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刑事拘留期间至37天尚未实施逮捕亦未予以释放,则此情形可能因诸多特殊因素所致。
须知,刑事拘留实为一项临时性且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措施。
通常而言,公安机关如认定某名被拘留人员需进一步采取逮捕等更为严厉之法律措施,应在拘留期结束前的三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该期限可延长一日至四日。
而针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其审查批准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递交的审查批准逮捕申请书之日起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若人民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将实际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若案件仍需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者,依法应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若在37天时限内既未实施逮捕亦未予以释放,当事人即可向有关部门咨询了解具体情况,并有权要求提供合理的解释及处理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拘留期到37天既未逮捕也未释放可能有特殊原因。这是临时强制措施,一般公安机关要在拘留结束前三天内向上级检察院申请审查批准逮捕,特定情况可延长。流窜等重大嫌疑人可延长至30天,检察院七日内决定。不批准逮捕,公安应立即释放并告知。若需继续侦查且符合条件可取保或监视居住。37天内未逮捕未释放,当事人可向有关部门咨询并要求解释处理方案。
二、刑事拘留和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有什么区别
1、刑事拘留乃刑事强制措施中的一种特殊形式,与单一的刑事强制措施相比较,其范围更加广泛,可以理解为众多强制措施的综合合集,而刑事拘留则是这一合集中相对应的一种特定措施,二者之间呈现出相互包容之态。
2、在属性层面上,行政拘留可谓终极惩戒,具有严肃性与权威性;
然而,刑事拘留并非仅仅作为措施存在,更是一种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有效手段。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刑事拘留后家属应该做什么
当家庭成员获悉其亲属正在遭受刑事拘留之时,以下措施应当优先考虑并予以实施:首先,深入了解拘留状况:务必迅速联系公安部门,以获取关于此次拘留事件的详细缘由、持续时长以及所在地点等信息;其次,寻求专业律师协助:为了确保嫌疑人能够得到有效的法律援助,应积极寻找资质合格之律师;然后,保持沉着冷静:面对突发状况,切勿过度恐慌或冲动行事,以免造成更大的困扰;接着,尊重调查程序:请尊重公安部门的调查工作,避免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干扰;再者,给予适当支持:在法律许可的范畴之内,尽可能地为嫌疑人提供必要的物质与精神上的支持与帮助;最后,准备个人物品:根据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为嫌疑人准备好所需的衣物及其他生活必需品。同时,密切关注案件进展:借助于律师的专业知识,及时掌握案件的最新动态。
刑事拘留期到37天既未逮捕也未释放可能有特殊原因。这是临时强制措施,一般公安机关要在拘留结束前三天内向上级检察院申请审查批准逮捕,特定情况可延长。流窜等重大嫌疑人可延长至30天,检察院七日内决定。不批准逮捕,公安应立即释放并告知。若需继续侦查且符合条件可取保或监视居住。37天内未逮捕未释放,当事人可向有关部门咨询并要求解释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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