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律师什么时候介入为好

最新修订 | 202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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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案件中,律师早点介入意义重大。嫌疑人刚被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律师就能提供法律帮助和指导,让嫌疑人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要负哪些责任,防止他们说错话。律师还能了解案件情况,提出意见,比如申请取保候审,为嫌疑人争取权益。更关键的是,律师能第一时间收集有利的证据线索,为辩护打下基础。所以,律师早点介入,能更好地保障嫌疑人的权益,对案件的进展也很重要。
刑事案件律师什么时候介入为好

一、刑事案件律师什么时候介入为好

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律师尽早地参与其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首次讯问或遭受强制措施限制之日起,便可授权律师及时展开法律协助与指导,使其全面理解自身所享有的各项权利以及应承担的责任,从而防止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知识而导致在证言阐述上出现对己方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

此外,律师还能有机会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并针对具体问题提出建设性的意见,例如申请取保候审等,以期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到合法权益。

更为关键的是,律师能够在第一时间内搜集到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线索,为接下来的辩护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委托辩护的时间】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委托辩护的形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的告知义务】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在刑事案件中,律师尽早参与意义重大。从嫌疑人被首次讯问或受强制措施起,律师可提供法律协助与指导,让其了解权利责任,避免证言不利。律师还能了解案情、提意见如申请取保等,为嫌疑人争取权益,更关键是能第一时间搜集有利证据线索,为辩护奠基。总之,律师早介入能更好保障嫌疑人权益,对案件进展有重要作用。

二、刑事案件律师的代理权限有哪些

在刑事案件中,委托授权的资深律师所享有的代理权限主要包括:

担任案中原告或被告的法律代表;

全权代表客户行使所有诉讼权利,诸如提起诉讼、进行答辩等;

依法发挥辩护人的关键作用,有力地对抗申诉罪名及被告人及其辩护团队开展深入辩论;

如在一审判决结果出现时,受害者和其法定代理人对裁决结果表示不满,代理律师将能够全权代替客户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的第五天内,向检察院提出全面的抗议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刑事案件律师费用收取标准是多少

刑事诉讼事例中,律师费用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地区差异、事例复杂程度、律师的执业经验及个人声誉等等。通常情况下,律师费用会依据以下几方面进行计算:首先是基本费用,这部分费用通常是在聘请律师时就应当明确支付的;其次,按照事例的发展阶段,即案发调查、公诉环节、审判环节等,可能会有不同的收费标准;最后,风险代理也是一种常见的收费方式,即根据事例最终的判决结果来确定律师的收费金额,若事例胜诉,则律师将获得较高比例的报酬。值得注意的是,在正式委托律师前,应与律师进行详细的沟通和协商,以确保双方对收费标准达成共识,并签署明确的委托协议。

