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各类不合法且不道德的竞争活动的区别,我们设定了各式各样的行政制裁措施,即强制其停止非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资产、处以罚款以及吊销经营许可证等。
这些所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指的就是那些在商业领域的激烈竞争中,运营者可能会采取不法手段或违背普遍赞成的商务伦理准则的方法,来试图与其他参与者进行商业竞争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分析有哪些
一、欺诈性的贸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假借他人之名,伪装注册商标;(2)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原名、包装设计以及装饰,亦或是使用与知名商品非常接近的名称、包装、装饰,以至于消费者误将其视为真正的知名商品;(3)擅自盗用他人已注册的企业名称或个人名义,使消费者混淆视听,误认为该商品来源于他人;(4)虚伪制造或滥用认证标志、著名品牌标志等质量标志,仿冒产地,使得产品质量产生误解性的误导性表述。
二、商业贿赂行为则主要是指从事商业的运营商为推动自身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或寻求战略性的采购伙伴,而采取贿赂的手段,以此来获取市场竞争中的有利地位。
三、虚伪的广告表现形式主要是利用各种广告媒介或公开途径,对产品质量、成分、性能、用途、生产厂家、产品保质期、出生地等方面产生误解性的虚假宣传。
四、侵犯商业机密的行为就是指那些并不被广大人民群众所熟知、且能给权利人带来显著的财务收益,同时又需要采取严格保密措施才能维护其价值的实用技术信息及商业情报。
五、掠夺式定价策略则是指那些运营者以远低于生产成本的价钱销售商品的不当竞争举措。值得一提的是,不及物动词形式的欺骗性有奖销售和巨额有奖销售也是这类不良行为的典型代表,这时运营者常以谎称举办有奖抽奖活动或通过内部员工中彩赠品的手段,将低品质或高价奢侈品以有奖销售的模式进行推广,从而构成了欺骗性有奖销售这样一种不合法的竞争模式。
六、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声誉,实际上构成了对从事商事活动的主体综合实力及其经营绩效的全面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三、不正当竞争该怎么判
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需要综合多个层面的各种因素来予以考虑和分析。率先要做的便是深入探查行为人的作为是否触犯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比如是否存在误导性广告宣传、恶意的商业诽谤以及侵犯他人商业机密等不当操作。在此基础上,我们还应当进一步考虑其所产生的影响和后果,即该种行为是否对正常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造成了干扰,又或者对其他合法经营的商户或者广大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了侵害。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法官们往往会依据具体事例的实际情况,结合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严谨的判断和裁决。对于那些情节较为轻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部门有权要求行为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时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的罚款处罚;而对于情节严重者,甚至可以直接吊销其营业执照。若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达到犯罪标准,那么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倘若您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了与不正当竞争有关的纠纷问题,我们强烈建议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获得更为精准且具有针对性的法律建议。
我们针对不同类型的不合法、不道德竞争活动,设定了多种行政制裁措施,包括停止非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吊销经营许可证等。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指的是在商业竞争中,经营者采用非法手段或违背公认商务伦理,试图与其他竞争者进行竞争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