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造成30万元人民币以上公私财产损失的情况;
2.导致5亩以上保护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及十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和20亩以上其它土地基本功能被完全丧失或遭受永久性毁坏的状况;
3.造成森林或其他树木枯死达50立方米以上,或是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现象;
4.造成1人以上死亡、乃至3人以上重度受伤、10人以上轻度受伤,或者是1人以上重度受伤并伴有5人以上轻度受伤的情况;
5.引发传染病的爆发、流行,或者导致人员中毒,其程度已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所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的情况,对人体健康产生了严重危害。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五)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六)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环境污染案件中怎么承担举证责任
在处理环境污染课题中,我们采取的举证责任原则为举证责任倒置,即把原本属于提出主张方的举证责任反转至否认方,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这意味着被告必须充分证明所遭受的损害后果和他的侵权行为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若未能成功证明两者间确实没有法律上的因果联系,那么就必须对损害进行赔偿。
无疑地,环境污染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已明确规定了,在环境污染纠纷案件中,侵权人应负有举证责任以证实在其行为之外不可能导致环境污染;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原告方可以完全免除自身的举证责任。
除了需证实污染物及其损害实际情况、损失金额外,原告只需证明排放行为和损害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关联性即可,而非需要证明损害结果与排放行为之间具备法律上的因果联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三、环境污染案涉案人数多怎么办
在涉及环境污染的严重刑事事例中,如果涉案人员数量众多,通常需要遵循如下的法律处置原则。首先,司法机关需要准确地评定各涉案人员在整个事例中所起的角色和其主观上的过失程度,从而加以明确的区分。对于首要嫌疑人,其应承担主要违法责任;而从犯人则依据法律规定,给予适当减免惩罚或减轻处罚。除此之外,在搜集证据的过程中,需要整合各类证据,如物品证据、书面记录、目击者的陈述以及专业鉴定机构的结论等,以此来保证全面了解事例的真实情况,并确保确凿充分的证据链。再者,在诉讼程序中,涉案人员有权利聘请律师作为他们的辩护人,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当出现共同犯罪的情况时,各涉案人员的辩护策略亦需结合事例的整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总而言之,我们会在法律的框架之内,根据每个个体的具体情况,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涵盖:公私财产损失超30万;基本农田等5亩以上或他地20亩以上功能丧失;森林或树木枯死超50立方米/幼树死2500株;致人伤亡(1死或3重伤+10轻伤等);引发Ⅲ级及以上公共卫生事件,严重危害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