在刑事案件中,律师尽早参与意义重大。从嫌疑人被首次讯问或受强制措施起,律师可提供法律协助与指导,让其了解权利责任,避免证言不利。律师还能了解案情、提意见如申请取保等,为嫌疑人争取权益,更关键是能第一时间搜集有利证据线索,为辩护奠基。总之,律师早介入能更好保障嫌疑人权益,对案件进展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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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律师什么时候介入好
刑事案件中,律师尽早介入相当重要,尤其是在侦查期,他们能提供全面的法律咨询,帮忙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更清楚地了解案情,提交有效的辩护意见。到了审判阶段,律师更要充分准备辩护,争取最好的判决结果。总之,律师尽早介入,可以更有效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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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事案件律师什么时候介入
[律师回复]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律师及辩护制度的有关规定,从当事人第一次被公安机关传唤、拘传以及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时,当事人及有权利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也就是说,对于刑事案件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阶段,律师就可以介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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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入职的时候需要签署什么合同?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介员工入职协议书范本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码 经双方平等协商,订立如下条款,由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聘任乙方为部。 二、聘任时间为年,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试用期为个月,试用期的薪资为元。甲方视乙方工作情况,酌情延长或缩短乙方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如乙方在试用期内的工作表现突出,考核成绩达标,可随时终止试用,转为正式入职。 三、试用期薪资为元/月。如在 第一周终止试用,薪资按每日20元算,不扣除餐费;超过一周终止试用的,按原定的试用期薪资标准算,扣除餐费。 四、乙方的薪资为元/月。(在职期间的薪资调整依据个人工作表现及岗位考核达标情况决定;提成根据各部门的具体规定给付;奖金则依据个人表现,按照公司的奖励制度给付)。 五、乙方的薪资由甲方在每月的15日发放(若薪资发放日恰逢周日或假日,则做顺延发放)。 六、乙方在职期间,可享受多项福利待遇(见附件一)。 七、乙方在职期间,如工作成绩突出,公司将给予额外奖励。 八、乙方在职期间,考勤由甲方按乙方实际出勤记录及公司考勤制度执行(加班计时以乙方所在部门主管的加班安排记录为据);每月出全勤可获100元全勤奖励! 九、乙方在职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实际工作能力,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岗位进行合理调整。 第一条 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期限为:3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双方同意本合同有效期的前3个月为试用期。如乙方未能达到本合同 第二条所规定的转正标准,则甲方有权延长乙方试用期或给予终止试用处理。乙方是否转正须以甲方签发的人事变动文本为准。 第二条 工作内容及考核指标 (一)、乙方职位为:高级经纪人。 (二)、乙方的工作职责为: 1、 为甲方招揽房地产中介服务代理、物业租售、物业金融业务等事宜,并为甲方赚取业务佣金。 2、 乙方应将其招揽的业务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及时、全部交给公司,乙方无权取消、取走、隐瞒上述任何资料。 3、 乙方同意甲方有权随时在本人提成中扣除应纳之税和所欠甲方的债务。 4、 乙方服从及执行甲方制定并公示的最新的各项规章制度及通知,签订本合同视为完全清楚了解制度内容,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组织架构》、《中联房产招聘、培训、转正、调职、离职管理规定》、《薪资及提成制度》、《考勤及请假管理制度》、《盘客管理暨房友管理制度》、《业务流程、风险防范及签约规范管理规定》、《店面形象要求制度》、《业务部门绩效管理制度》等(下统称为公司制度)。
委托人介入权和第三人介入权的区别
[律师回复] 我国《合同法》第403条第1款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
第三人订立合同时,
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的,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这一条实际上是规定了被代理人的介入权。在间接代理中,被代理人本身并不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但是在发生第三人违约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代理人应该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从而使委托人得以介入到这个合同关系中来,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本人都可以行使介入权。未被披露的本人在以下两种例外情形不能行使合同介入权:

一,未被披露的本人行使介入权与合同中的明示或默示条款是相抵触的。也就是说,代理人与第三人在合同中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排除了本人本应享有的介入权。

