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房产纠纷怎么解决

最新修订 | 202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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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遗产纷争的处理,应该按照以下步骤来:首先,各方要自愿协商,商量出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资产分配方案。如果协商不成,还可以找人民调解委员会来帮忙。要是矛盾实在调和不了,当事人就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让法律来公正地解决争议。总之,处理遗产纷争要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妥善解决争议,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再婚夫妻房产纠纷怎么解决

一、再婚夫妻房产纠纷怎么解决

处理此类纠纷的具体方式包括以下步骤:

首先,遗产纷争产生之后,全体相关利益方可以在充分尊重各自意愿且不得存在强迫的情况下,本着互相理解、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并达成一份被所有继承人共同接受的资产分配方案;

其次,若相关各方无法以个人力量达成共识,则可寻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协助进行调解;

最后,当矛盾激化至无法通过协商或调解来解决时,当事人有权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再婚夫妻房产怎么分

关于再婚后的房产分割问题,具体可以划分为下列几种情形:

首先,假设某一方的父母出资为自己的子女购置房产,并且房产证上仅登记了出资者子女的名字,这种情况便属于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具有完全独立产权私人财产

其次,若双方的父母都参与了购房过程,则应该根据他们各自的出资比例进行公平分割;

再次,如果在结婚前,其中一方已购买房产,且用其个人财产支付了首付并通过信贷机构抵押借款,同时婚后又与配偶共同偿还按揭款,而该房产最终被登记在支付首付款的一方名下,那么面对离婚问题,此房产将依据双方合意进行分配处置;

另外,在涉及到以按揭贷款方式购房的情况下,房屋产权的归属往往存在着特殊性。

从总体上来讲,在进行此类房产的分割时,原则上应秉持平等、公正的准则予以划分。

最后,如果某一方曾经向外界赠送过另一方相应房产,但在此期间尚未完成相关手续的过户程序,那么就应该把这份馈赠当做赠与人的私人行为来看待,而不列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之内,因此无需做任何形式的分割。

至于那些以父母的名义购入房产的夫妻而言,倘若在离婚诉讼中,另一方提出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来分割这处房产,那么人民法院将不会对此给予认可;

然而,在达成购买房产决定时所投入的资金部分,仍然可以作为一种债务关系来处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再婚夫妻房产如何分配

关于再婚夫妇房产分配问题的判断需要全方位考虑众多复杂的因素。首先,若是某一方在婚前已经购买的房产,那么根据法律规定,这部分房产通常被认定为该方的私人财产。然而,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了房屋贷款的还款责任,那么对于这部分贷款以及相应的增值部分,就必须向对方进行补偿。其次,如果房产是在婚后购置的,无论其所有权登记在任何一方或者双方的名下,除非有特别的约定,否则一般都将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并按照均等的原则进行分配。但是,如果存在夫妻之间的财产协议或者能够证明购房资金来源的其他特殊情况,这些都会对最终的分配比例产生影响。此外,如果某一方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获得了房产,并且明确表示该房产仅归自己所有,那么这种情况下,该房产就属于个人财产。总的来说,具体的房产分配方案需要结合房产的取得时间、资金来源、产权登记以及相关的约定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

