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过了追诉期就没事

最新修订 | 202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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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超追诉时效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但也有特殊情况。追诉时效是判定犯罪分子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超过期限通常就不再追究了。不过,如果公安机关、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或者法院已经受理案件后,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审判,或者受害人在追诉时效内提出控告,但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没有立案,那么就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这也体现了对特殊情况的相关规定。
是不是过了追诉期就没事

一、是不是过了追诉期就没事

通常来说,若已超过追诉时效,案件便有可能停止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这种做法会有所改变。

追诉时效系指依据刑法之规定,对犯罪分子实施刑事责任追究的有效期间。

在此期间内,司法机关有权依法追究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

如超出此期限,则将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然而,当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已经立案进行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相关案件之后,犯罪嫌疑人若试图逃避侦查或审判,那么其将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此外,如果受害人在追诉时效内提出控告,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却未予立案,那么同样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一般超追诉时效会停止追究刑责,但有特殊情况。追诉时效是追究犯罪分子刑责的有效期间,超期一般不追。但公检国安已立案侦查或法院已受理后嫌疑人逃避侦查或审判,或受害人追诉时效内控告,公检法应立案未立,就不受追诉时效限制。这体现了对特殊情形的规定。

二、是不是过了刑事诉讼时效

关于刑事追诉期限是否已经届满的问题,应当依据到底适用哪类刑法予以确定。

犯罪行为发生后,以下几个阶段都有可能成为刑事追诉的终点:

(1)如果犯罪法定最高刑罚未超过不满五年的有期徒刑,则追诉期为五年;

(2)如果犯罪法定最高刑罚为五年至十年之间的有期徒刑,那么追诉期为十年;

(3)若犯罪法定最高刑罚达到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那么追诉期即为十五年;

以及(4)假如犯罪法定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那么追诉期也会延长到二十年。

然而,对于严重的违法犯罪活动,即使在二十年后,如果依旧认为应当继续追究其法律责任,那么就需要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并等待其审核批准。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三、是不是过了追诉期就没事了

追诉时效并非具有绝对效力,表示过了该期限便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它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对于犯罪分子进行刑事诉讼的有效期限。若在此期间内,犯罪者再次实施犯罪行为,则此前所涉罚罪的追诉期限将自新罪发生之日重新开始计算。再者,针对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的事例,如若二十年后仍认为有必要进行追诉,需上报至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核准。若已超过追诉期限,并且未出现上述延长追诉时效的特殊情况,通常情况下不会再进行追诉。然而,若事例涉及的社会危害性极为严重,即使过了追诉期限,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核准,仍然可以启动追诉程序。总而言之,过了追诉期限并不代表必定不会再被追究刑事责任,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

一般超追诉时效会停止追究刑责,但有特殊情况。追诉时效是追究犯罪分子刑责的有效期间,超期一般不追。但公检国安已立案侦查或法院已受理后嫌疑人逃避侦查或审判,或受害人追诉时效内控告,公检法应立案未立,就不受追诉时效限制。这体现了对特殊情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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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后,追诉时效多长时间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的追诉时效不受限制。 追诉时效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 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0年。 ③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 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 时效延长 延长概念 追诉时效的延长,是指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为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追诉时效暂时停止执行。刑法规定了两种追诉时效延长的情况。 延长规定 《刑法》第88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追诉时效的延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或者人民已受理案件。这是此种追诉时效延长的前提条件。 第二,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时效计算 一般犯罪的计算 这里所说的一般犯罪,是指没有连续与继续状态的犯罪。这种犯罪的“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第89条第1款前段)。“犯罪之日”应是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由于刑法对各种犯罪规定的构成要件不同,因而认定犯罪成立的标准也就不同。对不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实施行为之日即是犯罪之日;对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危害结果发生之日,才是犯罪之日。 连续犯罪的计算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的,属于连续犯;犯罪行为有继续状态的,属于继续犯或持续犯。对于惯犯的追诉期限的计算,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但从刑法规定的精神以及惯犯与连续犯的关系来看。对于惯犯的追诉期限,也应从最后一次犯罪之日起计算。
追索权追讨时效怎么计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概念 票据追索权(right to recourse),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对于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债务人)可以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权力。票据追索权分为期前追索权和到期追索权。期前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依法行使的追索权;到期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时依法行使的追索权。 二、前提 虽然同为请求付款的票据权利,但在行使过程中,追索权与付款请求权相比是处于 第二顺序的票据权利。原因在于,付款请求权的对象是票据的承兑人或付款人,其承担的是 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此在主张票据权利、要求支付票款时自然首先应由第一顺序的义务主体加以主张。按《票据法》第61条,追索权的行使必须是以持票人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为前提,只有在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无从实现的情况下,才能依法行使追索权。这里所讲的“付款请求权无从实现”既包括承兑人或付款人主观拒绝持票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的情形,也包括承兑人或付款人客观事件造成持票人无法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的情形。关于追索权前提条件中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如果持票人未按法定期限及时要求行使付款请求权而丧失了该项权利,就如同免除了承兑人或付款人的第一性付款责任,而加重了其他票据债务人的义务,显属不公。而且这属于持票人自身的过错,应由持票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其直接反映就是丧失对部分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 三、时效 追索权的时效问题也是需要注意的一大内容。笔者将其分为两项,一是追索权本身的时效,二是行使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时效。前者指的是《票据法》第65条的内容,持票人应按规定期限提供合法证明进行追索,否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上述“规定期限”按照理解应是指《票据法》第 17条规定的行使权利期限,分为三种: 针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是2年; 一般前手的是6个月; 如果是票据债务人付款后获得票据权利而再行追索的,则为3个月。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 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讼之日起3个月。虽然《票据法》第65条规定了持票人丧失追索权的情况下仍可以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承担责任的补救措施,以为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前提就是承兑人或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甚至于死亡、逃匿、破产、被责令停止业务活动等情况。因此,前述补救措施的实际意义存在疑问,也就是说即使承兑人或付款人承担责任,持票人也可能无法获得实际的受偿。而且,丧失了对前手的追索权也造成持票人的保障范围缩小。所以,及时进行追索以尽可能在最大范围内保障权利是持票人应当加以注意的。后者是指《票据法》第66条强调的持票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追索通知义务的规定,虽然该项规定并不影响持票人行使追索权,但是对于延期通知造成前手或出票人的损失(主要是逾期付款利息的损失)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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