二,第三人是基于信赖代理人的人身因素而与其缔约的。如果第三人非常注重代理人的人身因素,如自身技能和支付能力等,身份不公开的本人不得行使介入权。在这种情形下,代理人的人身因素是第三人与代理人缔约的唯一基础。第三人往往明确地只想和代理人缔约,而不愿意和其他任何人缔约。换句话说,如果第三人在缔约时,知道本人的存在,就不会与代理人订立合同,第三人与代理人缔结合同,完全是基于对代理人的信赖。《合同法》第403条第2款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这条规定的实际上是第三人的选择权,即当出现因为委托人的原因而代理人违约时,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在发现了本人之后,就享有选择权。具体说来,他可以要求本人或代理人中的任何一人履行合同债务,也可以向本人或代理人。但第三人一旦选定了要求其中一人承担义务之后,他就不能改变主意,对另外一人。第三人对其中一人提讼程序本身就是他作出这一重要抉择的决定性证据。即使第三人对判决不满意,他也无权对另外一人再行。第三人享有选择权的理念是:第三人仅仅和一个人进行交易,基于公平的原则,他只能要么代理人,要么本人。也会发生这种情况,即第三人选择的被告没有支付能力。根据公平原则,这可以被视为一种正常的商业风险。因为,第三人不是在匆忙中作出选择的。如果在第三人未获清偿的判决中,被告是代理人,第三人也可免除代理人责任,而向本人主张权利。《合同法》第403条第3款还规定:“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我公司有一个人非法集资了挺多钱的,前一阵子被举报,我想问一下,非法集资检察院什么时候会介入调查?
[律师回复] 公安机关对非法集资犯罪进行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法律监督。
非法集资案件属于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而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该立案侦查的案件未立案侦查的,应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该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刑事诉讼法》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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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律师什么时候介入最好
在刑事案件中,律师早期介入对案件处理更有利。从犯罪嫌疑人首次接受侦查机关审讯或被采取强制措施起,便可委托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法律要求侦查机关在审讯或采取强制措施时告知嫌疑人此权利。在侦查阶段,仅允许律师为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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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抓到后,律师介入可以介入吗
[律师回复] 在犯罪嫌疑人
第一次被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就应当立即聘请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理由如下:r第一,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给其信心。犯罪嫌疑人被抓后,完全处于被动地位,面对的铜墙铁壁,阴森的环境,内心是极为恐惧与害怕的,其迫切希望有人能给予帮助及信心,使其坚强,正确面对;而这个人,只有律师才能做到。内心的信念,是最重要的。r
第二、监督办案人员依法、依规办案,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现阶段,未必办案人员都能够依法、依规审讯,的现象仍然屡见不鲜。如果犯罪嫌疑人遇到这种情况,他是否能够保证清醒的头脑,即使其保持清醒的头脑,在处于这种弱势地位的情况下,也无法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律师的介入可以很好的监督办案人员依法办案。r
第三、律师可以了解案情,为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有效的防止上当受骗。很多犯罪嫌疑人被抓,其家属根本不知道原因,对案件的真实情况一无所知。此时此刻,家属迫切的想了解其犯了什么罪是否严重什么时候可以恢复自由是否需要判刑如果判刑大概判多久在心急如焚的情况下,病急乱投医,随意听信他人,到处找人,找关系,乱花钱,到头来一场空,一点效果也没有,花费钱的同时还没有任何成效,反而使犯罪嫌疑人陷入更为被动的局面。如果你及时聘请律师,律师会依法、依规为你方提供法律帮助,最大限度的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会在第一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及时、彻底的了解真实案情,从而可以判断其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严重程度。为犯罪嫌疑人拟定计划,依法尽早使犯罪嫌疑人重获自由。r
第四、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普及相关法律,教其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权,使犯罪嫌疑人心里有底,更为大胆的保护自己。r
第五、律师可以代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控告。如果在审讯的过程中,办案单位有违法行为,损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犯罪嫌疑人此时此刻是无能为力的,其只能委托律师为其申诉、控告。微信关注国晖律师事务所,掌握更多法律知识。r
第六、律师可以为犯罪嫌人申请取保侯审。犯罪嫌疑人被抓后无论是其本人还是家属都希望能够尽早重获自由。获得自由的途径之一就是取保侯审。律师可以根据案情,依法提出取保候审申请,获得批准后,犯罪嫌疑人就可以获得自由。r
第七、律师时刻把握案件的进度,正确把握案件所处阶段(公安、检察院、)。r特别提醒:如果到了审判阶段再聘请律师,律师了解案情时间紧迫,可能相对会影响律师的作用,故尽早聘请律师极为有利。
在我的心里面一直都有着一个问题想不明白的,所以我想问一下大家交通肇事律师什么时候介入比较好?
[律师回复] 关于quot;交通肇事律师什么时候介入比较好quot;回答如下所示:律师的提前介入将使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记者从市交管局事故处理部门获悉,一般交通事故中,因当事人的主要责任,造成一人死亡或三人重伤,或因同等责任造成3人以上死亡以及造成无赔偿能力的财产损失在30万元以上的,都要追究刑事责任。假如存在酒后、无照驾驶、严重超载或逃逸等情节,只要造成一人以上重伤,就要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一般在违法一方的当事人被警方采取拘传措施之后,律师才介入交通事故案件。从事故发生到当事人被拘留,有时会经历较长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因没有律师介入,当事人自己无法知晓到底哪些证据对自己有利,应该通过什么方式保存,一旦证据灭失,最后在法庭上权益必然受到损失。
律师提前介入,不仅能在寻求有利证据方面帮助当事人,更可以对警方的工作程序起到监督作用。“公安机关在事故发生后,经常会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调解。但这样的调解并没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不满还可走法律程序。而且如果对警方的勘验结果不服,还可以提起复议。很多人目前还不知道这样的细节。”