处理遗产纷争,首先各方应自愿协商,达成共同接受的资产分配方案;协商不成可寻求人民调解委员会协助;矛盾无法调和时,当事人有权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确保争议得到公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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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财产约定制是指夫妻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它不仅是调节夫妻财产关系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涉及交易的安全问题。夫妻财产约定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任何一个离婚案件,在认定财产性质时首先考虑夫妻对财产是否有约定,凡是有合法约定的应以约定,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无效的,才考虑按照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处理。
对于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律师在办理案件中应注意一项内容:夫妻财产约定制必须有夫妻约定协议的存在,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是确定夫妻财产关系的协议,与一般财产协议不同,一是具有身份属性,二是内容具有复合性。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既非单纯的身份协议,又非纯粹的财产协议,其性质是介于二者之间的身份财产协议。
我国《婚姻法》采用自由式的约定财产制。夫妻可以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约定为全部归共同或者各自所有,亦可约定其中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
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协议采用书面形式,能够明确约定财产的内容,可以减少和防止争议和纠纷,有利于减少家庭矛盾。规定书面形式的主要目的为了避免争议,当事人采用口头形式约定,内容明确,且无争议的,也应认定有效。
应审查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生效的要件:
夫妻或者拟结为夫妻的当事人,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产生的法律效力,必须具备婚姻及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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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解决夫妻债务纠纷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就是说,夫妻共同债务的,由夫妻共同偿还。离婚时对夫妻债务分割未能达成一致的分割意见的,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判决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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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的范围,夫妻债务纠纷如何解决
[律师回复] 夫妻个人债务的范围,夫妻债务纠纷如何解决
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为满足个人需要所借的债务,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个人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男女各自婚前所负的债务,即结婚之前一方或双方对外所欠的债务。离婚时一般仍视为个人债务,由个人负责偿还。
2、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债为目的的除外。所谓“约定”,就是夫妻双方经商量后,就哪些债务由谁承担而达成的一种协议,对此协议,双方互为认可,但双方如果以逃债为目的的约定是无效的。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属、朋友所负的债务,这种债务应由个人承担。
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此种债务应由个人承担。
5、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一方瞒着对方借钱参加高消费的文化、娱乐活动,或为个人购置贵重生活用品等。
6、一方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的债务。
夫妻债务纠纷怎么解决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这是指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对共同债务有向债权人全部给付的责任。
其基本特征为:
一是夫妻双方所负债务必须是共同债务。只有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设定的债务以及夫妻双方从所负债务中获取利益的债务,才能真正成为。如,夫妻一方从事正当教育、体育等活动或夫妻一方因行使了家事代理所负的债务,都是共同债务。
二是夫妻任何一方都有义务满足债权人的同一给付利益。债权人拥有向夫妻中的任何一方主张全部给付的权利。
三是夫妻中任何一方完全清偿后,可以使另一方所负担的债务归于消灭。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可以最大程度上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夫妻双方恶意串通欺骗债权人,促进了财产交易的安全性。
为此,基于这种理论和理由,不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婚姻关系解除后,夫妻如何协议分割财产,甚至经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处理的,仍然不能改变夫妻双方连带清偿责任。
夫妻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发生纠纷时,应当由主张共同债务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夫妻一方举债,另一方不认可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他方不承担偿还义务,除非举债人能证明该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他方利益。
如果要非举债方去证明举债方的举债资金是否用途家庭共同生活,是十分困难的;由非举债方承担举不能的法律后果,显然也是不公平的。这样,容易助长另一方恶意举债。从维护夫妻共同生活的安定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安全性出发,防止一方恶意举债,对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之争,原则上应有主张共同债务者举证,不能举证者,应认定为举债一方的个人债务,他方不承担偿还义务。
