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主动解除取保候审是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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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取保候审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旨在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并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撤销取保候审的原因可能是证实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也可能是证据不足,无法确定犯罪事实。
公安机关主动解除取保候审是什么意思

一、公安机关主动解除取保候审是什么意思

公安机关撤销取保候审,这通常意味着该机构在经过深入的侦查研究和审查之后,确认对于被取保候审人员的犯罪疑虑较之前减轻,以至于不再适宜维持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性措施;

或者在案件的发展中出现了新的状况,使得继续对其进行取保候审已变得不再必要。

取保候审实际上是一种刑事强制性的程序安排,旨在确保刑事诉讼工作得以顺畅地推进,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人身自由予以适当的限制。

公安机关主动撤销取保候审,可能源于以下几种原因:首先,公安机关可能已经明确证实被取保候审人员并不构成犯罪行为

其次,如果犯罪情节极其轻微,无需再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也有可能是由于证据不足,无法确定犯罪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公安机关撤销取保候审,或是经侦查审查犯罪嫌疑减轻不再适合,或因新情况没必要。取保候审是刑事强制程序,确保诉讼推进并限制嫌疑人自由。其撤销原因可能是证实被取保人不构成犯罪、犯罪情节极轻微无需追责、证据不足无法确定犯罪事实。

二、公安机关主动撤销行政行为的条件有什么

关于公安机关主动撤销行政处罚所满足的条件,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行政行为需要具有合法性,这种合法性的判断标准包括三个基本因素:

第一、行为实施主体必须为合法;

第二、行为内容必须合法,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三、行为执行过程必须合法,按照相关法定程序进行。

若以上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导致该行政行为被撤销。

其次,行政行为还需要具备合理性,这涉及到相关行政行为是否理性、公平、符合现行政策要求以及是否符合社会公众的道德和伦理观念等众多因素。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三、公安机关主动解除取保候审的规定有哪些

在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公安机关主动撤销取保候审主要存在着以下几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首先,当发现被取保候审之人在事实上并不应承担刑事责任时,公安机关将会考虑撤销原先对该人员所采取的取保候审措施。这也就意味着事例所涉及到的相关证据或法律条文可能已经发生了改变,从而使得原先被认定为涉嫌犯罪的指控变得无法成立。其次,当取保候审的期限届满之时,公安机关也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事例进行处理。如果事例尚未得到妥善解决且期限已然届满,那么公安机关就应该依法撤销之前所采取的取保候审措施。另外,如果在事例审理过程中,相关司法机构决定对涉案嫌疑人调整强制措施,例如由原先的取保候审转变为了逮捕等更为严厉的措施,那么公安机关同样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撤销原有的取保候审措施。总而言之,公安机关在撤销取保候审方面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严谨的程序和条件,同时也要及时地将撤销决定告知被取保候审之人以及相关的单位组织。

公安机关撤销取保候审,或是经侦查审查犯罪嫌疑减轻不再适合,或因新情况没必要。取保候审是刑事强制程序,确保诉讼推进并限制嫌疑人自由。其撤销原因可能是证实被取保人不构成犯罪、犯罪情节极轻微无需追责、证据不足无法确定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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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贩毒被拘留,被公安机关解除了案件,还能取保候审吗
[律师回复] 虽然贩毒案件中数量不是定罪的必要条件,无论多少均应立案处罚,但对量刑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衡量贩卖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的主要根据,为此,贩毒案件量刑时,首先应按刑法“对多次、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的规定确定毒品的数量,对应量刑幅度准确裁量刑罚。如何运用证据认定数量不能一概而论,案情不同,标准相异。现就几种常见情形下认定贩毒数量所需的证据分述如下:
1、交易现场查获毒品的数量认定。这种人赃俱获的情形认定贩毒数量较易,若无证据证明嫌疑人尚有其他贩毒行为,则以查获毒品的数量为证据认定。其中需注意一种情况:行为人具有贩毒意图,持有少量毒品意欲贩卖,在特情引诱下加大了贩卖数量,即“数量引诱”,其贩毒数量仍应按全部数量计算,只在量刑时从轻处罚。
2、在交易现场查获少量毒品,又在其他地方搜查到属嫌疑人所有的毒品的数量认定。