一般损失较小的事故无须律师介入,否则对当事人而言得不偿失,但有三大类事故最需要专业法律人士的介入。它们涉及的法律非常复杂,非专业人士很难完全搞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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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律师什么时候介入最好
刑事案件律师什么时候介入最好?刑事案件律师最好能在案件的早期阶段就介入,这样可以更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侦查阶段: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律师就可以介入。2、审查起诉阶段: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查阅、复制全部案件材料,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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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什么时候介入最好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刑事辩护律师什么时候介入最好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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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中介服务费收入多少?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其实所谓的房地产中介服务费就是房地产中介公司在进行房产相关交易时支付给中介方的服务费用,而且这项服务费是买卖双方都需要向中介方支付的。一般来说,中介费是房屋成交价格的1%到2%左右,不过目前在全国范围内中介服务费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一般是按照业内的行业标准或行业习惯来收取。 2、根据代理项目的不同,房地产中介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也是不一样的。涉及房屋租赁的中介收费,不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租,均按照半月至一月的成交租金标准来收取,双方协商一次性收取。 3、而房屋买卖中介费的收费标准一般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至2.5%收取。对于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一般是由委托方与房地产中介机构来协商决定,可以适当地提高标准但最高一般不超过成交价的3%。房地产中介服务费除了买卖、租房以外,还包括房产咨询费,一般可分为口头咨询和书面咨询。 4、一般普通的咨询报告每份收费在300至1000元左右,而对于技术难度比较大,情况比较复杂,需要消耗大量人力的时间的咨询报告,通常可以适当提高收费标准,但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5%。当前我国的房地产中介服务都实行明码标价的收费制度,一般的中介服务机构都在其经营场所或者交费的醒目位置公示有关的服务内容、收费项目、计费方法和收费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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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律师什么时候介入最好
在刑事诉讼中,律师的介入时间对理解案情至关重要。公诉案中,犯罪嫌疑人在首次受询或受强制措施时即可聘律师为辩护人。自诉案中,被告人可随时聘辩护人。公诉案受害者、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及附属民诉当事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可聘诉讼代理人。自诉人及附属民诉当事人亦可随时指定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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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委托人如何行使介入权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委托人如何行使介入权
受托人负有披露义务和委托人享有介入权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受托人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如果受托人直接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则其合同关系即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发力,委托人无需再享有介人权,因而,受托人也没有必要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的存在。
(二)须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着代理关系。第三人是否知道这一事实,由受托人负举证责任。
(三)须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而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如果受托人因自己的个人原因而不履行对委托人的义务,受托人即应对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此时由于不涉及第三人,故无必要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的存在。
在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而不履行对委托人的义务时,例如第三人不履行其与受托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导致受托人无法完成委托事务,为了实现委托人的利益,使受托人免于向委托人承担责任,有必要令受托人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的存在,以便委托人行使介人权。在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情况下,受托人就有义务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受托人履行披露义务以后,委托人即取得介人权,有权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委托人行使介人权的,受托人即可获得免责。
如果受托人不履行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的义务,在因第三人的原因而导致受托人不能履行对委托人的义务时,受托人即应对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不得主张获得免责。当然,受托人在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根据《合同法》第403条第1款但书的规定,如果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则委托人不得行使介人权。于此情形,受托人即可免负披露第三人的义务。
委托人的义务有哪些
(1)承担后果的义务。
