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况不能减刑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
1)对于那些被判拘役或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同时又被宣告缓刑者,原则上是不能给予减刑处理的;
2)若犯罪分子因累犯或者由于涉及到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绑架罪、纵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处死缓,那么他们将受到人民法院同时的限制减刑命令;
根据新的司法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的相关规定,相应地严格了对于重大刑事罪犯的减刑和假释条件,以积极推动改变长期以来存在于中国社会中的“死刑过于严重、生刑有所偏轻”这种刑罚尺度失衡的问题;
3)对于那些被决定终身监禁的贪污罪犯和受贿罪犯,则无法进行减刑及假释。
《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的,或者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比照未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上从严掌握。第十五条对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裁定中,应当明确终身监禁,不得再减刑或者假释。
二、哪些情况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以下八种情形可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首先,是由行政机关对公务人员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裁决;
其次,行政机关在涉及到民事权益纠纷处理上所作的调解及其他现行措施;
接着,公安部门和国家安全等机关因依据刑事诉讼法明确授予职权而采取的行为;
第四类是行政机关针对广大公众发布并可反复适用的规定;
此外,行政机关施行的非强制性的行政辅导性举措以及拒绝接受民众对行政行为提出申诉的再次处理亦在此列;
同时,行政机关对于落实私房政策等历史遗留问题所做出的相关处理,以及其他不合乎《行政复议法》规范要求的行政行为也将被排除在外。《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用本法。
三、哪些情况不予安排律师会见
一般而言,根据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能无法为其提供律师会面的服务:
1. 该案涉及国家机密信息,在事例侦查阶段,律师进行会见须得经过侦查部门的批准;
2. 存在阻碍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可能性,诸如同案犯尚未归案或者犯罪线索尚待进一步查实等因素;
3. 违反了看守所关于会见的相关规定,例如未能出示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或者未能按照预定的时间安排进行会见等;
4. 律师本身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例如试图向被羁押人员传递违禁物品,或者对事例的侦查工作造成了干扰等。
然而,值得强调的是,对于无法安排律师会见的情况,必须具备充足的法律依据以及合理的解释说明,同时也应尽快将此决定告知律师及当事人本人。
在特定情况下,如被判拘役或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并宣告缓刑者,原则上不予减刑;对于涉及严重罪行如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的累犯,将受到法院限制减刑的命令。新司法解释严格了重大刑事罪犯的减刑假释条件,以纠正“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问题。终身监禁的贪污受贿罪犯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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