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恶意透支的情形不包括几种
恶意透支行为的认定并不涵盖以下几种情况:持卡人由于偶然疏忽或者由于合理原因造成的延迟还款;
持卡人遭遇诸如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而不能如期偿还欠款;
以及持卡人在触发透支之后,能积极主动地与银行进行沟通、且努力地尝试进行还款,未曾敷衍回避银行的催收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较大”;数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巨大”;数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特别巨大”。
二、认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能怎么取证
(1)关于卡银行对恶意透支行为所提交的有效投诉材料,通常涵盖了申请信用卡的时间以及恶意透支行为启动的时点,同时还会详细汇报截止到报案日为止拖欠未偿还的本金金额、利息金额以及滞纳金总额等重要事项;
(2)相关涉案人员的信用卡申请和注册资料;
(3)违法嫌疑人在信用卡使用过程中的每笔交易明细数据;
(4)卡银行在贷款催收过程中产生的各类记录文件;
(5)犯罪嫌疑人在疑似被诈骗过程中所提取现金所得的所有凭证材料。《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三、认定恶意透支的情形有哪些种类和情形不包括
所谓恶意透支,系指信用卡持有者出于非法占有的意图,超越现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较大额度或较长时期的透支,且该行为在发卡行所提供的两次书面催告之后未能在三个月之内得到有效的偿还。
为此类性质的透支行为进行界定时,应当包括下述几种情况: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仍然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同样导致无法偿还;透支后选择逃匿、更改联系方式,逃避银行的追讨;从透支款项中抽出、转移资金,将财产伪装起来,逃避还款义务;利用透支的资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其他严重非法占有资金,且拒绝偿还的情形。
必须引起重视的是,一旦恶意透支行为被判定构成犯罪,相关人员将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然而,并非所有类型的透支行为都可被视为“恶意”,例如:存在足够的证据证实持卡人的确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的合理解释性的透支行为,如因治疗疾病、救灾等突发事件的需要而临时透支,并在事后能够及时地予以偿还等。
在此需特别强调的是,对于那些构成犯罪的恶意透支事例,涉案者将会依照法律法规受到相应的惩罚。
恶意透支的界定不包括:持卡人因疏忽或合理原因导致的偶发性延迟还款;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而无法按时偿还;以及透支后,持卡人主动与银行沟通,积极尝试还款,未逃避银行催收责任的行为。这些情况均不属于恶意透支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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