但从现实生活来看,夫妻债务并非都是单方举债,也有共同举债的情况。同时,夫妻债务也并非只有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之争,有时也可能互相主张属于对方的个人债务,以及一方承认曾有债务,但认为债务已还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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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老公要离婚了,两人之间的债务很多,之前车贷和房贷都有,那2018夫妻债务纠纷要怎么解决呢?
[律师回复]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是会去争取,但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则是能避开就会避开。2018夫妻债务纠纷是如何认定的呢?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确定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
法释〔2017〕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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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我们夫妻决定买一套房子,但是就因为这件事情发生了争执和纠纷,两人互不相让,所以我想请求广大网友帮助我解决关于买房夫妻决定纠纷的问题,谢谢大家。
[律师回复]
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共同所有为原则,分别所有为例外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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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也就是说,除了第十八条规定的很少的几种情况,原则上夫妻婚内取得的财产都是共同所有的。但是,我国《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在婚内对财产进行特别约定,如《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在接待咨询的过程中,律师感觉到当事人往往对在婚内财产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对婚内财产的归属存在很多的错误认识。比如,律师常常听到当事人这样陈述事实。“房屋贷款都是我一个人还的。”“我爱人根本没有工作,都是我赚钱养她,我自己出钱买车、买房。”“公司是我一个人开的,她完全不管公司的经营,她也不是公司股东”……诸如此类的认识,使得当事人面临离婚或继承时心理落差过大,直接导致双方难以对财产分割进行谈判,进而给一方造成极大财产损失。因此,在双方感情甜蜜、夫妻关系融洽时,有条件谈判的,应尽量达成一致意见并落实为书面的婚内财产约定协议。
二、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原则上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适当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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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解读
2011 年8月13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对双方父母给子女出资购买房屋的产权归属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很多人认为该规定颠覆了以往对房屋分割份额的认定,是不利于保护妇女权益的“恶法”,造成了很大的社会影响,甚至因此而受到严厉声讨。经常会有女方认为“我给你家生了孩子,你就应该给我房子”。该规定出台以后,出现了很多女方因要在男方名下的房屋上“加名”遭拒而发生的家庭纠纷。造成女方带着的孩子离家出走不给男方探视或是自己离家出走而将孩子遗弃,最终仅因 “加名”的问题就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而离婚。律师认为,这样处理问题的方式是错误的。
首先,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夫妻双方无论性别都有生育权,也就是说可以决定是否生育子女、生育几个子女。如果双方不能对生育问题达成一致,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可以离婚。因此生育子女是夫妻双方的意愿,单方将意愿强加给他人是不负责任的。
其次,双方问题的解决不应当牵涉到孩子,毕竟孩子是无辜的,这样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第三,对孩子的遗弃属于婚内的过错行为,属于认定夫妻感情破裂而判决离婚的事由,另一方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构成犯罪。所以,律师建议遇到此类家庭问题不要也不需要以过激的、不理智的行为来处理。当然,男方也应该考虑到女方十月怀胎、一朝分娩的痛苦,平时对女方多一些关心与爱护。
认为《婚姻法解释三》是“恶法”的人实际上是对第七条规定的误解。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条解读为只适用于父母全款购房的情况,部分购房情况则排除在该条适用范围之外,旨在保护出资购房的父母倾注毕生积蓄为子女买房的利益。目前婚姻法解释三已经实施三年多,但各地法院的处理方式至今没有统一。但是毋庸置疑的是,只要夫妻婚后有共同还贷,该房屋就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不过在分割房产时并不是绝对的平均分割,而是考虑双方的出资、家庭贡献、照顾子女的情况、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等因素,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基础上,对分割的比例进行调整。
四、夫妻双方在购房时的注意事项
鉴于现在的高房价,仅靠夫妻二人的经济实力就可以购买房屋的情况已经越来越少。目前最为普遍的情况是一方或双方父母出首付,而由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由于不能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为子女购房出资的父母又担心另一方离婚时分走更多房产,对此类情况的处理需要尤为慎重。购房之前需要注意的事项包括:
1、汇款前应明确区分借款和赠与。
如果父母是将购房款借予子女,则属于子女自己出资购房,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平均分割。而父母享有债权,可以向子女要求偿还。
如果父母是直接支付购房款,则属于婚内对子女购房的出资,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大多认为该份额是对子女个人的赠与。
2、如果是借款,则需要签订书面的借条或借款协议,写明借款用途并且由夫妻双方签字确认,同时要注意保留汇款凭证。
3、如果是赠与,则应尽量直接向卖方账户支付房款,而不要汇入子女账户,保证支付金额与房款数额一致,且汇款时写明汇款用途。如果是双方父母支付首付款的,尽量双方签订书面的出资确认书或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
4、确认办理的房产证(房产证未办理完毕之前为购房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上要有自己子女的名字。
