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是什么罪行类型

最新修订 | 202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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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非法拘禁罪属于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之一。所谓非法拘禁罪,就是指通过拘押、禁闭或其他方式,对他人人身自由进行非法剥夺的严重犯罪行为。此罪的主要特征是: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且目的明确是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
非法拘禁是什么罪行类型

一、非法拘禁是什么罪行类型

非法拘禁属于对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构成侵害的重罪之一。

本罪所称非法拘禁罪,即指以各种强制性手段,例如:拘押、禁闭或其他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严重犯罪行为

此罪的主要特点在于:在客观层面上,行为人必须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而在主观层面上,则必须是出于故意,且其目的明确指向于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属于对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构成侵害的重罪之一。本罪所称非法拘禁罪,即指以各种强制性手段,例如:拘押、禁闭或其他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严重犯罪行为。此罪的主要特点在于:在客观层面上,行为人必须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在主观层面上,则必须是出于故意,且其目的明确指向于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

二、非法拘禁是否可以适用缓刑

在法律实践中,对于涉及到非法拘禁行为的判决,可允许适用缓刑这种非监禁形式的惩罚措施。

然而,此类行为能否得以缓刑,需取决于相关案件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个人必须因犯下拘役或三年内的有期徒刑等轻微刑事处罚而受到司法指控;

其次,该行为人还应满足如下几个重要的法律规定:

其一,行为情节应相对较轻;

其二,行为人必须呈现出明显的悔罪态度和愿意积极改正的决心;

其三,根据行为人自身情况和实际案情,可以认为对社会不存在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最后,经过综合考虑后,确认执行缓刑不会给其所在的居住社区带来负面的严重危害。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三、非法拘禁是拘留

非法拘禁实际上并非拘留之义。它作为一项严重的犯罪行径,具体是通过诸如拘押、隔离或使用其他强力手段,逾越法律权限,实际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然而,拘留则分为两种类型,即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前者主要针对一般的违法行为进行惩戒;后者则是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在处理直接受案的事例过程中,若在侦查阶段遭遇法定的紧急状况,便可对现行罪犯或重大嫌疑人实施临时性的人身自由剥夺措施。然而,要构成非法拘禁罪,必须满足一定的严重程度标准,例如拘禁时间较长、手段残忍等。在司法实践中,会根据多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以确定是否构成该罪名

非法拘禁属于对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构成侵害的重罪之一。本罪所称非法拘禁罪,即指以各种强制性手段,例如:拘押、禁闭或其他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严重犯罪行为。此罪的主要特点在于:在客观层面上,行为人必须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在主观层面上,则必须是出于故意,且其目的明确指向于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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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诉讼证据种类
  
1、物证、书证
  (1)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2)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特别关注:如果一个证据同时具备两种证明方式,则既是书证又是物证,理论上称为物证书证同体。例如,在犯罪现场收集到一封书信,内容与被害人死亡原因有关,如果用该书信的内容证明被害人的死亡原因,则属于书证;同时,又需要判明该书信是否为被害人所写,需要作笔迹鉴定,从痕迹的角度看,该书信又是物证。
刑事诉讼证据种类有哪些?刑事诉讼证据基本特征有哪些?
  
2、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一般以证人证言笔录加以固定;经办案人员同意由证人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词,也是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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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害人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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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是口头陈述,以笔录的形式加以固定。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请求或办案人员的要求,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笔书写供词。严禁刑讯逼供或以欺骗、引诱等方法套取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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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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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当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权提出重新鉴定和补充鉴定的要求。鉴定结论必须当庭宣读,鉴定人应当出庭,对鉴定过程和内容、结论作出说明,接受质证。
  
(2)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6、勘验、检查笔录
  (1)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勘查、检验中所作的记载。包括文字记录、绘图、照相、录像、模型等材料。勘验笔录可以分为现场勘验笔录、物证检验笔录、尸体检验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
  (2)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而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检查笔录以文字记载为主,也可以采取拍照等其他有利于准确、客观记录的方法。
  特别关注:勘验、检查笔录由办案人员制作,鉴定结论则由办案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是对所见情况的客观记载,鉴定结论的主要内容是科学的分析判断意见;勘验、检查笔录大多是解决一般性问题,鉴定结论则是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
  
7、视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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