代理行为是指委托人授权代理人为自己处理事务,代理人根据委托人的授权指示、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除紧急情况外,代理人不能超越委托人的授权权限擅自处理事务,也不应以自己的名义处理事务。因此,土地登记代理人处理代理事务,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的,其最终的结果不管是对委托人有利的还是不利的,都由委托人承担。
(2)承担处理事务费用的义务。
土地登记代理人受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土地登记代理人在处理事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必要费用应当由委托人承担。委托人在授权委托土地登记代理处理事务中,对于处理事务所需要的费用可以用两种方式解决:
①预付费用。委托人与土地登记代理人约定合同时,可以预先支付给土地登记代理人处理事务的费用;
②偿还费用:土地登记代理人在处理事务时发生的垫付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
(3)支付代理佣金的义务。
委托人在接受土地登记代理人为其代理的业务成果的同时,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方式和时间支付土地登记代理的劳务报酬。一般代理佣金要考虑代理事项的数量,也应考虑业务质量等因素。这些因素需要在劳务报酬的支付标准和方式中予以体现。此外,任何形式的代理佣金的拖欠和减少均视为委托人的违约行为。
(4)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
委托人必须及时向土地登记代理人提供开展代理活动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如在办理土地登记的过程中,委托人需要提供相关的用地资料、权属资料及其他必备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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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怎样行使介入权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委托人怎样行使介入权问题解答如下, 委托人如何行使介入权
受托人负有披露义务和委托人享有介入权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受托人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如果受托人直接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则其合同关系即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发力,委托人无需再享有介人权,因而,受托人也没有必要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的存在。
(二)须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着代理关系。第三人是否知道这一事实,由受托人负举证责任。
(三)须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而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如果受托人因自己的个人原因而不履行对委托人的义务,受托人即应对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此时由于不涉及第三人,故无必要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的存在。
在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而不履行对委托人的义务时,例如第三人不履行其与受托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导致受托人无法完成委托事务,为了实现委托人的利益,使受托人免于向委托人承担责任,有必要令受托人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的存在,以便委托人行使介人权。在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情况下,受托人就有义务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受托人履行披露义务以后,委托人即取得介人权,有权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委托人行使介人权的,受托人即可获得免责。
如果受托人不履行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的义务,在因第三人的原因而导致受托人不能履行对委托人的义务时,受托人即应对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不得主张获得免责。当然,受托人在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根据《合同法》第403条第1款但书的规定,如果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则委托人不得行使介人权。于此情形,受托人即可免负披露第三人的义务。
委托人的义务有哪些
(1)承担后果的义务。
代理行为是指委托人授权代理人为自己处理事务,代理人根据委托人的授权指示、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除紧急情况外,代理人不能超越委托人的授权权限擅自处理事务,也不应以自己的名义处理事务。因此,土地登记代理人处理代理事务,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的,其最终的结果不管是对委托人有利的还是不利的,都由委托人承担。
(2)承担处理事务费用的义务。
土地登记代理人受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土地登记代理人在处理事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必要费用应当由委托人承担。委托人在授权委托土地登记代理处理事务中,对于处理事务所需要的费用可以用两种方式解决:
①预付费用。委托人与土地登记代理人约定合同时,可以预先支付给土地登记代理人处理事务的费用;
②偿还费用:土地登记代理人在处理事务时发生的垫付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
(3)支付代理佣金的义务。
委托人在接受土地登记代理人为其代理的业务成果的同时,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方式和时间支付土地登记代理的劳务报酬。一般代理佣金要考虑代理事项的数量,也应考虑业务质量等因素。这些因素需要在劳务报酬的支付标准和方式中予以体现。此外,任何形式的代理佣金的拖欠和减少均视为委托人的违约行为。
(4)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
委托人必须及时向土地登记代理人提供开展代理活动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如在办理土地登记的过程中,委托人需要提供相关的用地资料、权属资料及其他必备资料等。
委托人怎么行使介入权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委托人怎么行使介入权问题解答如下, 委托人如何行使介入权
受托人负有披露义务和委托人享有介入权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受托人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如果受托人直接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则其合同关系即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发力,委托人无需再享有介人权,因而,受托人也没有必要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的存在。