需要注意的是《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
(四)项规定除了明确约定为赠与一方的财产以外应认定为赠与双方,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父母在赠与子女任何财产时都应考虑该法律规定以防止遭受财产损失。
家事无小事,更何况是涉及民生的巨额房产,在购买前一定要慎重处理。如果您对为子女购房或赠与子女其他财产有疑问,请及时联系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希望能对你买房夫妻决定纠纷该如何解决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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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夫妻纠纷如何解决?
可以先由双方来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就可以请第三人进行调解,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的房屋进行拆迁的,那么就可以按平均的原则来进行分配,如果前两者处理不好就必须要向法院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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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我老公爱赌,欠下了一屁股债。还说不听,现在我准备离婚,不知道婚姻夫妻债务纠纷解决呢?
[律师回复] 夫妻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发生纠纷时,谁承担举证责任,在理论上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承担义务方举证。这种观点认为,“债务与财产在某种程度上是相对应的,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就应由承担义务的一方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主张共同债务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这种观点认为,夫妻一方举债,另一方不认可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他方不承担偿还义务,除非举债人能证明该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他方利益。上述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承担义务方举证,而承担义务方到底是哪一方?不够明确。但从其表述中可以看出,是主张个人债务的非举债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对于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该论者认为“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这实际上是说夫妻一方举债,非举债的另一方不能证明是举债者的个人债务,就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我们认为,要非举债方去证明举债方的举债资金是否用途家庭共同生活,是十分困难的;由非举债方承担举不能的法律后果,显然也是不公平的。这样,容易助长另一方恶意举债。 从维护夫妻共同生活的安定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安全性出发,防止一方恶意举债,对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之争,原则上应有主张共同债务者举证,不能举证者,应认定为举债一方的个人债务,他方不承担偿还义务。因而,我们原则上同意后一种观点。
但从现实生活来看,夫妻债务并非都是单方举债,也有共同举债的情况。同时,夫妻债务也并非只有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之争,有时也可能互相主张属于对方的个人债务,以及一方承认曾有债务,但认为债务已还等情形。
遇到上述情况,应如何确定举证责任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1、夫妻债务纠纷单方举债的举证责任
2、夫妻债务纠纷共同举债的举证责任
3、夫妻债务纠纷一方承认曾有债务,但认为债务已还清的举证责任
一方承认曾有债务,但认为债务已还清,对此,不发生举证责任转换或倒置问题,仍应由主张债务存在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实践中,有人认为,既然承认债务存在,实际是对债务的自认。那么,债务是否偿还,就应转换给主张债务已偿还清者举证,即应由其提供偿还债务证明。我们认为,这是错误的。主张债务已还清者,只是承认原来曾有债务,并没有承认现在还有债务。对此,不能认为是对债务的自认,而应当认为是抗辩。在这种情况下,仍应由主张债务存在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因为主张债务已还清,债权债务关系已消灭,在债权债务关系已消灭的情况下,一般双方都不可能继续持有债权债务关系凭证,如借款者将借款还清后,就会将借条收回消灭。如果属于分次还款,借款还清后,也不会继续保留原来还款时对方所出具的收条。因而,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主张债务已还清者举证,显然是不公平的。相反,如果债务还存在,债权人就会有债权债务存在的有关凭据,因而,要求主张债务存在的一方举证,才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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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解决方法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夫妻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解决方法
(一)协商解决
双方若能就财产纠纷达成协商是最好的解决方法,不过能协商解决的情况很少,大部分由于财产纠纷案件的复杂性等原因导致协商无果。
(二)提起财产诉讼。
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基本上均以诉讼的形式表现出来,有下列情形可向提起财产诉讼
1、登记离婚后可以提讼的情形
我国法律规定了两种离婚形式,一是登记离婚,二是诉讼离婚。
两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登记离婚对财产的分割仅体现当事人的意志,婚姻登记机关对其仅作形式审查,财产分割的内容未经国家公权力的认可,当事人事后有异议甚至反悔的,仍然享有诉权;另外,协议中未作处理的的财产,当事人当然可以向提讼。
2、诉讼离婚后可以提讼的情形
诉讼离婚后,当事人对生效后所涉及的财产已无诉权,当事人不得再次提起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已经处理的财产进行分割的诉讼,而只能通过申请再审的途径。对于离婚诉讼中忽略的财产,漏审、漏判的财产,或者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行为或伪造债务侵占财产,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处理债务,则可以提讼。因此,诉讼离婚后,可以提起财产诉讼的情形包括:

二、夫妻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解决的原则
在明确界定哪些财产纠纷可以作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处理之后,需要确立处理此类纠纷的原则,以此指导具体的案件审理。
(一)实质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则,也是司法实践中运用较多的原则。具体而言体现在两个方面,其
一,在整个婚姻生活中,女方往往是作为弱势一方出现,因此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需要充分保障女方的权益。其
二,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以其过错的程度为参照,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该责任的确定依然以公平原则为依据,即需要考量其过错的产生原因、主观心理状态以及所致损害等因素。
(二)合法与公序良俗相平衡原则
合法原则自不待言,即对于此类案件的审判必须严格依据法律之规定进行。但是由于婚姻具有明显的地域性、民族性以及习惯性,因此,在离婚后财产纠纷进行审理时应当对此进行足够的重视,将合法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相结合,寻求二者之间最佳的平衡点。譬如,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可能出现基于当地之风俗而被确认为一方单独所有的财产,但是该财产在法律上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对于此类问题的解决就需要将合法和公序良俗相结合进行审理。
(三)审判与调解相结合原则
具体到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案件中,审判固然是不可避免的,但是调解的作用亦不可忽视。而且,在诉讼的起因中,大量存在的是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所引起的离婚后财产纠纷,由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本身是基于双方当事人意志自由下协商一致的结果,那么在审理的过程中,调解就显得尤为必要,并且往往可以起到良好效果。但是一旦调解无法达成既定之目的,或者双方当事人坚持拒绝调解而要求以判决结案,那么就应当尽快作出判决。总之在对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审判与调解的结合贯穿于整个案件的审判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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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纠纷怎么解决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夫妻债务纠纷怎么解决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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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我姐姐和我姐夫现在已经结婚了七年了,早就没有什么感情了,准备离婚,婚姻夫妻债务纠纷怎么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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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实际上是说夫妻一方举债,非举债的另一方不能证明是举债者的个人债务,就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我们认为,要非举债方去证明举债方的举债资金是否用途家庭共同生活,是十分困难的;由非举债方承担举不能的法律后果,显然也是不公平的。这样,容易助长另一方恶意举债。 从维护夫妻共同生活的安定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安全性出发,防止一方恶意举债,对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之争,原则上应有主张共同债务者举证,不能举证者,应认定为举债一方的个人债务,他方不承担偿还义务。因而,我们原则上同意后一种观点。
但从现实生活来看,夫妻债务并非都是单方举债,也有共同举债的情况。同时,夫妻债务也并非只有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之争,有时也可能互相主张属于对方的个人债务,以及一方承认曾有债务,但认为债务已还等情形。
遇到上述情况,应如何确定举证责任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1、夫妻债务纠纷单方举债的举证责任
2、夫妻债务纠纷共同举债的举证责任
3、夫妻债务纠纷一方承认曾有债务,但认为债务已还清的举证责任
一方承认曾有债务,但认为债务已还清,对此,不发生举证责任转换或倒置问题,仍应由主张债务存在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实践中,有人认为,既然承认债务存在,实际是对债务的自认。那么,债务是否偿还,就应转换给主张债务已偿还清者举证,即应由其提供偿还债务证明。我们认为,这是错误的。主张债务已还清者,只是承认原来曾有债务,并没有承认现在还有债务。对此,不能认为是对债务的自认,而应当认为是抗辩。在这种情况下,仍应由主张债务存在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因为主张债务已还清,债权债务关系已消灭,在债权债务关系已消灭的情况下,一般双方都不可能继续持有债权债务关系凭证,如借款者将借款还清后,就会将借条收回消灭。如果属于分次还款,借款还清后,也不会继续保留原来还款时对方所出具的收条。因而,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主张债务已还清者举证,显然是不公平的。相反,如果债务还存在,债权人就会有债权债务存在的有关凭据,因而,要求主张债务存在的一方举证,才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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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解决方法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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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解决方法
(一)协商解决
双方若能就财产纠纷达成协商是最好的解决方法,不过能协商解决的情况很少,大部分由于财产纠纷案件的复杂性等原因导致协商无果。
(二)提起财产诉讼。
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基本上均以诉讼的形式表现出来,有下列情形可向提起财产诉讼
1、登记离婚后可以提讼的情形
我国法律规定了两种离婚形式,一是登记离婚,二是诉讼离婚。
两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登记离婚对财产的分割仅体现当事人的意志,婚姻登记机关对其仅作形式审查,财产分割的内容未经国家公权力的认可,当事人事后有异议甚至反悔的,仍然享有诉权;另外,协议中未作处理的的财产,当事人当然可以向提讼。
2、诉讼离婚后可以提讼的情形
诉讼离婚后,当事人对生效后所涉及的财产已无诉权,当事人不得再次提起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已经处理的财产进行分割的诉讼,而只能通过申请再审的途径。对于离婚诉讼中忽略的财产,漏审、漏判的财产,或者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行为或伪造债务侵占财产,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处理债务,则可以提讼。因此,诉讼离婚后,可以提起财产诉讼的情形包括:

