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取保候审措施与缓刑判决实施两者之间并不具备必然的因果关系。
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刑事法律制度,旨在保障被告人在等待审判期间的正常生活;
相反地,缓刑则为一种附加刑罚的执行方式。
取保候审权利并非自动赋予被告人判缓刑的机会,而需综合分析案情方能得出确切判断,主要包括犯罪行为的特征、情节轻重、社会危害性大小、被告人对于犯罪事实的认可以及悔过改正的表现等等诸多细节元素。
总的来看,若被告人犯案情节相对轻微,自认罪责且展现出积极的悔过表现,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宣告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显著负面效应的案件,有很大可能性会获得缓刑判决的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取保候审期间去外地会有哪些后果
对于已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被告人及犯罪嫌疑人,在执行取保候审期间若未得到执行机构的许可,擅自离开居住所在的城市或县城,那么即使其已经缴纳了保证金,也需面临下列严厉后果: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同时视情节轻重程度,责令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认真反省并道歉,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新的担保人,或是进行监视居住,直至最后实施逮捕。
而在取保候审阶段,被告人及犯罪嫌疑人都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首先,未经执行机构的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或县城;
其次,如有关住宅地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的变更,应在知晓事实后的24小时内报知执行机构;
第三,在接到传讯时,务必按时到案接受审理;
第四,严禁采用任何手段干扰证人如实作证;
第五,依法维护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禁止毁损、篡改或串通口供。
此外,法律允许相关的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要求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遵守以下任一或多项规定:
一是不允许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是决不与特定的人员私下会面或互通信息;
三是不能进行特定的活动;
四是须将护照等出境通行证件和驾驶证上交给执行机构统一保管。《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取保候审后能当教师吗
取保候审乃一种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强制性措施,其目的仅仅是确保嫌疑人在诉讼过程中不会逃逸或干扰调查工作,而非对被告人作出最终的定罪裁决。通常而言,在取保候审期间,当事人是否能够从事特定行业,如教育岗位,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评估。倘若所牵涉到的事件情节较为恶劣,涉及公众利益重大事项,那么此事件势必会给其从事教师行业带来不小的负面效应。然而,若是经过全面调查核实后,发现被告人并未犯下相关罪行,其通常仍可保留原有的教师职位。但是假如最后确认有罪判决,并且所涉及的罪名与教师职业的道德准则及行为规范严重违背,例如,涉及极其严重的暴力犯罪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那么这必然导致被告人的教师资格被剥夺,使得他无法继续从事授课工作。综上所述,虽然被告人在取保候审阶段的命运尚未明朗,但最终的审判结果将对其是否能继续从事教师职业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取保候审与缓刑无必然联系,二者分别旨在保障被告审判期间正常生活及执行附加刑罚。缓刑的适用需综合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被告人悔罪表现等因素。轻微罪行、认罪悔过、社会影响小的被告人可能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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