(二)须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着代理关系。第三人是否知道这一事实,由受托人负举证责任。
(三)须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而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如果受托人因自己的个人原因而不履行对委托人的义务,受托人即应对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此时由于不涉及第三人,故无必要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的存在。
在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而不履行对委托人的义务时,例如第三人不履行其与受托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导致受托人无法完成委托事务,为了实现委托人的利益,使受托人免于向委托人承担责任,有必要令受托人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的存在,以便委托人行使介人权。在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情况下,受托人就有义务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受托人履行披露义务以后,委托人即取得介人权,有权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委托人行使介人权的,受托人即可获得免责。
如果受托人不履行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的义务,在因第三人的原因而导致受托人不能履行对委托人的义务时,受托人即应对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不得主张获得免责。当然,受托人在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根据《合同法》第403条第1款但书的规定,如果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则委托人不得行使介人权。于此情形,受托人即可免负披露第三人的义务。
委托人的义务有哪些
(1)承担后果的义务。
代理行为是指委托人授权代理人为自己处理事务,代理人根据委托人的授权指示、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除紧急情况外,代理人不能超越委托人的授权权限擅自处理事务,也不应以自己的名义处理事务。因此,土地登记代理人处理代理事务,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的,其最终的结果不管是对委托人有利的还是不利的,都由委托人承担。
(2)承担处理事务费用的义务。
土地登记代理人受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土地登记代理人在处理事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必要费用应当由委托人承担。委托人在授权委托土地登记代理处理事务中,对于处理事务所需要的费用可以用两种方式解决:
①预付费用。委托人与土地登记代理人约定合同时,可以预先支付给土地登记代理人处理事务的费用;
②偿还费用:土地登记代理人在处理事务时发生的垫付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
(3)支付代理佣金的义务。
委托人在接受土地登记代理人为其代理的业务成果的同时,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方式和时间支付土地登记代理的劳务报酬。一般代理佣金要考虑代理事项的数量,也应考虑业务质量等因素。这些因素需要在劳务报酬的支付标准和方式中予以体现。此外,任何形式的代理佣金的拖欠和减少均视为委托人的违约行为。
(4)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
委托人必须及时向土地登记代理人提供开展代理活动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如在办理土地登记的过程中,委托人需要提供相关的用地资料、权属资料及其他必备资料等。
中介公司入职合同范本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介员工入职协议书范本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码 经双方平等协商,订立如下条款,由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聘任乙方为部。 二、聘任时间为年,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试用期为个月,试用期的薪资为元。甲方视乙方工作情况,酌情延长或缩短乙方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如乙方在试用期内的工作表现突出,考核成绩达标,可随时终止试用,转为正式入职。 三、试用期薪资为元/月。如在 第一周终止试用,薪资按每日20元算,不扣除餐费;超过一周终止试用的,按原定的试用期薪资标准算,扣除餐费。 四、乙方的薪资为元/月。(在职期间的薪资调整依据个人工作表现及岗位考核达标情况决定;提成根据各部门的具体规定给付;奖金则依据个人表现,按照公司的奖励制度给付)。 五、乙方的薪资由甲方在每月的15日发放(若薪资发放日恰逢周日或假日,则做顺延发放)。 六、乙方在职期间,可享受多项福利待遇(见附件一)。 七、乙方在职期间,如工作成绩突出,公司将给予额外奖励。 八、乙方在职期间,考勤由甲方按乙方实际出勤记录及公司考勤制度执行(加班计时以乙方所在部门主管的加班安排记录为据);每月出全勤可获100元全勤奖励! 九、乙方在职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实际工作能力,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岗位进行合理调整。 第一条 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期限为:3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双方同意本合同有效期的前3个月为试用期。如乙方未能达到本合同 第二条所规定的转正标准,则甲方有权延长乙方试用期或给予终止试用处理。乙方是否转正须以甲方签发的人事变动文本为准。 第二条 工作内容及考核指标 (一)、乙方职位为:高级经纪人。 (二)、乙方的工作职责为: 1、 为甲方招揽房地产中介服务代理、物业租售、物业金融业务等事宜,并为甲方赚取业务佣金。 2、 乙方应将其招揽的业务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及时、全部交给公司,乙方无权取消、取走、隐瞒上述任何资料。 3、 乙方同意甲方有权随时在本人提成中扣除应纳之税和所欠甲方的债务。 4、 乙方服从及执行甲方制定并公示的最新的各项规章制度及通知,签订本合同视为完全清楚了解制度内容,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组织架构》、《中联房产招聘、培训、转正、调职、离职管理规定》、《薪资及提成制度》、《考勤及请假管理制度》、《盘客管理暨房友管理制度》、《业务流程、风险防范及签约规范管理规定》、《店面形象要求制度》、《业务部门绩效管理制度》等(下统称为公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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