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严禁与购房者签署形式的购房合同。
相关条款具体内容如下:商品房预售行为须严格遵循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首先,已缴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并获得由有关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
其次,必须持有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再次,按照所提供预售的商品房数量进行核算,开发商投入到开发建设中的资金需达到整个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且已明确施工进度及竣工交付日期;
最后,开发商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提交预售申请,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文件。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关于上述问题,首先我们必须关注合同中有无明确约定。
如果合同已有明确规定,那么我们应依照合同条款进行处理;
反之,若合同并未作出相关说明,则人们有权请求解除合同,但是,这同时也意味着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然而,实际情况还需考虑到退房的原因,毕竟是否存在合法且合理的理由也是关键因素之一。
通常来说,签订的合同都会明确规定定金的责任以及违约的责任。
而对于当事人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身义务甚至是履行合同义务时违背了相关协议,那么他们就应该承担起继续履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或者为损失负责这样的违约责任。
从法律角度出发,一旦当事人一方通过明确表达或者以自身行为代表的方式明确展现出不履行合同义务,那么对方在履行期限结束前皆可要求该方承担违约责任这一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签购房合同时发现五证不全怎么办
在签订房产购买合同时,如若发现在五个证件中存在任何缺漏,将可能面临重大且潜在的法律风险。这五种证件分别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如果您发现这些证件有所缺失,我们强烈建议您在签署合同之前进行深入的调查与核实。因为这种情况下,该份合同很有可能会被判定为无效,从而导致您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的保护,例如房屋的质量问题、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是否能够按时交付等等。在这个时候,您有权要求开发商出示所有的五种证件。如果开发商无法提供,您应该妥善保存相关的证据,比如沟通的记录等等,以便于向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者您也可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解除这份合同,要求对方返还已经支付的款项,并且提出相应的赔偿请求。总而言之,对于这样的情况,我们必须要保持高度的警惕,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我国法律严禁未获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签约。商品房预售须满足四个基本条件:取得土地使用权、完成开发投资总额一定比例、制定施工计划、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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