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后下一步是什么程序

最新修订 | 202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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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会依法进行侦查。如果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会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检察院会对申请进行严格审查,批准逮捕后案件继续侦查;如果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必须释放犯罪嫌疑人,并将情况通报给检察院。对于需要进一步侦查且符合条件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执行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
刑事拘留后下一步是什么程序

一、刑事拘留后下一步是什么程序

根据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刑事拘留作为一项强制措施,其后续步骤通常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进一步的侦查活动。

若公安部门觉察到有必要对嫌犯实施逮捕,他们将依法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请求批准。

检察院将会在相应期限内,依据严格的审理标准,基于案件证据资料,审核此案是否应最终提请逮捕嫌犯。

若经过检察机关深入评估,决定对嫌犯批准逮捕,那么,该案件将被移交于公安机关继续展开侦查工作。

反之,若检察机关未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收到正式通知之后应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且需将落实释放情况及时通告检察院知晓。

至于那些尚需进一步侦查,同时又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案件,则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执行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

【提请逮捕】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二、刑事拘留后批捕的几率是否大

您所提到的问题并不准确,刑事拘留并非随着时间的推移其批捕的可能性就会增大。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通常情况下,刑事拘留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十七日,而对于一些重大且难以解决的疑问悬案,则需要向公安部申请并经审批方可予以延长。

若出现刑事拘留时间较长但未批捕行为,很大程度上可能归因于案情的错综复杂性。

公安机关针对现行犯罪者或重大嫌疑人,倘若存在以下任何情形中的一项,便可预先实施拘留:

首先,正在筹备进行犯罪活动,或是已经实际实施了犯罪行动,亦或是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立刻被警方察觉;

其次,被受害者或现场目击证人指认为犯罪者的;

再次,在其生活环境中或住户场所发现了犯罪证据的;

此外,犯罪发生后试图通过自杀手段逃避责任,或者选择逃跑潜逃的;

最后,具有毁损、伪造证据或串通口供威胁的人员;

以及,无法提供真实姓名、住址信息,身份不清晰的人;

另外,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甚至有组织犯罪重大嫌疑的人员也适合采取这样的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刑事拘留后家属需要送钱吗

当涉案人士受到刑事拘留之后,其家人是否有必要进行探望并提供财务支持呢?答案应当具体案件情况而定。假设涉案人士身处看守所内,确实需要购买生活所需物品,那么,家人可以适时地给予一定财务援助。然而,在此过程中,亲人需充分考虑并做好以下几点:首先,家属必须选择正规途径进行支付,以防陷入诈骗陷阱或其他不法行为之中;其次,在给予财务援助时,应该审慎把握资金额度,切勿过度干预家庭的日常生活秩序。值得重点指出的是,实体性的刑事拘留是一种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措施,涉案人士在拘留期间依法享有一系列基本权利,并且这些权益都将得到法律的严格保障。因此,家人无需过分忧虑,而是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构的各项工作。另外,若家人对于涉案人士的状况存有疑虑或者担忧,他们完全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意见与建议,以便获得相关的法律援助以及专业指导。

依据刑诉法,刑事拘留后,公安部门依法进行侦查,若需逮捕嫌犯,则向检察院申请。检察院严格审查,批准逮捕后案件继续侦查;未批准,公安须释放嫌犯并通报。对需进一步侦查且符合条件的案件,执行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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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刑拘的行政拘留的程序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一、受理: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二、调查 (一)传唤 1、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2、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3、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 4、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5、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6、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的家属。 (二)询问 1、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 2、被询问人要求就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 3、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三)检查 1、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2、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3、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4、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四)扣押 1、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的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2、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盖章,应查点清楚,当面开列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3、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做他用,经查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 (五)鉴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和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三、决定 (一)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有证据能够证明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二)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 理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罚。 (四)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 (五)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六)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七)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记入办理治安案件期限。 四、执行 (一)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二)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 (三)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并提出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处罚暂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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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的执行程序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行政拘留的执行程序规定问题解答如下, 进行行政拘留的处罚执行之前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进行行政拘留的处罚执行中,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罚执行的处理:
1、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执行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执行决定;
2、依法不予处罚执行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执行决定;
3、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执行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进行行政拘留的处罚执行的时候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一)公安机关进行处罚执行拘留必须出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拘留证(持证);
(二)进行处罚执行拘留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三)进行处罚执行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羁押,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四)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进行处罚执行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五)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进行处罚执行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进行处罚执行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六)公安机关在异地进行处罚执行拘留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执行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行政拘留处罚执行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二)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人,由作出行政拘留处罚执行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一般警察对违法或犯罪嫌疑人以传唤的方式可以带回相对应的部门进行留置二十四小时处理,经上级批准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但这是留置,不属于处罚执行拘留。
强制执行程序拘留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强制执行程序拘留的规定是怎样的 什么是强制执行 人民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它们一经生效,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执行人。 强制执行程序拘留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调查取证的; (二)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一百零四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零五条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一百零六条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2 3、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 (六)项的规定处理: (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无法执行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执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12 4、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1)擅自转移已被人民冻结的存款,或擅自解冻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存款的; (3)接到人民法协助执行通知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民事案件强制执行的依据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法律文书者必须在当事人不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义务的前提下,才能作为执行根据。 1、人民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和调解书。 2、人民按照督促程序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 3、人民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裁定书。只有下列三种裁定书可以作为执行根据: ①先予执行的裁定书; ②执行回转的裁定书; ③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 4、人民作出的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判决书和裁定书。人民在审理刑事自诉案件中作出的具有财产内容的调解书,也可以作为执行根据。 5、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书和仲裁调解书。 6、我国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机关可以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经公证机关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的债权文书。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按该公证债权文书履行,另一方当事人不必向人民,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 7、我国作出的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具有财产内容的行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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