二、夫妻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解决的原则
在明确界定哪些财产纠纷可以作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处理之后,需要确立处理此类纠纷的原则,以此指导具体的案件审理。
(一)实质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则,也是司法实践中运用较多的原则。具体而言体现在两个方面,其
一,在整个婚姻生活中,女方往往是作为弱势一方出现,因此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需要充分保障女方的权益。其
二,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以其过错的程度为参照,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该责任的确定依然以公平原则为依据,即需要考量其过错的产生原因、主观心理状态以及所致损害等因素。
(二)合法与公序良俗相平衡原则
合法原则自不待言,即对于此类案件的审判必须严格依据法律之规定进行。但是由于婚姻具有明显的地域性、民族性以及习惯性,因此,在离婚后财产纠纷进行审理时应当对此进行足够的重视,将合法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相结合,寻求二者之间最佳的平衡点。譬如,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可能出现基于当地之风俗而被确认为一方单独所有的财产,但是该财产在法律上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对于此类问题的解决就需要将合法和公序良俗相结合进行审理。
(三)审判与调解相结合原则
具体到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案件中,审判固然是不可避免的,但是调解的作用亦不可忽视。而且,在诉讼的起因中,大量存在的是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所引起的离婚后财产纠纷,由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本身是基于双方当事人意志自由下协商一致的结果,那么在审理的过程中,调解就显得尤为必要,并且往往可以起到良好效果。但是一旦调解无法达成既定之目的,或者双方当事人坚持拒绝调解而要求以判决结案,那么就应当尽快作出判决。总之在对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审判与调解的结合贯穿于整个案件的审判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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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起财产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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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记离婚后可以提讼的情形
我国法律规定了两种离婚形式,一是登记离婚,二是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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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夫妻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解决的原则
在明确界定哪些财产纠纷可以作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处理之后,需要确立处理此类纠纷的原则,以此指导具体的案件审理。
(一)实质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则,也是司法实践中运用较多的原则。具体而言体现在两个方面,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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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判与调解相结合原则
具体到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案件中,审判固然是不可避免的,但是调解的作用亦不可忽视。而且,在诉讼的起因中,大量存在的是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所引起的离婚后财产纠纷,由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本身是基于双方当事人意志自由下协商一致的结果,那么在审理的过程中,调解就显得尤为必要,并且往往可以起到良好效果。但是一旦调解无法达成既定之目的,或者双方当事人坚持拒绝调解而要求以判决结案,那么就应当尽快作出判决。总之在对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审判与调解的结合贯穿于整个案件的审判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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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了两种离婚形式,一是登记离婚,二是诉讼离婚。
两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登记离婚对财产的分割仅体现当事人的意志,婚姻登记机关对其仅作形式审查,财产分割的内容未经国家公权力的认可,当事人事后有异议甚至反悔的,仍然享有诉权;另外,协议中未作处理的的财产,当事人当然可以向提讼。
2、诉讼离婚后可以提讼的情形
诉讼离婚后,当事人对生效后所涉及的财产已无诉权,当事人不得再次提起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已经处理的财产进行分割的诉讼,而只能通过申请再审的途径。对于离婚诉讼中忽略的财产,漏审、漏判的财产,或者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行为或伪造债务侵占财产,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处理债务,则可以提讼。因此,诉讼离婚后,可以提起财产诉讼的情形包括:

二、夫妻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解决的原则
在明确界定哪些财产纠纷可以作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处理之后,需要确立处理此类纠纷的原则,以此指导具体的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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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法与公序良俗相平衡原则
合法原则自不待言,即对于此类案件的审判必须严格依据法律之规定进行。但是由于婚姻具有明显的地域性、民族性以及习惯性,因此,在离婚后财产纠纷进行审理时应当对此进行足够的重视,将合法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相结合,寻求二者之间最佳的平衡点。譬如,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可能出现基于当地之风俗而被确认为一方单独所有的财产,但是该财产在法律上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对于此类问题的解决就需要将合法和公序良俗相结合进行审理。
(三)审判与调解相结合原则
具体到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案件中,审判固然是不可避免的,但是调解的作用亦不可忽视。而且,在诉讼的起因中,大量存在的是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所引起的离婚后财产纠纷,由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本身是基于双方当事人意志自由下协商一致的结果,那么在审理的过程中,调解就显得尤为必要,并且往往可以起到良好效果。但是一旦调解无法达成既定之目的,或者双方当事人坚持拒绝调解而要求以判决结案,那么就应当尽快作出判决。总之在对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审判与调解的结合贯穿于整个案件的审判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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