1)有证据证明嫌疑人不吸毒的,以全部数量计算;

2)对以贩养吸的,如有证据证实其确有贩卖毒品的行为或目的,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和其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均应计入贩卖的数量之内,但考虑到以贩养吸这类人群的特殊性,在量刑时要把其贩卖量、吸食量大小,查获及持有毒品数量多少作为量刑时是否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如无下线证明曾商谈交易价格的证言,也无证明行为人具有贩毒史,或缺少吸食毒品的资金来源等证据证实其确有贩卖毒品的行为或目的,则只能以交易现场查获的少量毒品计。
3、未缴获或仅缴获少量毒品,但行为人另外还贩卖了一定数量的毒品,如何运用证据认定数量。贩毒分子采取化整为零的方法,少量多次贩毒,被抓获只能查获少量毒品,对以前贩卖的毒品由于交易时一对一无见证人的情况随处可见,加之毒品系消费品的特性,查找毒品等物证难上加难,仅以缴获的毒品数量计,似有轻纵罪犯之嫌,笔者认为当有以下证据时,可以缴获毒品的数量和证言证明的数量之和计算:

1)具有嫌疑人对每次贩毒数量均予认可的供述。嫌疑人被抓获时,如实供述历次贩毒的时间、地点、数量、参与人员等情节时按《全国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简称《纪要》),仅凭被告人口供依法不能定案的规定,仍需收集吸毒人员等证言,对吸毒人员在价格、数量、交易地点等内容与被告人的口供基本吻合时,可以每次交易数量的总和计算。

2)嫌疑人及其同案人对毒品的来源、去向、价格、数量等的供述基本一致时,因毒品案件具有区别于其他普通刑事案件的特点,其他刑事案件仅有被告人的口供不能定案,贩毒案件按《纪要》规定“只有当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窜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 可见贩毒案件同案被告人供述之间能相互印证时可以作为认定贩毒数量的依据。

3)嫌疑人翻供时,如果对先前的口供仅提出异议,但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又不能提供新的证据,其先前供述贩毒数量应作有效证据予以采信,但不能仅此单一证据定案,需补强证据。如果收集的旁证材料能引证先前供述的贩毒数量,以该数量计算;被告人虽承认贩毒事实,就数量前后供述不一致的,无相应的证据佐证时应疑罪从轻,就低不就高,以被告人认可的较少的数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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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所称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目的即在于惩前毖后、杀一儆百,表明自己“贯彻落实”“五条禁令”的决心。整理相关的公安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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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机动车驾驶证免审免检是什么意思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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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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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2驾照)记分周期为12个月。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接受审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死亡事故承担同等以上责任、驾驶证未被吊销的,应当在发生事故的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接受审验。除审验交通违法、事故处理,违法记分和满分学习、申报身体条件情况以外,还要参加不少于3小时的法规学习和交通事故警示教育。  
2、身体条件证明简化、
b照年审无需体检表  新规简化了身体条件证明手续。持有、
b照的驾驶人,以及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死亡事故承担同等以上责任、驾驶证未被吊销的驾驶人,参加审验时只需填表自主申报身体条件情况,不必再到医院进行体检。  但是,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驾驶人,以及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还要按照原有规定期限,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此外,驾驶证转到异地或者有效期满换证审验时,需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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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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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b
1、b2驾照)记分周期为12个月。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接受审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死亡事故承担同等以上责任、驾驶证未被吊销的,应当在发生事故的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接受审验。除审验交通违法、事故处理,违法记分和满分学习、申报身体条件情况以外,还要参加不少于3小时的法规学习和交通事故警示教育。  
2、身体条件证明简化、
b照年审无需体检表  新规简化了身体条件证明手续。持有、
b照的驾驶人,以及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死亡事故承担同等以上责任、驾驶证未被吊销的驾驶人,参加审验时只需填表自主申报身体条件情况,不必再到医院进行体检。  但是,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驾驶人,以及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还要按照原有规定期限,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此外,驾驶证转到异地或者有效期满换证审验时,需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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