种“滥用”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
一是超越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超越法定权力范围,违法决定无权决定的事项、擅自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
二是在其职权范围内违法行使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在其职权范围内违反法定办事程序,,滥施,随心所欲地违法处理公务。
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守的“玩忽”。这种“玩忽”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
一是不履行职责,即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该为而不为,放弃职守、擅离岗位;
二是不认真履行职责,即行为人在履行职责但履责时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马虎草率、敷衍塞责。
其次,两罪的犯罪行为方式不同。罪只能由作为构成,而玩忽职守罪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构成,并且主要表现为。罪主要表现为以作为的方式超越法定职权,决定、处理无权处理的事项,或者违法行使职权随心所欲处理公务,这就是说,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作为。放弃职责的行为应当属于玩忽职守的客观表现,而不应归入罪当中。
罪不可能由构成。玩忽职守罪主要表现为以的方式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如该为而不为,放弃职守、擅离岗位、不履行职责。但对玩忽职守罪是否可以由作为构成,则有不同认识。笔者认为,在履行职责中不认真、马虎草率、敷衍塞责,还是一种作为的方式,与不履行职责的放弃职守等是有区别的,故不能认为玩忽职守罪只能由方式构成。
最后,对犯罪成立所要求的危害结果不同。虽然两罪都是结果犯,但是鉴于罪与玩忽职守罪的行为人在主观恶性上有一定的差异,故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对两种犯罪的危害要件作出了略有区别的司法解释。如因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5人以上即可立案,而玩忽职守除造成死亡1人以外,重伤要3人、轻伤10人以上才能立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0万元即可立案,而玩忽职守则要 30万元才能立案。这就说明在危害上比玩忽职守的危害性要大得多。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贪污受贿辩护 > 玩忽职守罪与受贿罪竞合吗
仅需1分钟,快速了解自身风险
立即试试 限时免费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